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学说与司法经验的案例解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安住 时间:2014-10-06

  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唯一情节,不能唯数量是举。“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死刑裁量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应综合考虑毒品数量、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犯罪的其他情节以及当地毒品犯罪形势等各种因素,区别对待。”[45]从规范角度分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以下情节也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的;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如果是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有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除了这些与量刑幅度对应的情节外,还有大量法定从重从轻和酌定从重从轻情节,量刑时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的数量,忽视其他情节。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要特别关注从重处罚情节、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在戒毒场所;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惯犯。毒品犯罪案件中没有法定从宽情节的多见,没有酌定从宽情节的少见,慎重适用死刑要求量刑时高度重视酌定从宽情节,常见的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特情介入、毒品没有流入社会、近似自首立功等。


  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难点是在数量刚刚达到或者接近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时,如何平衡数量与其他情节的关系。“使数量与情节相互限制的具体规则包括(1)应首先考虑数额的作用,确定刑罚基线,后考虑情节作用。(2)在有期刑或死刑集中适用的典型数量区域内,量刑不应唯一或主要取决于数量,情节可能发挥重要作用,以软化数额的机械性。(3)数量上升时从轻情节的影响力下降,而考虑从重情节的影响力要升,即重其所重;数额情节均指向从重的,其重的幅度可增加,数额巨大者,从轻减轻幅度要小,即大数额可以限制轻情节的作用。(4)数量下降时,从重情节的影响力应下降,而考虑从轻情节的影响力应上升,即轻其所轻者;数额情节均指向从轻,其轻的幅度也可扩大;数额较小者,从重加重幅度也不可过大,即小数额限制重情节的作用。(5)基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我们认为自首和特勤引诱情节要做为应当而非可以从轻的情节,原因在于一是较为常见,二是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规范侦查行为,三是贯彻轻缓。”[46]


  以下情形对毒品数量的认定有实质影响,实践中尤其要注意:(1)毒品含量过低,纯度折算后毒品数量远低于判处死刑的标准。《刑事审判参考》第46集第(367)号“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中,三人间贩卖海洛因657克。一、二审法院判处3人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全部改判死缓。涉案的海洛因经鉴定含量为17%多点,折合成纯海洛因只有110余克,远低于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47]《刑事审判参考》第46集第(364)号“李惠元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贩卖海洛因598克。一、二审法院均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死缓。被告人贩卖的海洛因中有302克经鉴定含量不到4%,其余的毒品已经贩卖或者无法鉴定。因为所有的毒品都是一次购买所得,推定含量相同。这样折合成纯海洛因不足24克,与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有较大差距。尽管被告人是毒品再犯,也不应判处死刑。[48](2)特情介入的情形,存在特情犯意引诱的不能判处死刑,存在特情数量引诱的一般也不能判处死刑,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的一般也不能判处死刑。对持有毒品待售或者已经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不存在特情引诱的依法处理。《刑事审判参考》第28集第(208)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购买35公斤冰毒未遂。一、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本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因为卖家是特情,犯罪不可能实现,又是犯罪未遂形态。[49]《刑事审判参考》第2集第(11)号“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中,王佳友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588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两次,第一次180克,第二次在特情的介入下贩卖408克。虽然不存在特情引诱,但是毕竟有特情介入,购买的毒品数量也是公安干警提出来的。第一次贩毒数量不足以判死刑,加上第二次贩毒数量才达到判死刑的数量标准,并且第二次又是主要的犯罪事实。此外毒品全部缴获没有流入社会。[50]《刑事审判参考》第24集第(164)号“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中,被告人贩卖毒品100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两被告人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特情介入没有影响,一是被告人主动向特情提出寻找买主。二是特情提出购买2000克,被告人只携带了1000克。三是被告人先自行贩卖300多克,这部分毒品已经流入社会。[51]《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8)号“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毒品案”中,申时雄贩卖海洛因603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特情介入没有影响,被告人告诉他人有3500克毒品,并委托寻找买主。特情介入后,被告人主动告知共有6000克毒品可供交易。[52]

 

【注释】

[1]李邦友:《惩处毒品犯罪的宽与严》,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2]毒品犯罪中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可以判处死刑,为行文方便,文中的毒品犯罪没有特别说明的均特指这四类犯罪。死刑适用更偏重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文中法院判决、核准死刑均专指死刑立即执行。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50页。

[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7-94页。

[5]参见阮齐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5页。

[6]吴寿泽:《毒品犯罪死刑若干问题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6期。

[7]前注[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51-54页。

[8]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55-59页。

[9]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55-59页。

[10]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113-117页。

[11]黄小英:《论法制视野中犯罪研究的方法论立场》,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87-94页。

[13]Rick Lines:《毒品犯罪下的死刑:对国际人权法律的违反》,转引赵秉志、威廉夏巴斯:《死刑立法改革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14]参见康均心:《理想与现实:中国死刑制度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62页。

[15]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76-81页。

[16]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53页。

[17]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庭主编书:《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6页。

[18]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庭主编书:《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3页。

[19]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庭主编书:《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73页。

[20]莫洪宪、陈金林:《论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21]前注[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51-54页。

[22]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20-27页。

[23]前注[19],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庭主编书,第74-78页。

[24]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1-13页。

[25]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32-36页。

[26]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41页。

[27]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20-27页。

[28]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14-19页。

[29]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7-91页。

[30]前注[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33 - 37页。

[31]前注[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45-50页。

[32]前注[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52-60页。

[33]前注[13],赵秉志、威廉夏巴斯书,第587页。

[34]前注[17],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庭主编书,第37-41页。

[35]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95-98页。

[36]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99-102页。

[37]前注[16],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47-53页。

[38]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43-49页。

[39]赵秉志:《刑法分则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7页。

[40]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 -42页。

[41]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32-36页。

[42]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8页。

[43]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28-31页。

[44]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50-54页。

[45]何荣功、莫洪宪:《毒品犯罪死刑裁量指导意见(学术建议稿)》,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

[46]李世清:《毒品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165-166页。

[47]前注[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55-65页。

[48]前注[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41-44页。

[49]同注[19],《刑事审判参考》,第70-73页。

[50]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60-64页。

[51]同注[18],《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2-97页。

[52]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65-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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