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返券促销现象的法律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温松梅 时间:2014-06-25
  三、返券促销的法律规制
  1.返券销售的法律定性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返券促销具有不正当竞争性。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内涵和外延,各国立法和学界的见解不尽相同。但对其本质特征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商业道德”的经营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而搭售、低价倾销、以次充好等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目前各地商场的返券促销活动有愈演愈烈之势。参与者越来越多,送的幅度越来越大,活动时间越来越长也越频繁,各商家之间呈现出恶性竞争的态势。为了获取利润,经营者想尽办法降低成本,在社会劳动效率没有普遍提高的情况下,要么低价买进劣质商品,要么违法逃避税收义务。结果自然是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2.法律规制
  为加强市场管理,特别是在与人民群众紧密相连的生活消费品市场,应当强调信用建设,对返券促销活动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具体办法如下:
  (1)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基础,细化基本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如上分析,返券促销涉嫌多项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及法律禁止从事的行为,但因为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当出现因返券促销侵犯消费者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时,法律仍难以为消费者提供切实的保护。这就要求应尽早修改完善现有法律。同时,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及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机关,应根据实践的需要及各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律规范。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对商家的促销行为进行规制,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保护。
  (2)建立返券促销报告、举报制度,配合有力的奖惩措施,严格规范商家的促销行为。规定商家进行返券促销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促销时间、方式及具体方案。消费者则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同时,明确促销者不报、执法者不查的责任及追究方式。返券促销报告、举报制度使返券促销处于民众和政府的监督、监管之下。调动起促销者、消费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动性,使经营者主动守法,消费者积极护法,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执法,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就能一举两得。
  (3)明确商家在促销中的义务与责任,保障消费者充分的自由选择权。首先,要求商家必须在商场的显著位置列明参与返券销售活动的商品及返券的使用条件,否则不能拒绝消费者用券支付的要求。其次,商品每次调价要经物价部门审核,防止促销之前先提价,欺诈消费者。再次,明确规定商家对利用返券所购商品必须开具发票,防止偷逃税款及逃避售后责任。最后,要明确在返券促销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商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通过明确责任,可以使商家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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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漆多俊.经济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4]赵宏津.对返券促销的现象的相关法律问题探究[J].经济师,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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