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金毅 时间:2014-06-25

  三、实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体系
  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体系建设,推进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公关服务的相关立法,研究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从法律上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资金来源、运营管理,建立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的同时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体系。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预算法》,增强公共预算的严肃性,提高公共服务的执行力,让公共预算离普通民众不再遥远。于此同时,逐步建立起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的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以《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为依据,围绕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领域,形成比较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整合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律层次。现行的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法规多以政府法规政策和部门条例为主,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有的领域政策文件起着更实际的作用。虽然这种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但也成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
  (二)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财政投资应从城市转向农村,重点支持农村沼气、农村公路、人畜饮水、节水灌溉等,直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从基础设施建设转向公共社会事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支持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完善以政府供给为主、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我国人口多,地域广,广大地区的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很低,供给任务十分艰巨,再加上我国财政实力有限,要建立起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物品供给体系,仅仅依靠财政力量难以保证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关系,完善以政府供给为主、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的供给机制。此外,还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着力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
  当前,我国社会对公共财政的使用与管理,采用的是一种集权与分权、计划与项目结合的模式,在适应公共服务社会化与市场化发展的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必须对现行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与运作模式进行有计划和有针对性的改革,具体而言,主要应该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财税分配制度,合理划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活动中的职责范围,使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财力相匹配;二是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完善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行为;三是积极探索适应公共服务市场化发展的社会资本运作机制与管理模式,逐步推动和提升我国公共服务社会化与市场化发展的水平;四是建立完善和有效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不断提升公共财政投入与使用的效率。
  (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多元参与
  由于均等化并不等于绝对平等,而是在承认存在合理的差别下,保障所有的公民都享有在一定的标准上的基本公共服务,那么就需要政府明确界定这一标准,这个标准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可以为实际工作提供现实参照。 而非政府组织由于其公益性的特征,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费用。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 此外,也可以吸收社会的民营资本投入,减少政府支出,形成以政府为中心的多元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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