论反垄断法目的与实施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治中 时间:2014-06-25
      (三)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作用
      1.私人执行增强了执法的能动性
      能否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违法信息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信息贯穿于反垄断执法的全过程,反垄断机构不可能做到全面的信息对称,其结果是对违反垄断法的行为无法查处。以掠夺性定价为例,是否低于成本价销售,是否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只有违法经营者自己最清楚。另一方的感知者则是其他遭受垄断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他们对有关企业的垄断行为比政府部门更为敏感,因为他们置身于相关市场之中,熟悉企业的垄断行为,并且和自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对打击垄断具有积极性,也能够提供更加可靠的证据。
      2.私人执行可以减少来自公权力的干预
      反垄断法容易受到政府公共政策的左右,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政府,对于相同或类似的案子可能采取截然不同的做法。在现实中,政府执法部门可能根据本身的偏好,只选择其中一部分案子进行调查、起诉或者处罚,对于另外一些情况,则可能先请求立法者采纳他们认为合理的政策,待这些政策颁布后,再观察有关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私人执行可以不受政府偏好的影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反垄断执法的不确定性。同时,这种诉讼模式的设置可以大大增强法院作为最后权威的作用,从而抵消了行政机关出于一时需要而对政策朝令夕改带来的负面影响。
      3.私人执行可以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
      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虽然美国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政府执法部门是司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以及各州的检察官,如果要求他们对各类反垄断案件均给予调查、起诉可能性不大。那么,允许私人执行则可弥补这方面的不足,美国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典型。长期以来,以欧共体委员会为代表的行政机构是欧共体竞争法实施的重心。因此,当欧共体委员会反垄断专员克罗斯(Neelie Kroes)女士建议把私人实施欧共体竞争法问题纳入到委员会的议事日程中时,立刻遭到了来自各方的怀疑。随着欧盟的扩张,欧共体委员会对竞争违法行为的查处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当欧共体竞争法的第17号条例被第1/2003号条例[24]所取代时,新条例彻底改革了原有的竞争法实施机制,为私人执行欧共体竞争法开辟了道路。[25]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允许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国家,主要职能仍然是由政府执法机构去履行的,这主要是与反垄断案件的性质有关。反垄断案件更多的涉及到国家宏观的经济调控,所针对的也主要是市场上有影响力的大型巨型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大、产品结构复杂、供应链长,调查取证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耗费大量的时间,这些工作对于一般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难以做到和承担的。
      四、未结束的结语
      反垄断法的目的不仅体现在立法中,更应该体现在法律实施的现实里。博登海默认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定部分中的‘应当是这样’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26]美国法学家庞德曾经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27]法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只有在被实施后,才能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垄断法的统领,合理反垄断法执行机制的设计则是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实现的保障。一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与其政治经济环境密不可分的。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反垄断法目的的规定与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相符,也是我国现实的反映。但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却未有专门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仅在《反垄断法》第9条、第10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并没有如学者所期望的那样建立一个专门的、独立的、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28]反垄断法将出现多部门分别执法的局面,部门之间如何分工与协调是反垄断法实施面临的重要问题。另外,关于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更未提及,仅在《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原告资格认定、赔偿范围的界定以及证明责任的分担等问题还需明确,有待于颁布《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来解决。
  
 
 
 
 
注释:
  [1]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细分。此处法律部门概念的使用未对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的子部门加以区分。
  [2]Bork,Robert H,The Antitrust Paradox:Policy at War!With It self New York:Basic Books,1978,P.50.
  [3]盛杰民,叶卫平:《反垄断法价值理论的构造》,《现代法学》2005年01月;胡甲庆:《反垄断法的目标和规范标准》,《学术探索》2004年4月。
  [4]颜运秋:《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科学家》2005年9月。
  [5]王巍、张军建:《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湖南社会科学》2006年01期。
  [6]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7]同上,第188页。
  [8]陈晓波,徐云国,周亚夫,公丕祥:《美国反垄断法及其政策述评》,《江苏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9]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于1957年颁布,迄今已进行过六次修订。最新一次修订是从1995年开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10]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第9页、第11页。
  [11]该法于1947年制定并经多次修改,最新一次修改于1996年6月26日。
  [12]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6页。
  [13]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从来救不是唯一的而是多元的,并以欧共体竞争法为例,指出欧洲竞争法的目的包括统一欧共体市场、维护市场有效竞争、推动欧共体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多方面。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目的和任务》,《国际贸易》2001年第9期。
  [14]有学者分析了美国反垄断法目标的重心在不断变化,多种目标之间既存在协调性又存在着冲突。反托拉斯法产生之初,政治目的重于经济目的,偏重从价值趋向上体现经济自由和民主,谢尔曼法的执行更多的是一种象征和姿态。从20世纪30年代起,竞争成了反托拉斯法的目标,人们对竞争的认识不断深化。进入70年代后,效率优先逐渐成为反托拉斯法关注的重点。在全球化背景和新经济条件下,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作用日益突出,保护创新成了美国反托拉斯法新的追求。引起这些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刘兵勇:《试论美国反托拉斯法价值目标的变化》,《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01期。
  [15]A.Mitchell Polin sky,Steven Shavell The Economic Theory of Public Enforcement of Law,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Vol 38,No.1(Mar.,2000).
  [16](美)罗伯特.H.兰德:《消费者选择——反托拉斯的终极目标》(徐伟敏译),《民商法论从》(第28卷)。
  [17]李昌麒、许明月:《论消费者的保护意识》,http://law.china law in fo.com/new law 2002/SLC/SLC.asp?Db=ar&G id=3355763812006年9月16日
  [18]戴奎生:《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19]张杰军:《美日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及权限比较研究》,《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
  [20]戴奎生:《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21]张杰军:《美日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及权限比较研究》,《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
  [22]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分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1-89页。
  [23]WILLIAMFSHUGHARTⅡ.Antitrust Policy and Interest-Group Politics.Green wood Publishing Group,Inc.,1990(Fore word):15.
  [24]Council Regulation(EC)No1/2003 of 16 December2002onthe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son competition laid down in Articles 81 and 82of the EC Treaty,Official Journal L1 of 4January 2003.另一个改革欧共体竞争法实施方式的文件是规范企业合并的第139/2004号条例,Council Regu Lation No 139/2004 of 20 January 2004 on the control of concen tration between under takings。
  [25]蒋小红:《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在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发展》,http://www.io law.org.cn/show article.asp?id=2129,2007年9月22日。
  [26](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2页。
  [27](美)庞德:《法理学》第1卷(英文),译者1959年版,第353页。转引自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8页。
  [28]王晓晔:《关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几个问题》,http://www.io 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048,2007年9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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