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争议及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志琼 时间:2014-10-06

关键词: 醉驾;适用争议;反思

内容提要: 醉驾是美国最常见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醉驾者往往面临汽车署听证会和刑事审判两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严惩醉驾是美国政府的一贯主张,但这一做法存在如下问题:作为证据被使用的各种醉驾测试遭到质疑,严格责任在醉驾犯罪中的适用受到批判,醉驾的司法程序有违反宪法“一事不再理”之嫌。美国醉驾的司法实践揭示出醉驾的法律规制应主要依靠行政法而不是刑法、对不同醉驾者应采取“分而治之”的刑事政策、醉驾的社会效应应强调公平而不是报应。
 
 
    醉驾是美国最常见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很多州都设有专门的醉驾法庭,在全美还成立了大量反对醉驾的民间组织以及为醉驾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协会。这些立场不同的社会力量从多个角度围绕醉驾的“严惩”与“反严惩”进行反复辩论,使得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在不断试错中前进。本文试图对美国醉驾的立法沿革、司法程序及其适用中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以提醒我们对期盼已久的醉驾入刑保持应有的清醒和谨慎。

  一、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

  美国大多数州并未在刑法典中对醉驾及其刑事责任做出规定,而是在交通法规或机动车管理规定中对醉驾的行为类型、执法过程、司法程序和法律后果等做出规定。[1]

  (一)醉驾的立法沿革

  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美国政府逐步认识到醉驾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断强化了醉驾的法律规制,很多目前通行于各州的醉驾法律,都是从那时起在实践中反复试错形成的。在早期,执法人员主要通过观察驾驶者的身体症状来判断其醉酒程度,而到1939年,很多州开始尝试通过化学测试来判断驾驶者是否醉驾。此后,为敦促各州加强醉驾立法,美国国会于1966年通过了《道路安全法》,授权交通部制定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规。根据这一授权,交通部对那些未能遵循道路安全法规的州,可以拒绝给予联邦道路资金。在这一财政刺激下,各州最终都制定了相关的道路安全法规,包括通过化学测试来判定醉驾、规定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不得超过法定限度和制定“默示同意”条款等。[2]虽然国会的这一计划并没有预期的那样成功,但还是在很多领域取得深远影响,美国有关醉驾的法律也在此时初显雏形。

  此外,20世纪60、70年代,各州相继制定法律敦促醉驾者接受滥用酒精的康复治疗,因为科学家和药学家都认为醉驾是由驾驶者滥用酒精引起的。这一帮助醉驾者康复的尝试在1982年被《联邦交通安全-驾驶登记法案》推而广之。该法案旨在向各州提供交通安全经费,以强化吊销那些拒绝接受或未能通过化学测试者驾驶证的执法。在此影响下,从1981年到1986年全美共通过了729部有关醉驾的法律法规。[3]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联邦政府在1986年通过的《防止醉驾法案》,其目的是动员各州制定吊销醉驾者驾驶证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执法人员一旦发现醉驾就可以立即吊销驾驶者的驾驶证,尽可能防范交通事故于未然。[4]

  近年来,醉驾的法律规制主要关注如何加强惩罚的严厉性。这是由“反对醉驾母亲协会”这一民间组织提出的,主张给予醉驾者强制监禁和罚款等严厉处罚。[5]大量触目惊心的醉驾事故增强了民间组织严惩醉驾者的呼声,日益增长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也迫使政府对醉驾采取更强硬的态度。这样,“公共安全政策”的拥护者获得了目前美国醉驾法律规制的主流话语权,加强对醉驾者的惩罚已是大势所趋。

  (二)醉驾的执法过程

  虽然各州对醉驾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但其执法过程大多都包括如下步骤:[6]

  1.停车检查程序。一旦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驾驶者醉酒驾车,就可以要求驾驶者停车并接受随后的各种醉驾测试。

  2.现场清醒测试。这是由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发起用以评估驾驶者醉酒状态的一组测试方法,包括水平性眼震测试、直行和转弯、单腿站立三套测试。上述看似非常简单的测试对醉酒人而言是难以准确完成的,因此“现场清醒测试”成为各州交警确定驾驶者是否醉驾的重要手段。[7]

  3.呼吸测试或血液检测、尿液检测。如果驾驶者未能通过“现场清醒测试”,那么警察将对驾驶者进行比FSTs更为准确的化学测试,包括现场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或者进行血液检测、尿液检测。这些测试的主要目的是检测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法定限度。美国有将近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行政特区都对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有限制—对于21岁以上的公民而言,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必须低于80mg/100m1,否则构成醉驾。[8]

