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性诉讼个案的法律价值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邓路遥 时间:2014-10-06

  (三)创制法律规则,拓展法律思维,引导法律适用

  法律具有普适性、抽象性,不管立法者多么智慧,立法技术多么高超,总难以穷尽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在我国数千年的法律实践中,曾经出现过“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判例法”时代[8](西周、春秋),又出现过“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9]的“混合法”时代(汉至清末)。西汉的“春秋决狱”“类事比”,晋朝的“法比都目”“辞讼比”,唐代的“法例”,宋元的“断例”,明清的“例”都是当时影响性诉讼个案、影响性判决的结晶。执法者用创制和适用判例的方式弥补了成文法典的不足,填充了法律的空白。并用个案判例具体、详细、可比性强的长处,弥补修正了成文法的不足。这种鲜活、具体、影响性个案及其判决对中国古代法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创设、丰富和发展曾起过不可忽略的作用。例如西汉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10]。董仲舒通过对这一影响性诉讼个案的裁决,确立了汉代收养制度的主要内容,确立了父子之间相容隐的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犯罪相容隐的案件。类似的以影响性诉讼裁决确立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案例还有很多,昭示了影响性诉讼个案在中国古代法制的创制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法律价值。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实践中,影响性诉讼个案即典型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他们认为,个案判例是法的生长点,一切新的法的原则和程序,只有通过对个案的判决才能产生、发现和进一步发展。真正科学的立法不是立法者拍脑壳拍出来的,而是对社会纠纷(即具体个案特别是影响性个案)的概括和总结。英国的“衡平法”则是这一观点最好的诠释。

  英国的“衡平法”是国王或大法官凭借正义精神在解决疑难案件中创立的。当法官碰上现有法律无力解决的疑难案件时,他不采用法律解释和法律类推这种以旧法律为依托的办法,而是由最高执政者或代理人抛开已有法律,根据正义精神解决之。可以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影响性诉讼个案对法的发展作用,不仅表现于法的萌芽,而且贯彻于法的发展始终。

  在法的创制方面,典型判例对司法的影响也非同寻常,以至于法官在判案时引用的都是判例,而不是法律条文。如《美国联邦判例法》上有一个判例叫《不会说话的鱼》,田纳西州环境保护组织通过公益诉讼,阻止了一个已耗资1亿多美元的水利项目的建设,而维护了一种叫蜗牛鱼的珍稀鱼类的生存权。这个案件在当时影响甚广,家喻户晓。此后,一个社团、一个组织或公民个人只要认为政府或政府的某个行为已经侵害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在法庭上人们常常引用这个个案的判词“这些鱼儿虽然不会说话,但正义和法律要求我说—”

  中国现行的法律渊源中没有判例法,司法实践中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个案时,在法律适用上往往采用两种方法来解决,一是下级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其做出批复,甚或做出司法解释;二是地方法院根据法律精神,创造性地做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选择并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某些典型性的判决,并要求其他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参考[11]。尽管案例的司法裁判参考作用,有别于“习惯法”中的“援引旧例”原则,也不当然成为全国或一个地区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但影响性诉讼个案所形成的司法先例对拓展法律思维,引导法律适用仍有不可忽略的价值。例如,1985年3月,四川省安岳县元霸乡努力乡1569户农民集体状告县种子公司违约,安岳县人民法院确定由田安邦等数人代表全体农户出庭应诉,并使农户胜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集团诉讼的规定,有许多类似案件即使有几千名当事人,法院也是将其分解成一人一案来审理,既不便于当事人诉讼也影响了司法效率,本案作为一个有影响性的诉讼个案,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无疑创制了集团诉讼的先例{3}。

  又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案的判决,首次明确了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成为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博士学位证一案及王纯民诉南方冶金学院学位证书案的依据{4}。

