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思法律经济学主流范式下的金融法移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魏亚茹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随着金融市场飞速发展,我国在金融法律移植上也做了许多重要而有益的尝试,而如何才能有效地进行法律移植学界仍然莫衷一是。或可从公共政策选择、利益博弈以及宏观经济学等法律经济学角度,通过对当下法律经济学主流范式与我国金融法移植现状的进行反思,以期能为我国金融法律移植梳理出一个大致清晰的脉络。

  论文关键词 法律移植 法律经济学分析 公共政策 金融法

  一、主流法律经济学分析范式

  主流法律经济学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其基本内容是以经济合理性或理性选择的方法来评价法律权利的不同分配所带来的一致性和效率,其所涉及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是新古典主义微观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有关原理,包括“普通法的效率假说”及其中所包含的“看不见的手”原理。主流法律经济学存在的最主要的缺陷是缺乏对政治过程中的权力、意识形态等因素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忽视了政治过程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法律决策中的重要影响。为了弥补上述缺陷,应当建构一种“法律经济学的现实主义范式”。
  法律经济学通过对经济规律的观察从事事前研究,将法律制度不仅仅看作是出现事故之后的善后补偿、救济措施,更是一种联系过去、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机制。从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到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不无是将科斯定理融入于法律的成本计算、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最优以及微观经济学的个人行为效益最大化与均衡导向,并广泛地运用于非市场法律行为领域,以期望每个法律制度设计都能够在某个单一静态的经济学假设下得出社会资源配置在帕累托最优(thecriterion of Paretosuperiority)下的单一均衡解。
  另外,主流法律经济学的核心论点和理论基石在于普通法的效率假说。波斯纳认为:“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交易,财产权利应赋予对它净值评价最高的人。”“普通法不仅仅被定义为一种价格机制,而且还是在卡尔多——希克斯意义上的资源的效率配置机制,或者说普通法的法官造法机制的不表在于最大化其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从普通法的程序和进化逻辑的角度来说,普通法的演进规律在单一的效率驱使之下显现出的则是一种规则选择上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但是,当我们使用主流法经济学范式来对我国本土金融法律移植问题加以分析时,却往往能够发现种种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特殊性而导致的水土不服的症状。

  二、金融市场本身的泡沫内生与多重均衡性

  我们知道,主流法律经济学往往侧重于对静态单一市场或者非市场双方行为进行微观均衡求解,可是金融市场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微观行为往往期望落空的复杂市场,它虽然是最接近完全竞争模型的一种市场模型,但是证券与资本价格是否能真正有效地反映证券资本内在与外在价值也已经越来越受到新经济学理论与经济现实的挑战。
  从实质上而言,金融市场交易是人们对未来不确定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换行为。金融市场也就是一种投资者应对不确定外部环境的制度安排。美国著名宏观经济学家布兰查德和沃森在1982年建立的“合理性泡沫模型”证明了泡沫在金融市场总的内生性问题。他们通过假定投资者是不在意风险的中性投资者,根据套利关系加上负反馈机制的稳定均衡解得出结论:如果没有市场容量加以限制,金融泡沫可以达到无穷大。
  投机实践家索罗斯在其所著的《金融炼金术》中认为,金融市场并非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所说那样灵活而弹性,实质上市场投资者的认知函数与参与函数之间通过市场投资者期望对市场塑造的影响力使得这两种函数成为一对循环函数而发生累积因果效应。也就是说,参与者通过市场讯息做出市场交易判断并行为这一过程本身也会强化市场的动态走向进而进一步反馈给参与者,使的这种价值判断不断强化。在这种所谓的“流行的偏见”的“激励--反馈”机制之下,市场往往陷入一片无序和混乱当中。
  金融市场多重均衡的发现是对效率市场理论的巨大冲击,他揭示了金融市场中泡沫的内生性以及“均衡点漂移”的多重自相关均衡(Multiple Bootstrap Equilibaria)特征,这就突破了“市场深化”理念,将金融市场的“双刃剑”性质凸显出来。
  而面对这种可能的市场失控,主流法律经济学并不认为这是市场失灵、欺诈或过度投机的结果,金融市场本身并无缺陷,它的充分竞争仍会自动产生人们需要的各种讯息而反映到股票价格中,因此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公共管制(如证券法中的强制性披露条款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可是,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来讲,如果放任这种市场的不理性行为,金融泡沫一旦破灭,随着金融要素的传导作用,整个全球经济实体或许都不能幸免,所以,在实践当中几乎所有金融市场开放的国家都对证券市场管制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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