  4.拘留驾驶者。如果上述测试证实驾驶者的确因服用酒精或其他麻醉品而导致驾车能力削弱,那么驾驶者将被拘留。

  (三)醉驾的司法程序

  一般而言,醉驾可能使驾驶者面临两个独立的讼案,进而引起两种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汽车署听证会和刑事法庭审判程序,前者主要是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考虑驾驶者的驾驶资格和拘留时的状况,其结果是暂时吊销驾驶证或宣布驾驶证永久无效,后者则主要考虑醉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给予何种刑罚处罚。

  1.汽车署听证会。美国多数州交通法规规定,驾驶者如果拒绝或未能通过前述各种测试,那么其驾驶证将被吊销或被宣告无效。[9]当然,驾驶者可以在法定日期内向汽车署(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DMV)提出听证要求,以确定驾驶证是否被吊销。DMV的听证官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以下几点:第一,执行拘留的司法人员是否有理由相信驾驶者正在醉酒驾车;第二,拘留是否合法;第三,驾驶者是否拒绝接受测试,或虽同意接受测试,但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 100ml;第四,驾驶者是否被告知,如果拒绝接受测试,其驾驶证将被吊销或被宣布永久无效。[10]如果上述事实得到证明,那么驾驶者的驾驶证将确认被吊销。

  听证会可能产生两种结果:比较有利的结果是DMV的听证官做出撤销、暂时吊销或限制使用驾驶证的决定。这就意味着DMV案结束,驾驶者可以免费从DMV处获得一个驾驶证的副本,继续从事驾驶行为;另一个结果是类似的行政行为,即撤销、暂时吊销或限制驾驶权,即驾驶资格的丧失。此时,DMV的听证官可能会对驾驶者提出一些要求,如参加醉酒教育课程、参加社区服务、参加戒酒戒毒培训班等,只有满足这些要求后,驾驶权才能恢复。[11]

  值得注意的是,醉驾的汽车署听证会程序与其刑事审判程序相比具有如下不同点:(1)在DMV中往往没有证人,听证会的决议主要取决于警察的记录报告和化学测试结果;(2) DMV中检察官和法官是同一人,也就是说,由同一人介绍证据,然后肯定其法律效力。

  2.刑事法庭审判程序。在汽车署听证会之后,被确认醉驾的驾驶者必须根据各州法律接受刑事审判。刑事审判程序主要是确定驾驶者是否有罪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醉驾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醉驾是否导致人身伤亡以及驾驶者之前是否存在醉驾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大多数州,醉驾如果导致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有造成这些严重后果的危险时,就有可能构成轻罪或重罪。其中,醉驾没有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仅构成轻罪,将被判处700美元至1500美元的罚款、1年以下监禁刑期、1至7年的保护观察或者吊销驾驶证等。但如果多次醉驾或者醉驾导致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可能构成重罪,将被判处高额罚款、1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某些州,如果醉驾后果极其严重,驾驶者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与此同时,驾驶者将失去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选举权和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12]

  在刑事审判中,如下因素可能导致醉驾者的刑罚处罚加重:(1)过去曾有醉驾的违法犯罪经历;(2)酒后超速驾驶;(3)醉驾时车内有未成年人;(4)血液中酒精含量过分超标;(5)拒绝接受化学测试等。[13]

  除此之外,驾驶者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当醉驾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驾驶者就会面临民事责任赔偿,主要是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减少的收入、医疗费用等。

  二、美国醉驾法律规制的适用争议

  基于“公共安全政策”对醉驾进行严惩是美国司法的一贯做法,但从实践来看,这一做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遭到了醉驾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多番质疑。

  (一)证据上—各种醉驾测试标准倍受质疑

  醉驾案件涉及众多尖锐的科学和法律问题,尤其是在过去几十年中,有关醉驾的法律在内容、证据和程序上都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目前审理醉驾案件几乎无需考虑驾驶者是否处于醉态,而变成一个生物学问题—证明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是否≥80mg/l00ml。因此,各种测试标准是否科学、能否被法庭采用便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对现场清醒测试(FSTs)和各种化学测试(包括呼吸测试、血液检测和尿液检测)的争论。[14]

  1.现场清醒测试(FSTs)。[15]FSTs最具争议的地方在于:

  (1)这组测试本身是否科学?FSTs的测试结果在过去曾被认为是证明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限度的有力证据。但是,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这一“杰作”日益受到法学界和科学界的批判:第一,FSTs中各种测试本身就缺乏科学性,不能用来证明驾驶者因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被削弱。[16]这些测试方法在被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公布前,并没有经过该领域专家的反复论证,尤其是其中的水平性眼震测试,其理论基础并没有获得该学科领域专家的广泛认可;第二,FSTs测试过程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结果并不如当初实验室测试的那样准确。这些因素包括:测试前警察观察驾驶者拙劣驾驶技术而产生的偏见;自然条件、视线干扰、风等环境状况;被测试者的害怕、尴尬、紧张等心理反应;[17]第三,也有观点认为,FSTs并不是醉驾的科学证据,而只是确认醉酒状态的观察资料。因为测试内容只涉及普通公民用通常社会经验就可以完成的观察和判断。因此,FSTs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博大精深,它急需加强的是其技术含量而不是执法人员的测试经验。[18]作为折衷的态度,目前多数法院都认为,FSTs只能证明驾驶者的确处于醉酒状态,但还不能准确说明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法定限度。

