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钱交易犯罪的防控若干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兰高 时间:2014-06-25
 摘要权钱交易犯罪现象危害着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立足犯罪的本体及功能的研究,将反腐败的重心定位于防范和对犯罪现象的控制,通过对受贿犯罪诸现象加以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权钱交易 国家政权 经济建设
 
  刑法学界关于受贿罪的本质的界定,基本共识为“权钱交易”,社会实践中也将有关的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及徇私渎职的相关社会黑暗现象略称腐败。我国在传统里称之为赃罪,它威胁到国家的统治和管理,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朝历代都深知“治国莫要如惩贪”,因此传统的制度设计和法制建设都十分重视对官吏赃罪的治理和惩罚。尽管法律繁如秋荼、制度密如凝脂,然而仍是腐败迭生。这些传统的法律和制度在现代社会的政治体系中尽管已难觅其身影,“一时代一民族基于自身的生存条件和生活环境,必遭遇此时代与民族特有之问题与困惑,而求特定之应对与解决”。赃罪的法律与制度已成为历史,然而,基于生存条件和生活环境的问题和困惑并没有因时代的更替而不再困扰人们,因此,就有了研究和学习的必要。著名史学家吴晗先生有言,“我国腐败与史同寿”。腐败一般也是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面对的一大难题,它已经成为不少国家政权更迭的直接原因,成为影响执政党和政府形象的严重问题。
  关于了权钱交易这个受贿罪的本质特征。现代社会中一些受贿犯罪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受贿犯罪有所不同,但都是以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作为交换条件,从而收受请托人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谋利与收受两者之间结成一种不法协议。权钱交易,行使职务与谋取私利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是腐败犯罪的最典型特征,在当代,它又被赋予许多新的内涵,权力资本与金钱资本在目的、手段、影响等方面都有所进化。
  一、权钱交易犯罪的现状分析
  在大多数的国家,测量腐败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腐败活动的非法性是多种多样的。就中国而言,同样存在相关的测量难度。然而,公众的看法,官方的审计,媒体的报道,官方反腐败的执行数据,以及基于国际准则的估计都表明了腐败的盛行并且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权钱交易犯罪的成因
  首先,犯罪存在的社会条件。从犯罪社会学的原理而论,行为人犯罪的一般原因在于其所处的社会一般条件,就这个意义上来说,行为人并不是作为具体的个人而是作为当下的社会一般主体而存在。国际经验表明,腐败与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密切相关;在那些国家控制重要经济资源并广泛介入经济的地方,往往也有更多的腐败。在中国,尽管经历了三十年的经济改革,政府仍然深入且广泛地扎根于经济之中。如今,国有部门占到了GDP的35%以上;控制着全国最大的公司;垄断了银行、电力与自然资源等核心产业;拥有上万亿美元的固定资产;并且每年新投资上千亿美元。此外,国家还控制着关键的价格(最重要的土地价格),并严格控制着某些经济活动(房地产开发与基础建设)。这样一种经济运行模式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行使着审批权力的官员很容易为了非法的个人收益而进行权钱交易。
  其次,环境因素方面。从心理学的角度讲,环境是指在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社会环境的变化作为一个客观外在因素,其对受贿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实施经济社会体制上的转型并与国际接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享乐至上”消极的思想意识、文化及生活方式等对我国传统价值观念的渗透和影响,这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极强的腐蚀力。这是其犯罪心理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2)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分配差距逐渐拉大。随着区域经济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差距普遍拉大。在这种冲击下,国家工作人员心理上的优越感发生动摇,渴望拥有同政治地位相适应的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3)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权力滥用。一些西方学者认为: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促发了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权力被挂上了商品的标签而成为某些人角逐和竞价的对象。另外,由于执法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市场主体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对其行贿、进行钱权交易在所难免。
  再次,主观心理因素。社会情境因素受人的主观心理支配,并通过主观心理因素而起作用,经历了内化、外化、强化三个阶段。驱使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心理因素主要有:(1)抗腐能力退化,形成享乐主义的立场与观念,产生犯罪心理。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生观是个体心理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是个性心理的动力结构。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放松对自己人生观与价值观的改造,思想政治观念薄弱,经不住诱惑,一旦拥有了权力,就把权力视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资本和条件,大肆实施权钱交易犯罪。(2)社会控制弱化和政治法律意识淡漠,增强犯罪心理;法律不完善、体制不科学、监督制约不落实,使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得以强化,最终利用职务实施腐败犯罪。
  (二)对权钱交易犯罪的防控机制
  当今世界,腐败已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弊端,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的措施,联合国组织也很重视腐败犯罪问题,多次召开有关反贪污腐败的研讨会。刑事法学的一般理论主张,反腐败的机制或对策主要取决于四个要素:(1)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2)公务人员的素质;(3)监督与制约机制;(4)公正的外部环境,主要是社会系统为主体的公共秩序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上四个要素,通过法律来引导、确立和保障。
  中国古代反腐败主要表现在监察、惩戒、教育和预防四个方面,而以惩戒为主。例如历代王朝大都坚持以严刑峻法整肃吏治,惩治贪官;坚持设立专门的御史(监察)机关和监察制度,监督官吏的腐败行为;注意教育官吏具有为仁由己、修身敬业、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坚持选拔或任免官吏以是否清正廉明、唯才是举为主要标准;实行官员回避制度以及俸禄养廉。
  由于腐败行为是同党和政府的宗旨,同国家的人民民主性质根本背离的,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对策,制定了严厉的刑事惩罚措施;建立了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侦查的执法机关,在检察院下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建立了反腐纠纪的监察、监督机构及其制度,建立了公众举报制度,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社会力量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但是,腐败犯罪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广泛的政治、经济背景,有多方面的原因,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须要把腐败犯罪放在一个社会、历史大背景之下去考察研究,采取多方面的策略手段,要总结借鉴和吸收中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力求建立一个广泛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腐败犯罪的社会机制。
  (三)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上的一般问题
  权钱交易型的职务犯罪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究其问题形成的根本诱因,一般渊源于以下方面: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