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发展的宪法回应性考察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锦前 时间:2014-10-06

    3、非公有制经济地位

    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自1982年以来,已经进行了三次修订。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93年《宪法》保持了该条规定。

    1999年《宪法》第11条则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和原来的规定相比,这次修正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同时,对国家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关系问题有了更符合实际和市场规律的认识,将原来的“行政管理“、“指导”分别修改为“管理”和“引导”。[39]

    2004年《宪法》第11条则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次修正强调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和“支持”的责任。

    4、私有财产保护

    2004年之前,宪法中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预期之间尚不完全契合。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修正的背景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样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40]

    5、宪法回应性差异

    总的来说,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历次宪法修正都对相关实践经验和理论认识给予了及时回应,宪法相关内容的修正“确认了中国经济体制的正式转型,但更重要的是,宪法的修改为中国的市场经济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开启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和经济自由权利保护的大门。”[41]宪法对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回应,不仅较好地满足了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改革的经验成果,而且,也将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纳入了法治轨道,进一步保障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促进了改革向纵深推进。[42]

    相对而言,1982年以来的历次宪法,对文化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实践和理论的回应是极为有限的,我们已经看到,不仅“文化”的词语数量,而且在条文的实际内容方面,三十年来的变化都非常少。当然,如果宪法相关规定比较完备、权利保障比较充分、表述比较规范明确,或者说我们有较为完善的宪法解释体制和高度成熟的宪法解释技术的话,当然不需要宪法条文总是处于变动之中。但是,很遗憾,这些条件要么不具备,要么不充分,而且,考虑到我国成文宪法对改革实践回应的规律性特征,恐怕仍有必要关注宪法如何对文化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作出回应的问题。

    对于宪法在文化和经济领域的回应程度的差异,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所积累的经验更为成熟,经济体制改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有了重大突破,[43]各方推动宪法作出回应的动力更大,改革实践为宪法修正积累的实践经验和理论认识也较为丰富;[44]文化体制改革虽然也在三十年前启动,但其全面展开还是2002年十六大以来才开始的,而改革历程中真正具有决定性的重大突破可能是2011年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相对经济领域而言,文化领域的相关实践经验积累不够,理论共识还有待加强。另一方面,文化尤其涉及到意识形态问题,关系到公民政治自由、政权合法性乃至社会稳定,执政党和立法机关均需小心谨慎。当然,宪法对文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回应性差异,也可能与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发展变化有关。

    不管原因是什么,宪法对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实践,尤其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文化权利意识的苏醒没有体现出足够的回应。上文已经指出的,在文化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宪法规定仍值得进一步完善,无论通过修正还是解释,宪法总须有所反应。有必要再次强调宪法对文化权利的回应性问题。有学者曾对宪法修正有过下述评论--“三次宪法修改均没有涉及到公民权利保障体制方面的问题,足以说明支持现行宪法运作的制宪观阻碍了实践的发展和宪法制度的创新。”[45]还有学者指出,“历次宪法修正案基本上未涉及基本权利,亦即未能依据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之现实,对基本权利部分及时作出调整。因此,在未来条件和时机成熟之时,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之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作必要的调整,当属必然之事。”[46]这些评论尽管不是针对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但是,所批评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在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上。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与保障不充分,也可能影响文化体制改革的正当性、稳定性、延续性和规范性,从而成为未来文化建设中的体制性风险。

    六、结语

    三十多年来,宪法的历次修正都体现出对现实的强烈关照和敏捷回应,[47]不仅直接凝结了中国人民三十多年来改革开放实践的宝贵经验,还为公民权利和经济发展提供最坚实的正当性基础、最强有力的规范性保障。但是,与此相对应的,宪法回应的敏捷性并未在文化领域留下更多的痕迹。这一点,即便抛开当下的文化体制改革这一语境,就三十多年来宪法实践的特点而言,宪法是否足以保障文化权、能否更好地推动文化发展,似乎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与物质条件改善和经济发展一样,人们的文化生活终究是宪法实践和理论无法忽视的重要领域。恰如有的学者所言,中国特色立宪主义和中国宪法在当前阶段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为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与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提供宪法支持”。[48]

    至于考虑到执政党对文化发展有了一些崭新的认识,根据中国的立法规律,人们也有理由相信,文化体制改革的有关经验、以及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路径等内容,应该会在立法上有相当具体的反映,并有可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得到体现。[49]而理论界不管是从批判,抑或是从建构的角度,恐怕都不应对宪法在文化领域的回应性问题不予重视。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本文并未对宪法应当如何回应、回应的具体内容进行讨论,主要是揭示宪法变迁与经济、文化发展的一些简单的对应关系,更多深层次的问题,自然需要更细致的探讨。

