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国际经验与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杰义 胡晓珍 时间:2014-06-25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同时也缺乏自律意识
  浙江省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农业企业及科研单位高层管理者对其知识的掌握不多,产权保护观念淡薄,直接导致许多科技成果的流失,从而丧失了知识产权。同时,行业自律意识差是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浙江省农业企业数量比较多、规模较小、类型杂。部分企业缺乏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自律意识较差,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企图通过不合法的途径获取他人的育种材料进行科研,仅用少量成本就获得了丰富的育种材料,相对于自律性较强、支付高额研发成本却仅拥有少量育种材料的个人或单位而言,无疑会造成不公平竞争,严重挫伤他人农业知识创新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浙江省虽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通过对发达国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方面的启示:(1)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很大限制性因素的是我省科技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2)先进的管理体系和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3)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较高的执法水平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外部条件。总之,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经验的同时也要从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制定、完善浙江省的相关体系、制度使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到位,从而促进、加速浙江省农业发展的进程,提高浙江省农业的竞争力。
  1.建设以提高自主创新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加强相关部门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是必须建立健全由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和系、所负责人参加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完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二是对现有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补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素质以便更好的进行科技管理工作。三是扩大专业的从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管理人才。四是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一定要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2.加强、完善农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体制
  长期以来,浙江省农业科技人员没有得到有效的激励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为了加快浙江省农业迅速发展必须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如产权激励、政府激励、企业激励等,积极协调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多轨制”科技奖励制度与“单轨制”知识产权的关系,实现多方位的创新激励机制。只有合理细分相关环节的权益、利益,才能激发各层面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孙洪武,黄俊,刘华周.对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J].江苏农业科学,2004,(5).
  [2]戴海英,王旭清,刘佳,宋华东.关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探讨[J].种子科技,2008,(2).
  [3]楼洪兴,端木斌,郑纪慈,骆少嘉.浙江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建议[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6.
  [4]贺骁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及其发展对策研究[J] .陕西农业科学,2008,(6).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