  (2)如果警察未能按照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来完成测试,是否影响这组测试的证据力?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总结FSTs的证据力时指出,警察在执行FSTs时必须完全符合下述条件:第一,按照FSTs、规定的标准方式来进行测试;第二,按照FSTs规定的得分制来评价驾驶者的行为;第三,按照FSTs规定的标准来解释驾驶者的表现。只有完全符合上述要求,FSTs才是判定驾驶者处于法定醉酒状态的有效方式,背离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使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大打折扣。[19]据此,目前大多数法院也承认,警察在FSTs测试中出现的错误会影响到FSTs测试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其证据力。

  从总体来看,FSTs在全美乃至全球的广泛适用是毋庸置疑的,对FSTs本身是否科学的质疑也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因此,醉驾案的控方和辩方似乎都承认FSTs的可靠性和证据力主要取决于警察是否严格遵守了测试的方法和程序。为此,醉驾被告及其辩护律师通常会在审判前采取一些行动,以限制法庭采用那些没有严格遵守FSTs测试方法和程序而产生的测试结果。[20]

  2.各种化学测试。如前所述,FSTs只能证明驾驶者是否处于醉酒的状态,要准确判断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还需借助如下三组测试:[21]

  (1)呼吸测试。目前大多呼吸测试都是由醉驾测试器来完成的,尽管不断更新,这种测试的准确性仍倍受质疑。许多专家认为:第一,即使是最先进的呼吸测试仪器,随着其核心计算机程序的日益复杂,其因无线电频率的干扰而误读测试结果的风险也会相应增加。第二,过去某个时间曾饮酒的人,在进行呼吸测试时可能存在酒精回流的情况,容易误导测试;第三,安装了整副假牙的人在其假牙里可能存在酒精堆积物,这也会误导测试;第四,被测试者的体温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成正比,这就意味着当其体温升高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的测试结果也会升高,但这一情况却被目前的呼吸测试所忽略;第五,许多执行呼吸测试的执法人员并没有得健康部门的审核授权,因此很难保证呼吸测试过程及其结果的准确性。[22]

  (2)血液检测。血液检测的方法包括三种:气体层析法、生化酶分析法和重铬酸盐分析法。[23]通常情况下,对这些方法准确性的质疑需要具备极高的专业水平和长期的实证研究,这对驾驶被告及其辩护律师来说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对血液测试准确性的质疑主要集中在测试方法上:第一,负责收集血液和测试血液的人员往往未经过专门培训和资格认证,很难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第二,很多测试容器都是基于商业目的而被大批量生产的,在使用前并没有被很好的保存,因此这些容器不具备当初实验室测试时的理想状态,这极大影响了测试结果的准确性;第三,抽取血液样品的过程并不科学。因为用针头抽取被测试者的血液时,往往会用酒精棉球对扎针部位进行消毒。这样,针头就会吸收部分酒精棉球的剩余物,导致血液样品在测试前就受到酒精污染;[24]第四,测试血液样品的过程也值得怀疑。在那些工作繁重的实验室,实验人员通常不会在某一时段只测试一个样品,而是同时对多个样品进行多种测试,因而容易混淆测试样品和结果。[25]

  (3)尿液检测。尿液检测的方法也包括气体层析法、生化酶分析法和重铬酸盐分析法。受到质疑的主要是:第一,尿液检测本身并不科学。根据尿液检测的原理,在收集尿液样品前,被测试者必须先排光膀胱15至20分钟,将重新产生的尿液作为样品才能保证测试准确性,而这对被测试者而言基本上是不可能完成的。第二,科学研究标明,尿液样品通常会被一种假丝酵母的物质所感染,并产生一定浓度的酒精。因此,即使驾驶者没有饮酒,也会在其尿液发现很高浓度的酒精;第三,和血液检测一样,负责采集尿液和测试尿液的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和资格认证、使用的容器是否达到理想程度、测试尿液的过程是否科学等都值得质疑。[26]

  这样,在美国醉驾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一种很有趣的现象:一方面是庞大的律师从业人员根据科学研究和从业经验,对各种醉驾测试进行无孔不入的质疑,并孜孜不倦地宣传这些质疑,以期从根本上动摇醉驾指控依据;另一方面,政府为了应对这些质疑,想方设法为执法人员提供各种培训,以确保其正确执行各种醉驾测试。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从科学角度对醉驾测试的质疑,迫使司法机关不断提高了醉驾测试的科学性,极大减少了醉驾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犯罪成立条件上—严格责任在醉驾案中的适用饱受批判

