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规制中的决策行为及其属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大安 时间:2013-02-14
  内容提要:现有的关于产业规制中的政府和厂商决策行为的分析和研究,受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影响极为深刻,它通常以效用最大化为原则将政府和厂商的行为属性理解或描述为理性决策。其实,无论是产业规制中的政府立法、司法和执行的实际运作,还是垄断性或竞争性厂商对规制政策的应对,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非理性决策的成分,并且其决策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偏离效用最大化。规制经济理论的发展离不开对政府和厂商的决策行为及其属性的研究,而研究决策行为属性则需要有可行的分析路径。如果我们在评说规制经济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能对政府和厂商的行为属性有创新式理解,将有助于规制理论框架的重塑。
  关键词:产业规制 理性经济人 决策行为属性 效用最大化
 
  一、产业规制理论的若干评说   
  经济理论创新对政府行为的影响,通常是现实中出现了原有理论无法解释的经济困境而新的较为切合实际的理论能够提供某种朦胧解决方案的背景下发生的。以契约双方各自难以预期对方决策为基础的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决定着经济理论发展和创新类型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不可避免地使旧理论经常被新理论所代替。产业规制理论也同样存在着这种情况。经济理论对选择行为以及由此决定的资源配置格局和效率的研究,会受到信息和环境等不确定性的影响,无论是以市场失灵还是以政府失灵为分析底蕴的产业规制理论,都反映了经济学家以当时的信息和环境因素作为研究依据的分析烙印。认识新旧理论更替这一学术现象,应将其看成是由特定时期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所塑造的。
  市场万能的理念是不承认市场失灵的。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理论及其追随者的古典理论体系,不曾对特定产业的产品定价、产业进退、企业投资以及危害环境与安全而主张实施政府监督和管理等问题进行过系统的研究。产业规制理论之所以在斯密年代不会产生,乃是因为当时的技术进步以及与此相对应的专业化分工尚不足以形成明显的自然垄断、人为垄断、产业壁垒和环境外部性等问题。随着科技在生产领域的广泛运用,尤其是铁路运输的发明和推广,自由放任经济在诸如资金筹集、经济规模、成本节约、市场竞争、社会福利等有效性方面受到了质疑。针对这些市场失灵现象,美国在19世纪下半叶开始成立一批政府规制部门。这段历史在表明政府干预经济的实践先于理论的同时,也说明了市场失灵与产业规制在实践中存在着相关性。
  赞成产业规制的比较系统的理论,是建立在试图纠正市场失灵基础之上的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该理论认为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进入和价格实施规制,会产生自由放任经济条件下难以实现的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的双重满意结果,这些结果会提高社会的净福利。规制公共利益理论通常被看成是对市场失灵进行实证研究的一种规范分析,它的微观经济分析的理论依据,是规模经济会导致单个企业出现显著的成本优势,从而使这类企业有可能限制产量或直接制订出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依据价格等于完全边际社会成本这一效率评判标准,该理论认为,产业规制可以克服一个或多个阻碍企业按效率标准营运的缺陷。这种以产业自然垄断为依据而认为规制可以纠正市场失灵和消除价格歧视、垄断利润等不公平现象之观点的逻辑结论,是规制会带来社会净福利的增长从而引发公众对规制的需求。
  但从现实来观察,由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是以自由放任市场运作效率低下、尤其是以政府规制无需花费成本等为分析假设的,如果考虑政府规制需花费成本,则这种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倾向于以社会利益偏好来配置资源的解说,只是在理论上说明了市场失灵决定产业规制的必要性,或者说只是在理论上阐述了市场失灵与产业规制的相关性,它并没有实证出政府产业规制在资源配置上怎样具有高效率。恰恰相反,政府在规制中需要支付大量成本的事实,却经常在产业规制实践中反映出政府失灵现象的存在。正如不主张产业规制的经济学家所论证的那样,产业规制所引发的许多政府失灵现象则表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的政策主张是缺乏现实依据的。我们从主张和反对产业规制的理论论战中看到,政府失灵在支持着反规制理论形成的同时,也在支持着放松规制的政策指向。
  经济学家并不是一开始就敏锐观察到政府失灵的。基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没有通过实证来说明社会净福利的潜在需求怎样形成规制,当人们发现许多既不属于自然垄断也不具有外部性的产业存在着价格和进入规制时,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的“规制与垄断和外部性相关”的立论依据便受到了批评。支持实行规制政策的微观经济分析的另一主要论据,是认为规制可以强迫让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卖主以平均成本为基础制订平均价格,但这种自信的观点暗含着“政府规制政策能够实现高效率”的假设,它没有考虑到规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在现实中的许多竞争场合,价格规制有可能会致使供给满足不了需求,于是,帕累托最优的微观基础会遭到破坏,政府失灵会损害社会福利的增进。现实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存在,在折腾着政府规制行为决策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要求着产业规制理论的创新。
