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定罪机制之比较
美国的审后程序包括:量刑、判决、再审、上诉、其他救济程序等等。由于审后程序系被告人定罪后的阶段,这里仅就与定罪有关的部分进行阐述。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并在法庭上宣读以后,法官要确定判处刑罚的日期,并命令将被告人继续关押或者保释[7] (P1436-448) 。按照美国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第33 条的规定,基于公正,应被告人的动议,法官可以撤销判决并命令再审;如果案件系非陪审团审,法官可以采用补充证据并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是因为发现了新的证据而提出再审动议,那么该动议应在有罪判决后3 年内提出;如果此时案件正在上诉审理中,那么法官不能命令再审,而是等待上诉法院发回重审;如果是非发现新的证据的其他原因而提出再审动议,那么该动议应在有罪判决后7 天内或者法官指定的7 日内提出[12] (P1156) 。在美国,上诉大体经过以下几个阶段:被告获得有罪判决后,可将上诉通知书通过初审法院递交上诉法院和公诉机关;被告填写法庭文件选定清单交初审法院,并由初审法院寄往上诉法院;被告递交上诉陈辩书,同时递交原公诉机关一份;检察机关递交答复陈辩书送被告;被告可以再递交一份反驳书;上诉法院确定口头陈辩的日期;开庭时,先由被告律师进行口头陈辩,然后原公诉方答复,最后被告还有一次反驳机会;法庭裁决有三种形式:推翻原判,发回重审;维持原判;对原判进行某种修改[16] (P1135) 。被告人被定罪判刑后,在用尽州法院系统的求助途径,并且仍在押的,有权向联邦法院申请颁发释放令,以求得救济,被告应先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失败后,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申请,再失败后,还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另外,按美国的规定,被告人也可以请求州长,甚至可以请求美国总统对其进行赦免或减刑[16] (P1141) 。在美国,公诉机关由于受宪法规定的“禁止双重惩罚”原则的限制,一般没有上诉权,但如有以下之一情况存在,可以重新起诉或上诉: ⑴出现悬而未决的陪审团; ⑵出现非控方原因的误审; ⑶上诉法院将案件退回初审法院; ⑷法官量刑时低于一般标准,公诉方可以上诉要求纠正[16] (P1132) 。
我国的上诉是一个独立程序,提起的主体为被告人和公诉机关,上诉审理方式是既可以开庭审也可以书面审,上诉审查的范围不受上诉和抗诉申请的范围的限制,而是由受理上诉的法院对案件从事实、程序到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上诉裁决有三种: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效力。可见我国的上诉审既有法律审,又有事实审,不象美国那样只有法律审。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一个单独的救济程序,审理的方式同原审程序,审查的范围是原审的事实、程序和适用的法律。裁决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原审的程序。
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角度看,美国的刑事诉讼可谓层层把关,与我国规定有明显不同。在侦查阶段,美国规定和强制实施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米兰达警告的权利和沉默权,而我国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如实回答义务;在审查起诉阶段,美国有大陪审团和法官预审来制约检察官的起诉权,而我国不存在这样的机制;在审判阶段,美国有陪审团的事实审和罪与非罪的裁决权来制约法官的审判权,而我国法官的审判权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另外,美国有一套较为严格的案件筛选程序和机制,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需要走到诉讼的终端,通常只有百分之十几的案件经过法庭的审判,绝大多数的案件则通过检察官的自由指控权、法官预审、认罪程序、辩诉交易等形式得到简易便捷的处理,使被告尽早解除被关押或长时间等待判决的痛苦,同时也节省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如兼从诉讼经济和人权保障的角度考虑,我想,美国的做法不无借鉴之处。
六、司法运作的结果不同
经法庭处理的案件,在美国通常有四种结果: ⑴通过辩诉交易方式解决; ⑵因出现悬而未决的陪审团,案件没有结果,需要重新组成陪审团,重新审判; ⑶陪审团裁决无罪,一经判决,即为终审; ⑷有罪判决,辩方可以上诉要求重审[17] (P1232) 。另外,从形式上看,美国的判决书分为陪审团事实裁决书和法官量刑判决书(如为法官独任审则事实认定和量刑合二为一) [18] (P177 - 82) ,而我国只有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于一体的一个判决书。从内容上看,美国的判决书重说理和推理,甚至包括法官的不同意见,但我国的相对简单,并且过于程式化。
当然,美国的定罪机制也存在难以克服的问题,如:陪审团的挑选、组成及运作司法成本太高,投入和产出往往不成比例;由于过于追求公平而忽视效率,使得一些案件的审理既旷日持久又劳民伤财,不少人害怕打官司、也打不起官司,通常寻找庭外解决办法;由于历史形成的分散独立的司法体制,司法机关各自为政、独立行使职权,甚至互不往来,因此,一旦发生跨地区的刑事案件,信息不能共享,办案情况不能互通,不利于共同、及时打击犯罪。但是,瑕不掩瑜,笔者认为,从法律文明和进步的角度看,美国定罪机制对我们的启示和借鉴意义远远大于它的缺限和不足。
注释:
①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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