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钱美兰 时间:2014-10-06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立法
  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推行过程中借鉴了许多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中国毕竟地源广阔、人口众多,有其特殊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要求社区矫正的立法应当符合中国的特色。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应当从几方面去考虑:一是首先修改现行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解决这个困扰社区矫正工作首要的问题,将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修改为由司法机关承担,使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一致。二是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与其它法律并行。这是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和多环节的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在其它法律上修修补补是不可能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大量法律问题,只有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才能更为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在这部专门法里应对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加以规定。三是对于不能由这部法律所包含的内容,可以规定各省有权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来作为工作依据。四是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工作考核、应急管理、监管安全、异地委托、教育矫正、矫正衔接和帮扶工作等制度,如此真正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所工作的重头戏,司法所建设关乎基层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司法所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高低甚至于工作的成败。应当通过加强司法所的建设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一是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明确在三种模式司法所存在的现阶段,业务指导和人员管理各有侧重的管理体制,逐渐过渡,最终统一形成一种模式。二是统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进行专业考核、择优录用、定编定岗,统一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增强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水平,以期更好地落实社区矫正这项刑事政策。此外,要明确司法所长和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三是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拨付应在县一级财政经费预算中专门给予列支,规定不得挪作它用,并进行检查监督。四是加强司法所的基础建设,地方政府应全力以赴支持这项工作,在办公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装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不要让司法所成为一个空壳。
  (三)明确职责,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法院应当正确理解、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被判非监禁刑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调研,多与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联系,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风险,研究判决的精准度。检察机关应明确职责,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公安机关在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应充分履行职责,对矫正人员的一些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与矫正机构密切配合,严防脱管、漏管。监狱部门应加强对罪犯假释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假释工作水平,积极协助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开展工作,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在矫正人员的交接上不仅仅停留在档案交接上,而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组织提供出监罪犯详细的改造情况和重新违法犯罪的预测资料,便于社区矫正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社区矫正组织要协调各部门,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及时将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将矫正人员的情况反馈给法院和监狱,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矫正人员的转化工作。
  (四)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同时增强社会影响力
  我国可以参照国外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好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区矫正制度。应该将各省制定的制度进行一次整理,在实际工作中效果比较好的制度在全国推广,对一些内容相同而名称不同的制度统一名称。明确规定建立一些必要的制度,如定时定期向政府或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报告制度;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制度,表现良好给予减刑,违反规定加重刑罚;矫正人员风险评估制度,可以按重新犯罪的风险大小分设A、B、C、D四级并给予宽严不同的管理等级;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制度。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允许各地区制定一些规定和办法,如可以颁布《社区服务令》或不同的矫正对象参加矫正项目规定,规定范围内的矫正人员必须从事一定的社区服务工作或矫正项目。也可建立部分矫治中心,试行让部分罪犯到中心参加一定的劳动,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此外,矫正组织还应建立一整套工作制度,如矫正工作衔接制度、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等。
  除此之外,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一切新闻媒体,让社会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对这项工作的认可度。在保障社区矫正制度化的同时,获得社会各方面的信任和支持。
  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展开才刚刚起步,道路曲折、困难重重毋庸置疑,但毕竟已走过6年的路程,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只要坚持不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坚持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假以时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一定会不断走向完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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