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功能的科学界定和运行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严励 时间:2014-10-06

  2.刑事政策的引导功能

  刑事政策的引导功能是指刑事政策指导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活动,为犯罪预防、控制指明大致的方向、途径及模式。从刑事政策的引导功能看,预防与控制犯罪是其直接的引导功能,而对社会领域其他社会行为的引导则是其间接引导功能。本文主要论述刑事政策的直接引导功能。笔者认为,刑事政策的直接引导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确定预防犯罪的战略。近代刑事政策的核心是预防犯罪,联合国秘书处的“社会防卫科”提出的刑事政策就是“预防犯罪、治理犯罪”。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即“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打”是治标,“防”是治本,刑事政策的着力点和最终目的是重在治本。因而,预防犯罪应放在刑事政策的突出位置。在刑事政策观念上,应确立事先预防是基础和根本,事后反应是事先预防的必要延续和补充的科学观念。当然,这一观念并不排除在特定犯罪形势下,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侧重于利用制裁手段所产生的打击和威慑效应,去恢复或开拓良好的预防局面,这本身也是发挥制裁手段补充功能的具体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在坚持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下,正确对待两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的关系,理智而符合实际地同时运用预防和以制裁为中心的多种反应手段,才能实现对犯罪的最佳治理。{12}另外,在刑事政策层面,应树立国家和社会“二元主体”的理念,彻底改变由政治国家控制犯罪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聚集更广泛和更强大的力量来抗制犯罪;树立综合预防的理念,针对犯罪的综合症,采取多种手段,多管齐下,既打击又预防,既治标又治本,从而形成有效的预防犯罪对策体系;树立广义预防的理念,以利于刑事政策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其二,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这是“新社会防卫论”提出的一个刑事政策口号,也是“新社会防卫论”的核心思想。刑事政策确立正确的引导功能就要“清理”反犯罪斗争的陈腐观念。树立“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新理念。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要做到合乎事理、合乎情理、合乎法理。合乎事理,即要符合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及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规律。合乎情理,即要符合国情和民意。任何一项刑事政策总是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犯罪状况紧密联系的,不可能有脱离国情和超越国情的刑事政策。合乎法理,即摒弃片面刑事政策化,实现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其核心是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和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从实体法上,确定和真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实现刑法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的统一。在程序法上,真正确立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协调统一。

  (二)刑事政策的调配功能

  刑事政策的本质“是社会公共权威为防控犯罪而对刑事资源进行的配置”。{13}而刑事资源配置的过程就是刑事政策调配功能发挥的过程。刑事政策的调配功能,就是指刑事政策在防控犯罪的活动中所具有的调整和配置功能。刑事政策调整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即内部调整和外部调整。内部调整是刑事政策对刑事法律资源的调整。具体状况是指能够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通过对刑事立法资源、刑事司法资源、刑事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刑事资源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外部调整是刑事政策对刑事社会资源的调整。具体说就是对于刑罚和非刑罚处罚方法以外的可用以防控犯罪的一切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达到刑事社会资源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

  (三)刑事政策的符号功能

  “刑事政策的符号功能,又称为刑事政策的象征功能,是指刑事政策所具有的影响公众看法、观念或思想意识的功能。刑事政策,通常而言,其主要在于达到对防控犯罪的实质性效果。但是,任何刑事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符号功能,而且,有些刑事政策并不能产生任何实质性效果,而只具有演示、象征或称符号意义。”{14}刑事政策的符号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公众。社会公共权威可以运用政策建议或者政策制定过程本身就某种犯罪问题教育公众,以使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刑事政策,并产生符合刑事政策要求的价值观念和行动。二是安抚公众。例如,社会治安问题一直是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公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普遍不高,政府提出“严打”政策,一方面表现出政府治理社会治安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也具有对公众的安抚功能。

  三、刑事政策功能的正常发挥

  刑事政策具有导向功能、调配功能和符号功能,并不意味着这三大功能都能得到正常有效的发挥,刑事政策功能的正常有效发挥还必须要具有合理的刑事政策内部结构、外部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刑事政策的运行规律。