  1995年,北京女中学生贾国宇在北京春海餐馆用餐时,因卡式炉爆炸导致面部毁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共同赔偿贾国宇精神损害费10万元人民币。在此之前,我国法院在民事审判中一般只对损害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且当事人的诉求也只是象征意义的,如索赔1元人民币等。17岁的花样少女贾国宇失去的是她终生的幸福,但也给后来者带来了福祉。作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她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获得法院的支持,得到了10万元精神赔偿意义的残疾赔偿金,这在我国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还是首例。此案直接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对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做出司法解释,使其法律性质"不仅仅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应该还具有因残疾所失去的正常人一般预期利益、给予的补偿性质"。大大突破了我国传统的人身损害的赔偿理论,关于人身受到伤害能否要求精神赔偿的问题,从此变得日渐清晰了。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司法解释,把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适用到一切人身伤害领域,自此,为精神损害赔偿寻找法律依据,不再是法官们头疼的事情了。此案通过当年的“3.15”电视晚会、及各大媒体的报道成为了当年最具影响性的诉讼案件,也对此后的司法实践带来了重大的实质性影响。1998年女大学生钱某因在上海屈臣日用品有限公司无端遭到搜身,且两次被强迫脱裤检查,此案经上海虹桥区人民法院审理,钱某获精神损害赔偿25万元,成为了当时中国最高名誉赔偿案。2007年清华大学晏教授的13岁女孩在公交车上因与售票员发生口角,被女售票员当众活活掐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失费30万元。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受害人亲属因子女遇害而获得的最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额。此案的判决非常的平静,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都很泰然地接受了这一判决。这足以说明,近十年来这一系列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影响性诉讼个案已给了法官理性的法律思维,也给了社会公众成熟的司法理念。人们已经透过影响性诉讼个案的裁判结果看到了法院和法官能够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利,在鲜活的案例中发现制度创新的元素,用司法权利来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成就,尽管在广度和深度上司法现实与社会公众的期待或许还有差距,但这些影响性诉讼个案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无疑是令人欣慰的。

  (四)预测法律走向,创新法律制度,促进法制建设

  影响性诉讼个案从案情上看往往表现为疑难性、奇特性、新颖性,其所涉及的法律事件往往成为社会公共法律事件,有着广泛的社会意义。法官通过对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审理、分析,阐明法理,揭示法律的原则精神,解析法律的结构和逻辑关系,形成对法律的更深入合理的认识,剔除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合理性甚至矛盾和冲突,运用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利,激活写在纸上的法律,破解司法实践的难题,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合乎公平正义和时代公共价值的判决。当这些判决被立法者、学者、法律实践者及社会公众得以认同,对现有法律的增删补充修改和完善的方案、框架、原则和规范的趋向就得以确定,新的法律将取代现有的规定,法律原则和制度的价值就会从影响性诉讼个案中显现出来。例如,2005年5月,安徽农民杜宝良因驾驶小货车在北京西城区运菜,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线105次,罚款10500元,累计扣210分。而在此前,却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有违法行为。杜宝良遂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并折射出公共执法部门的一个共有的问题,即重管理和控制,轻服务和保障的行政执法理念。案件发生后,北京市交管部门即向社会公布了交管局规范执法行为的八项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完善、规范执法告知制度、对非现场摄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增加邮寄书面告知书和在街头免费信息亭发布这两种告知方式,其中第一批寄出的通知书高达80万份。此外还出台了在车管所、交通大队办证窗口和交通局的官方网站上接受驾驶员对个人住址、电话等信息更改的一系列措施{5}。

  2006年3月,大学生孙志刚因没有身份证明,在广州收容遣送站被毒打致死,对孙志刚被非法拘禁,伤害致死案的庭审无意中揭露了有些地方民政、公安部门下属机构普遍地、大规模地非法拘禁公民、滥施暴力的骇人听闻的状况,同时也发现警察抓孙志刚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种法,其依据的国务院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既无法律可依,也没有宪法依据。此案影响了2003年的中国,三位法学博士愤而上书,把宏大的人文关怀化作点滴的制度改良,这一个案促成了“收容审查制度”的寿终正寝,一项倾注了人文关怀的“社会救助制度”得以新生。

