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形式下企业欺诈与舞弊的防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蕊 时间:2014-06-25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与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与企业战略制定与修正、法律法规的不完备、会计准则的“空隙”等相关的经营风险日益加大。利用与这些经营风险相关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作掩护的欺诈与舞弊已成为必须面对和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高风险形式下企业欺诈与舞弊的成因分析,对其的防范应通过合理地设定企业的战略目标、严格地控制战略目标实施过程中的修正程序、提高识别风险因素的能力,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即诚信与道德价值观等来实现。

    【关键词】高风险 欺诈与舞弊 防范

      所谓风险是指一个事项将会发生并对目标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这里的事项可以是来自企业内部的事项,如企业的基础结构、人员、流程、技术等,也可能是来自企业的外部事项,如宏观的经济、政治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社会因素等(COSO, 2005)。本文研究所涉及的风险主要是指与企业战略目标的设定、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不完备等事项相关的经营风险;而风险形式下的欺诈与舞弊主要是指企业管理者利用战略目标的设定与修正、法律法规的不完备以及会计准则的“空隙”等作掩护所进行的欺诈与舞弊活动。随着社会经济与技术的快速发展、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大,以高风险形式作“掩护伞”的企业欺诈和舞弊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上世纪末本世纪初,随着国内外一系列重大欺诈与舞弊丑闻的频频曝光,如美国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和我国的银广厦事件等,人们已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高风险是导致企业管理层欺诈与舞弊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及复杂性的特征也使当今企业管理层的欺诈与舞弊蒙上了形形色色的“面纱”而变得难以识别与防范。本文将在分析高风险形式下企业管理者欺诈与舞弊成因的基础上,提出通过控制风险和建立企业文化达到有效防范企业欺诈与舞弊的建议。

    一、高风险形式下企业欺诈与舞弊的成因分析企业管理层进行欺诈与舞弊的原因有很多,但总结起来,最主要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压力(Pressure),二是机会(Opportunity),三是合理化的借口(Rationalization)。这就是由美国ACFE的创始人、原美国会计学会会长、著名内部审计专家W·StevenAlbrecht提出的所谓“欺诈三角理论”。根据这一三角理论,当压力与机会都比较大的时候,欺诈与舞弊所需要的理由或借口就越小;当压力与机会都比较小的时候,欺诈与舞弊所需要的理由或借口就要更多。

    (一)压力

压力是构成欺诈与舞弊的关键性因素,当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从正常途径得不到缓解或消除时,欺诈与舞弊的动机就会产生。许多专家的研究表明:构成欺诈与舞弊的压力主要来自与财务相关的压力、与恶习相关的压力、与工作相关的压力等,其中,财务是诱发欺诈与舞弊的最为主要的因素。来自财务方面的压力主要是争取高的薪酬回报的压力、晋升的压力、摘牌的压力(存在于上市公司)、达到配股要求的压力(存在于上市公司)等等。从我国的琼民源公司事件、蓝田股份事件、银广厦事件,乃至国外的施乐事件等等都说明了财务上的压力是诱发公司欺诈与舞弊的重要原因。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及不断地转化为先进的技术手段,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突发性事件发生的频率增加,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且速度快,负面影响大。所有这些导致了企业战略经营目标定位失误而引发的与企业经营失败相关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正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指出的那样“多数经营风险最终都会产生财务后果”。这种压力在财务上的体现是: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财务压力,为了争取高的薪酬回报、或晋升、或不被摘牌、或达到配股要求,企业不仅要保持当期的良好财务业绩,还要考虑未来的和突发事件条件下如何保持财务业绩;另一方面,与风险相关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财务压力形式的多样化和隐蔽化。

    (二)机会

在欺诈与舞弊的三角理论中,机会是导致欺诈与舞弊发生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有了机会,欺诈与舞弊的发生才有了可能性,欺诈与舞弊的动机和压力也才有可能转化为实际的行动。

    这里的机会主要是指以高风险为掩护的欺诈与舞弊发生的机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伴随着经营风险形式的多样化与复杂化,企业欺诈与舞弊的机会也会呈现出多样化,且手段更为隐蔽,更难发现与判断。

    例如一桩涉及到买卖交易的舞弊或欺诈,最终可以所谓的突发事件的发生或不确定性为由不了了之,这是欺诈与舞弊者利用风险的不确定性作掩护,使欺诈与舞弊难以判断与察觉。从这种意义上说,与风险相关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成为了欺诈与舞弊的“遮阳伞”,掩盖了欺诈与舞弊的行为,现时期企业欺诈与舞弊所呈现出的新特征主要是由此所决定。

    同时,这里的机会还指法律制度的缺陷,会计准则的空隙,行政监管的不到位,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等。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是指法律规范内容不尽完备,包括各种制度、法律与规范之间的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对企业欺诈与舞弊的惩罚力度不够大。会计准则的空隙是指准则未涉及的项目或领域。内部控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指所颁布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与实际不适应、或过时了;另一种是指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所有这些都为欺诈与舞弊留下了作案的空间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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