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法修正案(八)之“危险驾驶”罪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娜 时间:2014-10-06

  危险驾驶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因而此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严重程度已经不容置疑,但是立法者只设立“拘役”及“罚金”的惩罚方法,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次,刑罚的目的。由于拘役及罚金的惩罚性相对较弱,笔者认为难以使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意识到行为后果的严厉性,从而难以对他们构成威慑。如此,设立的刑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所达到的效果将有违立法者的初衷。
  再次,刑罚的具体适用。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拘役和罚金已是最低的刑罚,所以在根据具体案情适用该条文时,危险驾驶罪有被架空的可能。如此,将危险驾驶入罪的意义将荡然无存。
  因而,应根据犯罪主观方面、行为的表现形式、犯罪情节的轻重,提高现有法定刑的幅度,增加有期徒刑的刑种,从而真正发挥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综上,无论从犯罪构成角度谈危险驾驶行为的表现形式范围及犯罪主观方面,还是从刑罚的角度进行考量,危险驾驶罪的设置都存有些许缺陷,有待立法者进一步予以审慎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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