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安机关农村“打黑除恶”剖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程学豫 时间:2014-10-06
  建立健全六项机制,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严打态势,全面落实一票否决权制,将打黑除恶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中的作用由于各地区具体情况的差异,各地公安机关所相应采取对策和措施的思路也不尽相同。但是,在指导性策略和方针的贯彻方面,则是高度一致的。
  (一)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诸如:
  1.侦查阶段遇到的几个困难和问题对黑恶犯罪的定性需要大量证据支撑,实际操作中难于准确把握。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难。法定期限内难以侦查终结。
  2.一个地方社会治安不好、黑恶势力横行,人民群众首先看到想到的是公安机关,黑恶势力犯罪作为社会治安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若对黑恶势力不能尽早发现、尽早打击,老百姓就会认为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差,甚至认为公安机关是“保护伞”、“黑后台”。
  3.黑恶犯罪不仅是一个严重的刑事犯罪问题,由于黑恶犯罪中,合法与非法相融合,保护伞、关系网与犯罪组织相勾结,违法犯罪与腐败共生,因而更是一个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社会“毒瘤”。
  (二)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中的作用。
  公安机关对国家和社会所应发挥的效能与作用,体现着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使命和要求。国家以法律确定公安机关的职务责任和职务权限,构成公安工作的法定内容。
  2010年1月13日上午,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廖进荣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出台的背景接受了记者采访。自1997年刑法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那些有组织犯罪存在历史较长的国家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尚属于新生的犯罪类型,发展变化较快、表现形式多样,全面认识其特点、规律尚需要一个过程。同时,此类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所涉及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不同地区、不同职能、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在办案时,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尽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座谈会分析、研究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会议不仅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继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也达成了共识。
  基于党和国家对的“打黑除恶”的高度重视,仅2010年一年,昆明市就摧毁黑恶团伙27个,抓获团伙成员394人,破获各类黑恶势力犯罪411件,查封、冻结赃款400余万元。
  按照“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治邪、无邪治乱”的原则,2011年全市打黑除恶工作将落实“一月一高潮,一月一重点”要求,紧紧盯住人民群众反映突出和强烈的问题。
  在农村,重点打击宗族、流氓恶势力性质组织,以及其他形式的宗霸、乡霸、村霸、地霸、路霸。在城乡结合部,重点打击流动人员中的帮派黑恶势力。在库区、矿区、车站,重点打击侵占矿产、能源行业、国有企业的各类湖霸、库霸、山霸、矿霸、车霸。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及首要、骨干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着力打击杀人、绑架、爆炸、“两抢一盗”等严重犯罪行为,决不给黑恶势力任何喘息之机,决不允许黑恶势力有任何容身之地,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结论。
  无论在“打黑除恶”的预防与控制两大环节上怎样强调“主动”和“积极”,但究其社会发展阶段现状及深刻的历史(经济、文化等)原因,这一专项斗争总的来说是被“逼出来的”
  (———薄熙来语)。
  可以这样解读:“打黑除恶”是党和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公平正义和保卫经济有序发展的高度,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为总方针,以“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指导思想及“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为原则,统一部署的专项斗争、长期工作和“规定动作”
  (———薄熙来语)。
  参考文献:
  [1]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张德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对策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昆明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昆明市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况调研[Z]。2008.12
[4]楚雄州公安局刑警支队。农村黑恶势力调研情况[Z]。2008.12
[5]文山州公安局刑侦支队。浅析文山州农村恶势力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Z]。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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