  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要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作为或不作为的犯罪意图,犯罪意图是刑事司法体系的控诉要旨。[27]而从美国司法实践来看,在那些涉及公共安全的犯罪中,严格责任以其“保护公共利益、举证上的便宜”的诉讼优点被运用到各种法定犯中,在这些犯罪中,并不需要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意图。[28]在此背景下,日益增多且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醉驾案件便顺理成章地被法院用“严格责任”来定罪处罚。

  从立法上看,美国大多数州的交通法规都将醉驾规定:在酒精的影响下或者在血液中酒精含量(BAC)达到80mg/100ml的情况下驾车是违法行为。表面上看,这类规定似乎没有要求醉驾者必须具有犯罪意图。因此,对醉驾犯罪适用何种形式的责任形态,就不得不由法院在审判时通过解释法律来完成。

  从实践来看,各州法院在决定是否对醉驾犯罪适用严格责任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第一,本州处罚醉驾犯罪的历史和传统。由于不少州在上个世纪初就已经开始对醉驾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因此这种做法往往被后来法院审理其他类似案件时援引;第二,醉驾犯罪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公共安全的侵犯程度。从目前交通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来看,醉驾犯罪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巨大是毋庸置疑的,这促成了各州法院对醉驾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兴趣和决心;第三,控诉醉驾犯罪的案件数量。在各州每年都有大量控诉醉驾的案件,表明醉驾犯罪是一种最普遍的犯罪,因而有必要对之适用严格责任以示惩戒;第四,在醉驾犯罪中要求证明犯罪意图给控诉带来的困难程度。控诉机关认为,要求醉驾犯罪具有一定的犯罪意图会使控诉变得费力且抑制执法效果。[29]因此,不少法院在本州法律未对醉驾主观心态做明文规定时,更乐意“含蓄地”对其适用严格责任,而忽略犯罪意图这一犯罪成立的基本要素。

  然而,很多学者和律师认为,对醉驾案件适用严格责任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第一,严格责任在刑法领域并未获得完全一致的认可。有学者认为,对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人适用严格责任是无效的和不公平的:说其无效,是因为对没有犯罪意识的行为人适用严格责任进行惩罚,并不能防止行为人以后再犯罪或者有利于对行为人进行改造;说其不公平,是因为使精神上不应受谴责的行为人背上犯罪的污名是不公平的。因此,无论从目的刑理论还是从报应刑理论来看,对缺乏犯罪意识的行为采用严格责任加以刑事处罚是不合适的;[30]第二,从醉驾犯罪所适用的刑罚来看,它并不属于严格责任类型的犯罪。美国很多州的法律规定,对于多次醉驾以及醉驾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将被判定为重罪并处以15年乃至20年的监禁刑。而从严格责任的产生背景以及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来看,严格责任仅适用于那些刑事处罚较轻以及不会给被告带来法律上不利影响的行为,如违警罪,这些行为仅被处以保护观察、罚款或其他民事制裁等较轻处罚。[31]因此,从醉驾犯罪在很多情况下会被判处较长监禁刑以及被贴上“重罪”的标签来看,它显然不适合采用严格责任;第三,有学者认为,将醉驾犯罪的主观方面界定为“轻率”比适用严格责任更符合模范刑法典的规定和驾驶者的实际心态。美国模范刑法典将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四个可责性不同的层次,缺乏这些罪过形式,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模范刑法典》第208(2)条也规定,行为人自己招致醉态进而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轻率”。[32]有鉴于此,在醉驾犯罪中,考虑到醉驾控诉案件数量之大以及证明犯罪人有较高程度的犯意所带来的司法困难,选择“蓄意”与“明知”两种罪过形式显得过重,而选择“疏忽”又无法承受国家给予醉驾犯罪的长期监禁刑处罚和强烈的道德谴责。因此,将醉驾犯罪的主观方面限定为“轻率”,不仅满足了模范刑法典对罪过形式的要求,也与实践中驾驶者自己招致醉态进而驾车的心态相符合,这比适用严格责任更合理。[33]

  这场有关“严格责任”的理论纷争导致了美国醉驾案中旷日持久的口水战:一方面,那些因醉驾车祸而承受丧亲之痛的被害人和考虑公共交通安全的有志之士强烈要求给予醉驾者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采用严格责任来认定犯罪在他们看来再好不过;另一方面,捍卫传统刑法理论的人却认为,为获得醉驾案件执法的功利与效率,在醉驾案件中适用严格责任牺牲了法律应有的公正,是非常错误的。[34]虽然反对“严格责任”者没有获得主流话语权,但他们仍然迫使法院面对一个难题—如何阐明醉驾的主观责任形态?这对今后完善醉驾犯罪的成立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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