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刑诉法视角下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特点、原因和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帆 时间:2014-10-06

  三、控制翻供的对策及预防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现象,需要充分重视、认真对待。在审讯中既要听取其有罪的供述,也要注意听取其无罪的辩解,对于真假参半的供述,要结合其他证据作好分析、甄别工作,以保证不枉不纵。要合法运用刑诉法赋予司法机关的各项职权,紧密依靠群众,充分运用侦查手段和审讯策略,依法索取、固定证据,把每起案件都办成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经得起推敲的“铁案”。虽然职务犯罪案件中翻供现象较为普遍,但只要积极地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和防范,就可能尽量避免和减少。
  1.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给自侦工作带来的挑战,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对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转变“以供到证”的定向思维模式,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
  2.运用强大的心理攻势,摧毁案件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基础。嫌疑人翻供往往产生于畏罪,侥幸对抗等心理因素,如果认真地分析判断,在嫌疑人这些心理因素形成过程中就予以瓦解,对防止翻供将起最好作用,因此要和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犯罪嫌疑人思想工作,从心理上治服他。首先根据案犯当事人供认或证实的犯罪事实中的某一问题,指出其客观性、真实性。讲清客观事实的存在是不可改变的。使案犯真正认识到歪曲事实的翻供站不住脚。其次,讲明或指出证据是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而翻供与客观实事不符,不会,也不可能作为定案根据,从心理上要使案犯认识到翻供目的得逞的可能性甚微或根本不可能,让他死了这条心,不走这条路;再次,是指出翻供是抗拒法律行为,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使其认识到只有坦白交待,才是从轻的唯一出路。
  3.重视取证工作,讲究取证方法。(1)对重要直接证据应多重固定。犯罪嫌疑人在首次交代时,面对检察官往往认罪态度很好,信誓旦旦,可能抱有不受刑事处罚的幻想,但一踏进看守所后幻想破灭就翻供了。对此问题,现在侦查机关较多采用的办法是:在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交代的同时,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同时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这种录像、录音、亲笔书写犯罪经过的形式可以说是对口供的一种固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到的曾将案情转述给某人听的说法,一定要尽快核实,找到相关证人固定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一直不变,这份证言是一份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但当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时候,这份证言可以直接印证其认罪供述的真实性,排除其翻供的辩解,对准确认定事实具有极大的作用。实践证明,多媒体固证、多重固证是防止翻供、驳斥翻供的有效手段。(2)侦查突破阶段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自侦办案人员办案模式最好的保护,当然也可能是对违法违规办案最大的障碍。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完整的显示侦查讯问的整个过程,直接的排除刑讯逼供等需要被排除的证据存在的可能性。侦查人员应当从规范自身行为入手,让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成为一种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不是羁绊。(3)提高记笔录的技巧。部分笔录只记录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交代,让人读来仿佛犯罪嫌疑人到了检察院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盘托出,全无顾忌。法官看了自然会有疑问:是否存在诱供与逼供?完整反映整个询问过程、尤其犯罪嫌疑人态度转变过程的全程笔录不仅可以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心路历程,还能使侦破案件的过程更加生动直观,具有说服力。另外,在全程笔录中,还应详细记载犯罪嫌疑人何时开始全面交代犯罪事实。因为实践中往往许多工作是同步进行的,特别是受贿人的交代先于行贿人的证词时,就有必要明确“先供后证”的过程,一方面可以说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时间上削弱在突破讯问中的诱供嫌疑,因为对于一些只有行受贿人知道的细节,当时侦查人员是无从知晓的。(4)受贿人交代后应深入讯问。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后会精神松懈、如释重负,此时适当调整讯问人员或方式,继续对受贿的细节进行漫谈式的调查,内容可以包括受贿的直接动机、受贿时的想法以及思想斗争的过程、受贿后的失常举动,等等。这时受贿人讲的大都是实话,这些内容是受贿人独有的心理轨迹的反映,也是翻供时最难改口的内容。(5)全面充分地收集证据。由于案犯翻供大部分围绕性质轻重,数额大小,明知不明知,为公或为私等几个方面进行。因此,在收集证据时要竭尽全力收集到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同时注意寻找间接证据,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4.加快办案速度,以杜绝翻供的空间。对可能串供、翻供的案件,采取异地关押、封闭办案,杜绝外界方方面面的干扰,防止泄密,减少翻供现象发生,慎用取保候审,确保不会发生意外。
  5.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翻供过程中的包庇、伪证、徇私舞弊等行为,决不能心慈手软,要坚持露头就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从严予以追究,不构成犯罪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作行政、党纪处分,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同时,应强调加强羁押场所的监管,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防止串供、翻供。
  6.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降低对口供依赖的另一把反贪利剑。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在对证据的调查运用逐步与联合国刑事司法标准相接轨的今天,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在理论上已经难以突破案件获取口供。
  随着新刑诉法施行的逐步临近,自侦部门应当从思想上转变观念,转变“以供到证”的固有模式,牢固树立保障人权、依法办案的思想,正确处理司法现代化同中国特色法治模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正确处理打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认真地注意防范职务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的翻供,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运用合理合法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把案件的突破,案犯的交待,牢牢地扣在直接或间接证据上,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能避免翻供对工作的影响,确保办案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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