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直接投资法律比较研究及我国之借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陶斌智 时间:2014-06-25
  2.其他优惠不同。新加坡对外资的其他优惠包括各种补助与补贴,既有财政性直接投入,又有非财政性间接扶助。前者如研发补助、专利补助及奖励、企业营业总部奖励优惠,后者如新加坡经济发展局与外商共同投资入股重大高新科技项目,共担风险,共担盈亏,但不参与管理,一俟企业盈利,即可选择退出,以增强外商投资信心,目前这种参股引资、安资方式很有成效。
  中国企业的优惠政策集中于产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两方面,目的在于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此外我国实行部分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发点是为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
  三、新加坡引资制度之借鉴
  (一)立法为引资战略服务
  新加坡自脱离英国独立起,就开始制定明确的经济发展战略,但新加坡国土面积狭小,资源匮乏,自身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外资的支持。其经济发展战略既有长期规划,又有阶段性目标,故而深刻影响其外资战略,导致外资战略亦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目标导向性、战略服务性特征。自1959年起至今其经济发展可划分为5个时期:工业化初期(1959年-1967年)、经济扩展期(1968年-1978年)、经济重建期(1979年-1985年)、经济重整期(1986年-1996年)、知识经济导向期(1997年至今)。工业化初期主要目标是发展进口替代工业,解决失业问题,故鼓励外资投向劳动密集型产业,为此制定《先锋工业法令(豁免所得税)》、《工业扩展法令(豁免所得税)》,给予外资税收、贷款优惠。经济扩展期旨在发展出口导向型产业,以充分利用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港口优势、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克服国内市场狭小劣势,故两次修改《经济扩展法令(豁免所得税)》,鼓励外资投向外贸、海运航运等出口型产业。经济重建期则侧重于对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工业企业的优惠。经济结构重整期倾向于国际经济服务业,知识经济转型期则将其引资重点放在生命科学、信息产业等知识密集型得九大产业。最近新加坡的新宗旨是:“把新加坡发展成为具有全商务能力的全球化城市”,相关立法亦随之调整。
  (二)专设投资促进机构,统筹管理
  新加坡经济上对外资依存度很高,为提高吸引外资的成效,贸工部专门成立下属法定机构——经济发展局,代表政府专司对外招商。该局拥有统一集中的权利,代表政府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务,在招商中可就投资项目涉及的配套服务直接与外商商定,而不需要由其牵头协商诸如税务、土地、水务、电力等分散决策部门。统筹管理缩短项目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增加了对外资的吸引力。此外值得一提是,经济发展局在国外设立了22个分支机构,作为其海外引资服务中心。
  (三)重视投资环境改善
  新加坡一直注重改善外商投资环境。首先着力改善基础设施,如早在经济发展初期就退出中央公积金制度,立法强制将相当部分财政收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一直坚持至今。其次,注重投资软环境的改善。如新加坡立法建制完备、具体而严密,执法和司法严明、周密公正,政府行政高效,反贪机制独立而又极具权威。最后,市场体制完备优良。新加坡知识产权管理、开发与保护堪称一流。社会诚信,奉行法治。金融体制合理,资金自由,融资便利。重视培训,劳动力素质较高。
  (四)投资限制逐步取消,市场更加开放
  新加坡开放程度居东盟国家之首,投资环境宽松。主要表现为准入范围不断扩大,限制领域不断开放,特别资本市场管制逐步放开,外汇可自由流动,金融机构可在新设立分行和办事处,并逐步在本地开办业务。美国斯坦福大学就交通、港口、限制政策和信息传播等方面进行研究,制定出国际Access指针。“Access指针反映各地区国际开放程度,可成为跨国企业投资时的重要参考资料,用以评估投资风险。”2006年《国际Access指数》排名,新加坡在全球75个国家和地区中的Access指数位列第二。
  (五)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减少投资风险
  新加坡明确规定外资可以享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公正公平待遇,并在东盟自贸区、WTO等框架下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活动受到法律保护。此外,新加坡坚持外资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并保持统一性、透明性,持续改善其可预期性与可操作性。同时外资法执法也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六)监督限制并举,兴利除弊
  随着产业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新加坡从招商引资逐步转变到招商选资。对外来投资,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委员会精挑细选,仅会选择那些最能适合构建知识经济的输入投资与技术。新加坡一方面对外资投向、外资比例、外企本地劳工就业方面有限制,另一方面对外资实行必要监管,以期减轻外资的负面效应。如为防止外资结构失衡,实行差异化引资策略,引导外资来源多样化。注重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抑制外资对内资的挤出效应。监控外资并购、兼并,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本国经济安全。
  四、结语
  新加坡是东盟的发达国家之一。随着2009年10月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签署,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两国的相互直接投资将会迅速增长,投资障碍将逐步消弭,双方投资市场将进一步开放,投资将逐步实现自由化、便利化,从而促进中国东盟共同市场的良性成长。
  
  
  参考文献:
  [1]黄若君.新加坡投资法律环境分析与投资对策[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3.
  [2]岳远尊等.新加坡的引资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J].山东经济,2005.3.
  [3]余劲松等.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蔡磊.新加坡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87-209.
  [5]呼书秀.中国与东盟发展相互投资的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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