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的成立及特征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利明 时间:2014-10-06
   摘要:本文从片面共犯的定义出发,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成立的范围及其构成特征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片面共犯;成立范围;构成特征
  一、引子
  片面共犯是从外国刑法理论中引入的一个新概念,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但只有一方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另一方则无此犯意的情形。关于片面共犯的定义,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二种表述:(1)“所谓片面共同犯罪,又称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的情形”。1(2)“片面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加功于犯罪时,但只有其中一部分人具有共同实施或共同加功的意思时,对这种加功者的称谓。”2可见,对片面共犯有二种理解,一种是理解为一种犯罪情形,另一种是将其理解为对某种犯罪人的称谓,作者在此将片面共犯作前一种理解,即将其视为一种犯罪情形。作者认为,由于片面共犯的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作者将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成立的范围以及构成特征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关于能否成立片面共犯的争论
  关于能否成立片面共犯,国内外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二种见解。持肯定说者认为应当承认片面共犯,其理由主要是(1)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可以而且应该对各共同犯罪人的认识因素实事求是地提出不同的要求,因此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之间并非共同故意有无区别,而是共同故意形式的区别,也即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在故意内容上只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差异。(2)一定的刑法理论总是为实践服务的,并且司法实践是检验刑法理论的标准,实践中确实存在片面共犯的案例,如果否认片面共犯,就失去了追究片面共犯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就认为:“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共犯者的双方有无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3国内的如马克昌也认为:“暗中给予实行犯实施犯罪以帮助,应以片面共同犯罪论处”。4持否定说者认为片面共同犯罪根本不存在,其理由是(1)在片面共犯的情形中,只存在片面联系,从实行犯的角度看,行为人之间并无主观联系,既然没有主观联系,就没有共同故意,也就没有共同犯罪。(2)认识是产生意志的前提,没有同一认识就没有共同意志可言。(3)主张片面共犯成立的人是以共同行为为标准,而忽视了主观联系这一标准,这是客观归罪的反映。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就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思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作者认为应当完全否定它。”5国内刑法学者蒲全方也持否定说,其认为:“在暗中帮助者单方实行帮助而被帮助者全然不知的情况下,更突出地表现出个人犯罪的特征,而不具有共同犯罪的特征。”6
  作者认为,片面共犯是存在的,在完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都有着完全的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彼此知道自己是与他人互相配合而共同实行犯罪,其故意是一种“强势性”的故意。但是,如果一方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另一方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并有配合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站在有共同犯罪故意一方的立场看,其主观上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配合他人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因为其与他人在主观上的联系不全面,是一种弱势的联系故意,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故应按片面共犯论处。在国内外刑法学者中持否定说的,其否定的也只是“片面共犯”这一称谓,对于“片面共犯”这一犯罪情形的存在并没有异议。
作者同时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普遍性与特殊性,相对于完全共犯来说,片面共犯就是事物的特殊性,我们为什么要用完全共犯的共犯形态来限定片面共犯呢?片面共犯就是片面共犯,不是完全共犯,片面共犯的理论也并不违背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点,即共同的主观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既然片面共犯的一方有与他人一起犯罪的意思,又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行为,作为有共同故意的一方,其已经认识到自己不是独立进行犯罪,而是在与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并且其行为实际上处于与他人相互联系之中,为什么就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条件呢? 
  三、关于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
  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如何,理论界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看法(1)片面帮助犯、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实行犯说。如我国刑法学者张明楷认为:“在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中,不仅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片面共犯”。7(2)片面实行犯和片面帮助犯说。如日本刑法学者佐千仞既肯定片面实行犯的存在又肯定片面帮助犯的存在。8(3)片面帮助犯和片面教唆犯说。(4)片面帮助犯说。如台湾刑法学者高仰止认为:“帮助不知情共犯者,共同实行犯与教唆犯皆无片面共犯可言,只有帮助犯始有片面共犯之情形发生。”9作者认为:在教唆犯罪中,如果仅有教唆犯知道他是在与被教唆者共同实行犯罪,而被教唆者并不知道有人在教唆他犯罪,而是以为他只是偶尔受到某个人的言行的启发,然后单个人实施了犯罪,既被教唆者不知道是被人教唆,这种情况是无碍于共同犯罪的成立的,对于教唆者来说只要以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论处即可,因此不能成立片面教唆犯。综上,对于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作者认为只有片面帮助犯才能成立。在暗中故意给予实行犯以帮助,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
  四、关于片面共犯的构成特征
  由于片面共犯只限于片面帮助犯,作者认为片面共犯具有如下特征:
  (一)从主观上看,片面共犯具有主观故意的单向性、直接故意性。(1)片面共犯的犯意联络是单方向的,即一方在知道他方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也暗中参与、帮助他方完成犯罪行为,而他方仍按自己的方式完成犯罪行为,而对一方的参与全然不知,这种行为人之间仅具单方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并非没有主观犯意联络,而只是主观联络的特殊性,即单向性。(2)完全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对片面共犯来说,一般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片面共犯是一厢情愿地参与并实施犯罪,其目的就是通过自己的直接帮助行为以促成犯罪的完成,因此片面共犯的故意一般是直接故意。
  2、从客观行为上看,除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外,片面共犯必须具有帮助行为。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非实行行为,仅对实行行为起制约、补充和从属作用。11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也必须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帮助行为对于实行行为的实施或完成具有实际的影响力,即帮助行为与实行犯的意思必须一致。片面帮助行为也有自己的一些特点:(1)从表现形式上看,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主要是物质性的、有形的帮助,也有非物质性的、无形的帮助。典型的物质性的、有形的帮助,如片面共犯为实行犯提供凶器、资金、犯罪场所等。物质性的、有形的帮助行为客观上能被实行犯利用,进而实行其犯罪意图。非物质性的、无形的帮助行为是精神上或心理上的内容,其增强、巩固实行犯的犯意,从而促进犯罪的实施或完成,为实行犯提建议、想办法、撑腰打气、喝彩就是典型的无形帮助。(2)从作为方式上看,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主要以作为的方式实施。根据前述分析,由于片面共犯主要由直接故意构成,由于直接故意是一种希望的、积极追求的故意状态,与其行为方式相联系,片面帮助行为也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当然这也不否认实践当中不作为方式的存在。(3)从时间上看,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可以在事中进行,也可以在事前或与实行行为同时进行。事前帮助是指在实行犯实行行为之前,单向性地暗中给予帮助,给实行犯提供便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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