  规制有利于厂商的经验事实引起了经济学家的关注。以施蒂格勒——佩尔兹曼——贝克尔等规制模型为代表的规制经济理论,或许是受到了规制俘虏理论的某些启发,这些模型通过对规制的供给和需求、政治支持函数、不同利益集团政治压力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并论证了否定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的学术观点,这些模型在不同程度上倾向于认为立法者和规制者被产业所俘虏,规制只是提高了产业利润并没有增进社会福利。对理论水准要求很高的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规制俘虏理论仅仅是一种对规制经验的描述,而不是一种成熟的理论。其基本理由是,规制俘虏理论的论证过程建立于规制偏向生产者的假设之上,没有说明规制为何偏向生产者而不偏向其他利益集团。
  客观地说,以上的理论见解在一定程度上也适合于用来评述规制经济理论,因为规制经济理论有关“利益集团影响规制政策”的假设,与规制俘虏理论的“规制偏向生产者”的假设存在着某些暗合的地方。。诚然,较之于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关于规制偏向于生产者的分析和研究并不是局限于对经验的陈述,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运用了经济分析的方法;但由于规制经济理论有关利益集团影响规制政策的假设,是以利益集团能够控制立法者为分析前提的,而现实中的情况并不完全是这样。因此,这一假设前提使规制经济理论的立论依据又回到了“规制偏向于生产者”这一假设上来了。
  撇开规制俘虏理论和规制经济理论对产业规制问题探讨的前提假设,单从它们对“产业规制是公共福利需要”的批评来考察,这两大理论实际上是认为产业规制的市场效应与政府期望达到的市场效率之间存在着偏离,而这种偏离则表明产业规制中存在着政府失灵。政府失灵是宏观调控过程中的一个覆盖面极广的概念。就产业规制而论,它涉及到主体行为及其制度安排。现有的关于产业规制的分析和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安排的立法、司法及执行机构与规制的程序、过程及效应等方面,至于产业规制中主体行为的性质、属性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规定性,并没有引起经济学界的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其实,产业规制是制度、主体和行为的综合,无论是以市场失灵为依据而主张产业规制,还是根据政府失灵而主张放松产业规制,既要重视制度安排也要重视主体行为及其属性。
  市场失灵与规制理论之间存在着由实践推动理论创新的关联,政府失灵与规制理论之间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相关性。观察规制主体的行为方式,可以将制度安排之于政府各级规制机构的约束和规定的行为反映,称之为制度规定的规制主体的行为方式;而将由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寻租动机等决定并体现规制主体之个人本性或偏好的各种约束和规定所反映的政府各级规制机构的行为,称之为非制度规定的规制主体的行为方式。显然,这种划分方法涉及到产业规制的主体行为的研究。在现实中,这两种行为方式通常是交织在一起的,信息和环境的复杂性使得经济学家任何企图将这两种行为方式在理论上加以清晰区分的努力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困难。也许是这种困难的存在,导致了专论规制主体行为的研究文献尚不多见,以至于经济理论有关产业规制的研究至今仍停留在缺乏对行为主体进行深层次分析而主要以现象形态为研究对象的理论阶段。
  从主体行为的一般属性来看政府在产业规制中的行为方式,我们既可以政府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来进行考察,也可从政府行为的理性选择和非理性选择来展开定性分析。以前者而言,规制俘虏理论和规制经济理论曾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涉及到了政府行为动机和目的的研究,只是研究的内容还可以进一步加深和拓宽;就后者而论,从理性和非理性的角度来研究政府的规制行为,倒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新课题。当然,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研究政府在产业规制中的行为方式,都离不开对产业规制的立法、司法过程以及各级执行机构的实际行为的分析。探索政府的决策属性是理解产业规制中主体行为及其效应的一种有效方法。
  
  二、主体行为分析的路径探讨   
  针对产业规制理论没能很好解释为何要实行规制和为何要放松规制的理论缺憾,197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规制经济理论的创始人施蒂格勒(stigler)曾将供给和需求引入规制经济分析。施氏有关规制供给和需求联合决定现实规制的观点,是建立在政府强制和政府机构理性选择这两个基本假设之上的。政府规制行为被假设为理性选择,是一种删繁就简的理论分析路径。溯源这种由新古典经济学派生的分析路径是有趣的。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范式在研究方法上对规制经济学的影响,集中体现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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