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网络反腐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慧 时间:2014-10-06

  (一)网前初步审查制度

  1.合法性的初步审查

  正如前述一旦网民在论坛中发布“人肉搜索”的文章,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是谁都难以控制的,极有可能侵入到被调查者合法私权的领域,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网前的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搜索对象、内容、影响等不同,实行有条件的双重审查。对于道德意义或非法律意义的腐败行为,由商业性网站自行审查,量度应较为宽容,但如果帖子内容明显或严重损害了被调查者合法私权的,应通过网络手段告诫改正,如不予更正者,则不予发布。如果发现涉及到刑法意义上的腐败犯罪,就满足了双重审查的条件,商业网站在先审查之后应转交专门反腐机构进行审查,因为商业网站的网络监管员和网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所以由他们所把握的法“度”就可能会存在错误,而专门反腐机构是执法部门,其工作人员又属于法律职业群体中的精英,因此他们有责任、有能力承担起合法性审查工作,但是他们的审查不局限于关于腐败犯罪帖子的合法性,同时也会对尚未涉及腐败犯罪的反腐言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侵犯被调查者合法私权利的帖子,专门反腐机构可以根据对案件侦查是否确实有用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没有帮助,则要求商业性网站不予发布;如果确有帮助,在禁止发布的同时,还需与发言者进行直接对话,以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或线索。

  2.真实性的初步审查

  如果信息源头遭到污染,网络反腐就可能成为反腐道路上的一道障碍,因此必须首先从源头着手,建立审查制度,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对真实性的审查也采用有条件的双重审查,即一般由商业性网站审查,对关涉腐败犯罪的,则采双重审查。对于商业性论坛网站而言,我们不能要求其承担不适当的审查责任,因为其在信息核查、监控、过滤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能力缺陷,而且大都属法律禁区,所以我们只能要求其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帖子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最大限度的保障信息的真实性。网站可以通过审查发帖者发帖的目的、针对的对象、发帖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超出合理的虚假容忍限度的,则不予发布。如果帖子的内容针对的是刑法意义上的腐败犯罪,网站还须在发布该帖之前,将文章提交给专门反腐机构审查。如果帖子所涉腐败案件,与检察机关正在侦查的案件相关或符合,则可以与侦查所获证据或线索进行核查,如果相印证,而且不违反侦查策略保密需要的,则可以批准发布,并加以利用。如果是全新的案件,经过初步的传统调查,具有一定的真实可靠性,并对侦查工作具有重大帮助,则可以启动网络手段对信息提供者进行审查,以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批准该网站发布该帖子。

  3.控制发展能力的初步评估

  由于网络反腐中,信息一旦发布,就会迅猛得以蔓延、扩散,并会在普通公众中很快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反腐力量,如果对于信息的扩大之势和力量的规模之态不能实施有效控制的话,网络反腐极有可能走向反腐的对立面。因此,商业性论坛网站在决定是否发布反腐帖子时,尤其是“人肉搜索”的文章时,应综合各种因素对网站自身控制反腐信息和力量发展的能力进行初步的评估,以决定是否发布该帖。

  (二)网上监管制度

  1.真实性的持续审查

  帖子发布后,会有很多的跟帖者,发帖者也会对顶帖作出回应,其中也会有新的信息出现,有矛盾的、有相符的、有补充的,信息在网上会不断地蔓延、扩散、变化,因此有必要展开网上信息真实性的持续审查。程序基本同于初步审查,商业性论坛网站应站在审查的最前线,它应跟随网络反腐的发展,进行同程、实时追踪、审查。商业性论坛网站可以设立信息监管员,通过对帖子的内容、帖子之间差异类型(是实质性差异还是非实质性差异)、帖子之间符合程度等进行综合性的审查,从而在信息发展进程的每一环节对真实性作出合理判断,对于那些超出合理的虚假容忍限度的帖子,信息监管员可以及时给予删除,删除之后仍欲反复发布者,可以给予网络警告,严重者可以采取其他较为严厉的网络限制手段。商业网站在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帖子的内容涉及到刑法意义的腐败犯罪,则应将其提交给专门反腐机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专门反腐机构也可以结合其他相关的未涉腐败犯罪的信息,综合判断网络中腐败犯罪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帖子所涉腐败案件,与检察机关正在侦查的案件相关或符合,则可以与侦查所获证据或线索进行核查,如果相印证,而且不违反侦查策略保密需要的,则可以加以利用。如果是全新的案件,则可以将网络审查和现实调查结合起来,首先通过审查帖子的内容、针对的对象、帖子之间差异类型、帖子之间符合程度等综合分析判断其真实程度,如果具有一定的真实可靠性,则可以展开初步的现实调查,如对侦查工作具有重大帮助,则无需启动网络限制手段,允许继续发展、推进,并保持追踪。