  (一)刑事政策内部结构的合理性

  刑事政策是个总概念,它是由不同层次、位阶的刑事政策组合而成的整体,刑事政策能否正常发挥功能作用与刑事政策体系的结构合理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刑事政策体系结构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刑事政策体系的整体性

  刑事政策不是杂乱无章的拼盘,它是一个纵横衔接,相互作用的有机结合的整体。各单项政策在政策体系中可以在各自的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发挥其导向、调配和符号功能,但其前提是不能脱离政策体系的整体系统。任何一项刑事政策都是其政策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旦失去了与政策体系的联系,就失去了政策的属性。部分是整体的部分,只有在整体中才能体现出部分的意义。构成政策体系的各单项政策是作为整体的一个特定的部分而存在,当把它们从整体中割离出来时,就不可能完全地保存各单项政策原来的性质、特征和意义。例如,对犯罪的打击政策是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脱离刑事政策体系而突出“严打”,就失去了“严打”预防的功能。而片面强调“严打”,势必造成盲目追求“严打”,加大刑罚投人,从而忽略预防犯罪的恶果。

  2.刑事政策体系的协调性

  刑事政策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相互关联的各单项政策构成的完整体系。从层次划分可以分为总的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刑事政策(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和具体刑事政策(刑事惩罚政策和社会预防政策),这些政策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要坚持分级控制、相互制约、优化组合的原则。政策体系要有一定的比较严格的组合秩序,即层次合理、层层相连、环环相扣,政策机制才能自如运转,充分发挥政策功能。而如果越层越级,就会影响政策效率与效益。

  (二)刑事政策的良好外部环境

  刑事政策只有在投入到社会系统中运行时才能发挥其功能,而在投入到社会系统中运行时,外部环境特别是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刑事政策功能的发挥具有较大的作用。任何政策活动都必然在一定发展变化着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社会环境既向刑事政策提出各种需要和要求,又为决策者提供解决问题的条件,刑事政策作为政策活动的内容必然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其不仅规定了政策的内容,而且也深深影响着政策的执行和实现的程度。刑事政策制定中,若不全面充分地考虑到每一个环境因素的作用,就很难使政策具有现实性;刑事政策实施过程中,若环境与政策不协调,就很难使政策顺利落实。因而,刑事政策的功能和作用能否真正发挥与其是否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有着密切关系。民意作为刑事政策外部环境因素中的决定性因素,对刑事政策的影响是最直接、最根本的。因而,为了充分反映民意,准确把握不断变化着的社会环境,也为了认清社会环境中对刑事政策具有较大影响的、众多的、变化着的各种构成环境的客观因素,以便更好地运用这些因素来促进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实有必要对刑事政策环境因素及其基本特征进行分类剖析。

  (三)遵循刑事政策运行规律

  刑事政策运行就是刑事政策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的过程。而有效地发挥刑事政策的功能和作用,就必须遵循刑事政策运行的规律。但是,任何社会政策包括刑事政策,都要追求一定的功利目的,有时为了达到功利目的就可能违背规律。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之所以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犯罪在社会中存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应当说“存在社会,就必然有犯罪”。因而,对于犯罪的政策就是控制犯罪的发生,而不是消灭犯罪的存在。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而采取消灭犯罪的政策就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在这种违背客观规律的政策指导下,必然出现以牺牲公民的自由为代价、以社会经济的停滞为代价、单纯追求低犯罪率的不正常状况。因而,刑事政策机制的运行必须遵循客观规律,而不能违背客观规律,否则.刑事政策就会走向反面。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82页。 {2}刘仁文:《刑事政策初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页。 {3}刘斌等:《政策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66、367页。 {4}金炳华等编:《哲学大辞典》(修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8页。 {5}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6}郑传坤主编:《公共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6页。 {7}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8}郑传坤主编:《公共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6页。 {9}[俄]博斯霍洛夫:《刑事政策的基础》,刘向文译,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10}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9、90页。 {11}[俄]博斯霍洛夫:《刑事政策的基础》,刘向文译,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12}卢建平主编:《刑事政策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7页。 {13}侯宏林:《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14}侯宏林:《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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