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玫 时间:2014-10-06

  论文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条则明确规定了有条件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初步在我国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细化。意见结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完善犯罪人员记录的实施意见,其中也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提出要求。经过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的实地调研,本文尝试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几点做法。

  论文关键词 犯罪记录 封存制度 法律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十九条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被理论界视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起步,但还触及到犯罪前科封存、消灭等实质性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意义

  犯罪记录制度是随着现代社会管理制度而出现的,也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以是否犯罪为依据,将犯罪人员区别于未犯罪普通公民,并将犯罪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国家有权机关通过对犯罪记录信息的研究分析,可以作为制定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重要依据;也可以根据犯罪记录信息的变化适时调整刑事政策方针,更有针对性地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还可以通过对犯罪信息的管理保障有犯罪记录人员合法权利,帮助其更好修正行为偏差尽快回归社会。因此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犯罪信息系统,并对该系统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是社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犯罪记录的内容泛指因犯罪被处罚的全部信息,这既包括被实际判处刑罚也应当包括免于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将所受社会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等非刑罚的处罚措施也包括在内,一并记录在公民的个人档案内,直接影响该公民的求学、就业、参军等。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往往影响更加深远,很多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时多出于法律意识薄弱、一时冲动或被他人引诱,其主观恶性不大,而且许多未成年人的个人心智、价值观、人生观尚处于形成时期,经过良好的矫正教育,往往能意识到错误及时纠正行为偏差。而已存在的前科记录往往给这些孩子贴上标签并随其人身档案成为终生负累,在求学、就业等方面处处受到歧视和排斥,这都将使原本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后生存条件恶化,难以有效融入社会。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有条件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记录封存作出如下限定:主体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客观条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封存的法律后果为除因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依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