  2.合法性的持续审查

  帖子虽然在发布前通过了合法性的审查,但是随着信息的发展,随后之帖子是否合法,随后进行的“人肉搜索”是否合法,仍然需要持续进行审查,对发展进程中的每一环节进行审查。对于道德意义上的或非法律意义上的腐败行为,网站设立的网络监管员本着保障公众言论自由的原则,报以较大宽容度,但是对于那些明显侵害了或严重侵犯了被调查者合法私权的,再给予更正机会仍不予改正的,则可以通过网络手段将其删除,行为恶劣者可以给予警告或更为严厉的网络限制。对于刑法意义的腐败犯罪,除了商业网站的前置审查外,还需联合专门反腐机构对所涉腐败犯罪的网络动态进行合法性的持续审查。对于某些侵犯他人权利的言论,如果纯粹是网民恶意攻击,而且对案件的侦查也没有任何帮助的,同时为了保证论坛的正常秩序,反腐机构可以联系网站的管理员予以删除,必要时可以对其实施警告、封贴等措施。如果帖子泄露他人隐私或侵犯到他人的名誉,但是包含的信息对案情确实有很大的帮助,反腐机构则可以采取分流的机制,即禁止侵害言论的网络传播,但侦查人员与该网民展开直接对话,这样既保护了被调查者的合法私权,又可以最大限度的掌握犯罪信息,保证腐败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11]

  3.引导信息发展的机制

  网络反腐由于是众多网民自发参与形成的,难免会出现争论焦点的偏离与疏散,甚至会走上歧途、险途,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引导,可能就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破坏,甚至走向反腐目标的对立面,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引导机制。这种引导既体现为对权力的引导,也体现为对权利的引导。

  对权力的引导包括两种引导,第一种是对被调查者在网络曝光之后言行的引导,因为网络反腐中被调查者都是拥有权力、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对他们曝光之后言行的引导应归属于对权力的引导。如果在网络曝光之后,这些披有权力外衣的被调查者能够做出正面的回应,无论是有理有据的抗辩,还是真诚善意的忏悔与道歉,对于网络反腐沿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可以由纪律检察部门、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承担起网络反腐所涉人员言行的引导职能,但应本着合法的原则,不能为了稳定态势,保一时平安,而作违背原则的处理。第二种是对介入调查的国家机关及人员(这里只讨论专门反腐机构及其侦查人员)执法行为的引导,无论在网前审查,还是网上监管中,都会有专门反腐机构的介入,这涉及到它介入时机、介入程度、介入措施、介入结果等方面,只有将这些方面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网络反腐才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获得发展,并获得权威性。如何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就需要引导,否则可能侵害了网络反腐中民意表达之自由,损害网络反腐中监督权力功能之发挥,抹杀网络反腐信息凝聚之优势,破坏公众反腐情绪之消解。笔者建议可以有检察机关的监督部门对反腐机构调查的介入时机、介入程度、介入措施等进行法律监督,通过法律监督引导反腐机构侦查行为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对权利的引导是指对网民言行的引导,这需要商业性网站与专门反腐机构共同进行,网站的管理员应对网络反腐进行实时地追踪观察,对于超出合理的虚假容忍限度,很可能侵害他人合法私权的言论,可以对发言者进行规劝,阐明利害,引导其使用合法方式传递信息,并以建议、提议等方式引导跟帖网民关注于积极信息,关注于其他未超出合法限度的信息。当关涉腐败犯罪侦查,专门反腐机构介入网络反腐时,侦查人员要对网络反腐进行适当的监控和引导,可以以普通网民的身份与无恶意却侵权的发言者展开直接对话,劝服其转以合法的方式传递和收集信息,帮助专门反腐机构推进腐败犯罪的侦查工作;对于其他普通网民,侦查人员仍可以使用普通网民的身份,通过使用网络通行有效的语言和方式逐步将大家的注意力引向侦查所需的搜索和调查目标,而不致发生偏离,甚至错误。

  (三)网下救济

  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就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尽管经过了网前审查、网上监管,但仍难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对于那些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经警告、封贴等措施,仍不予改正者,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恶意侵害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介入调查的反腐专门机构可以将有关证据移送至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网站有义务配合调查,提供自己所掌握的全部信息。

 
【注释】
[1]芦苇:《中国现行网络反腐模式分析》,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63页。
[2]孙闻、裘立华:《网络反腐:嬗变2009》》,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1期,第1页。
[3]田湘:《网络反腐:-种新的舆论监督手段》,载《检察日报》2008年9月9日。
[4]杨春林:《论坛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实施条件是否成熟》,载《重庆晚报》2009年5月4日。
[5]参见邵道生:《方兴未艾的网络监督与网络反腐—三论“网络民主”在中国的发展》,载光明网-光明观察2009年3月30日。
[6]芦苇:《中国现行网络反腐模式分析》,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63页。
[7]参见何家弘主编:《新编犯罪侦查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53页-554页。
[8]姚晓娜:《网络反腐的伦理分析》,载《理论前沿》2009年第15期,第24页。
[9]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27页。
[10]王立风:《探析规范网络反腐的途径》,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第149页。
[11]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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