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宽严相济”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东良 时间:2014-10-06
  “宽严相济”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尺度,致使法院在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化。不同地方、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之间对相似案件量刑悬殊过大,有的大得惊人,让人难以置信,致使法制不统一。部分法官为达个人私利,就会在“宽严相济”上做文章,利用自由裁量权与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不正当的交易,以金赎刑,从而孳生司法腐败。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刑事审判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不能脱离法律规定的量刑弧度来讲“宽”与“严”的问题。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考虑其所承担刑事责任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还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来进行综合评价,即不能宽到法外施恩,也不能严到法外施暴,把宽严结合的尺度把握好。宽严必须有度,必须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实施,才能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否则就是司法违法。根据具体案情确需在量刑弧度以外处刑的,必须严格报批程序。但这类特殊案件必须是极少数。 
  刑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犯罪仅是一种手段,一种措施。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他人,而是要通过惩罚手段来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社会大环境的不良现象对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起着极大的影响作用。网吧、影视、“靠老大”、染吸毒品是造成青少年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直接社会原因。对那些不慎失足人员或能及时矫正问题少年,尤其是过失犯罪的、罪行较轻的,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方针,体现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同时对那些社会危害严重的青少年犯罪及再犯者,要坚持打击与教育挽救并重的方针,以净化社会环境,绝对不能手软。这是构建和谐、尊重人权、关注民权民生之必须。 
  宽严相济作为一项灵活的宏观刑事政策,其实现方式应该而且可以多样化。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行的社区矫正,现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应当与时俱进、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以促进这一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杨春洗.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甘雨沛.比较刑法学大全(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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