  2007年7月,洛阳的陈超因涉嫌“损害财物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对陈超实施逮捕。同年9月洛阳市劳教委对陈超做出劳教两年的决定,11月,陈超状告劳教委,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依据的《劳动教养办法》无效,该案的原告除了为自己主张权利外,还要求确认劳教制度违法,使得这一诉讼具有了制度意义,从而被评选为2007年度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个案{6}。尽管劳教制度多年来一直为法学界所强烈质疑,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制度却一直摇而不坠。据悉早在2005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已将一份替代“劳动教养办法”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劳动教养制度,违法行为矫治制度从立法指导思想、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程序到社会管理方式都有根本性的改变。尽管违法行为矫治制度至今仍未建立起来,但我们相信,作为影响性诉讼个案的陈超的诉讼,必将加快这一制度的出台。

  四、结语

  有矛盾有纷争就会有个案。法制的推进,信息的畅行,越来越多诉讼个案映入公众的视野,并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力。虽然,每一个影响性的诉讼个案都有自己特殊的法律语境和案件背景,但其所蕴含的法学原理、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取向却是法的共有元素,而其作为个案所表现出的疑难性、奇特性、新颖性,正是法能够吐故纳新、不绝于流的生命源泉。法不是政治家的梦的解析,也不是法学家的书斋作品,而是以法官和律师为代表的法律实践者们在对无数个案的挖掘、描述、辩驳中得到启示,并最终创立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公正、公平的判案规则,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凡被司法实践证明是公平、公正且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个案规则必将转化成法的渊源,这就是影响性诉讼个案的终极法律价值所在。


 
【注释】
[1]一幢合建的三层小楼,一楼的房主不许三楼的房主通行,致使三楼的老太太几年没下过楼,三楼房主被迫架设室外木梯行走了6年,此案历经吉林东丰县法院、辽源市中院、吉林省高院三级审判,却以原告超过时效为由,而无法解决这架荒唐而又害人的梯子,2004年该案经媒体披露惊动了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
[2]该案被告人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案件引起了法律界、媒体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广大网民极大的关注,2008年4月广州市中院重审时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
[3]2001年1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乔占祥的诉讼请求。200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王翔提交了《关于取消铁路春运车票违法涨价的建议》,2007年铁道部新闻发言人宣布,春运车票不再涨价。
[4]2006年8月,北京海淀区城管队员李志强在扣押摊贩崔英杰的物品时,被激愤之下的崔英杰刺中颈部死亡,李志强被追认为烈士。2007年4月,崔英杰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5]参见《中国青年报》2009年10月19日报道:辽宁张剑刺死强拆房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此案是我国新时期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次判例。
[6]1989年12月25日,罗马利亚特别军事法庭根据《罗马利亚刑法》第162条、第163条、第 165条和第157条之规定,以尼古拉一齐奥塞斯库犯有故意杀人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公共秩序罪、贪污罪、受贿罪,宣布数罪并罚,判处尼古拉一齐奥塞斯库死刑,立即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准上诉。
[7]1988年12月21日,一架航班号为103的泛美航空公司波音客机于前往纽约途中,在英国苏格兰洛克比村上空爆炸坠毁,造成机上259人和地面上11人丧生。空难发生后,美英情报机关凭借该机在德国转机前有利比亚特工向该机递送行李以及爆炸现场的证据,认定此次爆炸系利特工所为,并要求卡扎菲政府交出凶犯。卡扎菲政府于1999年4月同意让两名涉嫌参与爆炸的情报人员接受国际审判。
[8]“议事以制”是指选择合适的先例来断案;“不为刑辟”是指不制定成文法典。
[9]“类”指判例及判例所体现的原则。
[10]用现代汉语表述即: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便得到了确认,而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便归于消灭。
[1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的各期中,在报道有关案件的事实和判决后,最后均郑重声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1款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认为该案判决“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


【参考文献】
{1}徐爱国,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J].中外法学,1997(4):115—118. {2}刘卫政,司徒莹怡.疏漏的天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51—184. {3}左滕宇.试论判例在我国法律渊源中的地位[J].河北法学,1988(2):23—26. {4}徐晓玲,刘德福.案例分析的法律价值[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6):135—137. {5}卓泽渊.中国法治[M].北京:中国编译出版社,2006:131—134. {6}吴荣.个案的价值[N].南方周末,200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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