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阶段刑事和解的界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宝军 时间:2014-10-06
  五、审判阶段刑事和解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与法官主导的民事调解 
  法官主导的民事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居间调处,促使民事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法官主导的民事调解是私法自治和权利处分原则的表现,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当事人在法官的斡旋下可以适当的放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纠纷得到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在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就属于这一领域。而在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中法官只是一个中间人,法官的任务就是召集双方、释明法律权利与义务、说明利害关系、确认刑事和解协议等等,至于能不能达成和解,法官不得强迫、引诱,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始终站在主导地位。所以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与法官主导型的民事调解的最大区别就是法官的作用、地位不同,前者法官的作用很小,而后者是纠纷双方与法官都占主导地位。 
  (二)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与私了 
  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者他人私人力量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其基本特征就是没有中立的第三者并且没有程序性。与调解相比,私了更强调的纠纷主体的自由处分权,而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是发生在审判阶段,也就是说私了这种纠纷解决机制是在还没有进出诉讼程序,公权力介入之前才能行使的,并且私了没有法官作为中间人,这是两者的明显区别。 
  (三)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与刑事谅解 
  有学者认为我国传统诉讼理论中没有“刑事和解”这一概念,应当将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翻译为“刑事谅解”取而代之。“在刑事诉讼中,发生在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刑事和解’与发生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谅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应当严格地予以区分。‘和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一直存在的概念,甚至已经在刑事自诉理论中使用。所以,将西方恢复性司法语境下的‘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翻译为‘刑事谅解’而将‘刑事和解’界定为控辩双方之间的和解,不仅能够实现刑事和解概念与民事和解概念之间的‘接轨’还有利于刑事公诉和解概念与刑事自诉和解概念之间的‘并轨’。” [12]按照该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与刑事谅解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体、适用阶段的不同,前者是以被告人与被害人为主体,法官作为中间人,适用于审判阶段;后者以被告人与控方为主体,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 
  (四)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以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13]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辩诉交易主要包括指控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个方面,它与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与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后者的主体是被告人与被害人。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在检察机关掌控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产生的;后者是在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进行的。 
  3、内容不同,前者包括指控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后者仅仅是刑罚交易。 
  参考文献: 
  [1]陈瑞华教授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和解研讨会”的发言,见《主题研讨——刑事和解:法律家与法学家对话录》载《国家检察官学报》2007年第4期; 
  [2]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710; 
  [3]卞建林、王立主编:《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P4; 
  [4][日]青山善允、伊藤真著:《民事诉讼法的争点》有斐阁1998年版P260,转引自熊跃敏:《诉讼上和解的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 
  [5]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6]宋英辉、袁金彪主编:《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P31; 
  [7]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8]卞建林、王立主编:《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P7; 
  [9]孙勤著:《刑事和解价值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P103; 
  [10]孙勤著:《刑事和解价值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P104; 
  [11]孙勤著:《刑事和解价值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P106; 
  [12]卞建林、王立主编:《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P11; 
  [13]卞建林、王立主编:《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P1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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