【注释】
[1] 其实,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文化立法的呼声一直就没有断过。例如,刘普生、翟中鞠、田国宝:“文化立法之法哲学研究”,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
[2] Edward Burnett Tylor, Primitive Culture: Researches into the Development of Mythology, Philosophy, Religion, Language, Art, and Custom, New York: Gordon, 1974, p. 1.
[3] 参见,[荷]吉尔特·霍夫斯泰德、格特·扬·霍夫斯泰德:《文化与组织:心理软件的力量》(第二版),李原、孙健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4] 参见,[英]罗素:《中国问题》,秦悦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5] 秦杰、李亚杰、卫敏丽、华春雨:“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阔步前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诞生记”,载《人民日报》2011年10月27日,第1 版。
[6] 参见,蔡武:“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文化的发展”,载《人民日报》2008年12月4日,第7版。
[7] 在一个充满风险和危机的现代社会,人们要求法律具有更大的“回应性”,以“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这一点对转型中国而言也许更是如此。See Jerome Frank, Mr. Justice Holmes and Non-Euclidean Legal Thinking, Cornell Law Quaterly, 1932, 17, pp.568-586. See also James Willard Hurst, Problems of Legitimacy in the Contemporary Legal Order, Oklahoma Law Review, 1971, 24, pp. 224-238.
[8] 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1页。
[9] 莫纪宏:《宪法学原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4页。
[10] 先需说明的是,学术界对我国宪法的历次“修正”是存在较大争议的,有的认为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都是宪法制定而非宪法修改,不过,大多数宪法学者都认为这三部宪法是经过修正的宪法,“更具体地说属于全面修改”。参见,杨海坤、上官丕亮、陆永胜:《宪法基本理论》,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83页。
[11] 这也与学者们对宪法发展状况的总体评价相符合,参见,董和平:《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9页。
[12] 潘伟杰:《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294页。
[13] 应当说,目前学界仍然未能对基本权利规范结构体系中的深度细节要素达成高度共识,尤其对于文化权利的界定,几乎长期停留在引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起步阶段。在谈及文化权利时,往往也是在一种非常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文化权利”一词的。例如,“文化权利是一种涉及身份认同的权利”,“其他权利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文化权利,如言论、集会、出版和信仰等权利”。参见,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页。当然,这也许存在宪法学界面临的客观原因,尤其是当中国宪政建设的诸多关键问题尚未解决时,可能还无暇顾及其他的问题。但长远来看,无论是推动宪政实践,还是完善宪法理论,恐怕都需要学界对文化权利更多一点关注。
[14] 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参见,刘海年:《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载《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9期。
[15] 周永坤:《公民权利》,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2页。
[16] 参见,秦奥蕾:《基本权利体系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页。
[17] 宗教信仰自由是较为晚近才出现的,表征了世俗国家对宗教与国家、宗教与法律的分离,以及道德与法律的分化。参见,[德]托马斯·莱赛尔:《法社会学导论(第5版)》,高旭军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2页。
[18] 一般认为,我国宪法没有关于思想和良心自由以及学术自由的规定,但是,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自由也被认为在实际上相当于其他国家宪法上的学术自由。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169页。
[19] 1982年11月26日,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指出,“教育的发展,一方面要努力普及,一方面要努力提高”,“这不仅是整个科学文化发展的基础和人民群众思想觉悟提高的条件,而且是物质文明发展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我国文化比较落后,为了较快地发展教育,既要靠正规的学校教育,又要靠各种形式的业余教育”。这表明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和加快教育发展在当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0] 当然,彭真所作的报告表明了当时的考虑:“……卫生和体育事业对于保护人民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性,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等各项文化事业对于丰富和提高人民精神生活的重要性,都是很明显的。它们的发展,也不能单靠国家的力量,都需要依靠各种社会力量,需要开展广泛的群众性的活动。”但“需要依靠各种社会力量”究竟与公民权利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21] 显然,这里的文字是含糊的,我没有对政治自由权与文化权的界限提供一个交待,事实上,我也无法对这两者作出精细的界分。如前文注释所述,我看到了对文化权利进行准确界定的必要性,但目前我也仅仅走到这一步而已。恰如有的学者所言,虽然希望彻底理清基本权利体系,“但问题在入手之后渐渐显现,各种权利的复杂身份与多样面孔令人不时感到困惑”。参见,秦奥蕾:《基本权利体系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页。
[2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2年2月15日)。
[23] 积极权利或积极的基本权利,也是一种公民的受益权。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53-155页。
[24] 胡伟、秦守勤:“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宪法保障之缺失与完善”,载《贵州民族研究》2011年第5期。对于这一点,我倒是认为,如果能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相关表述当然很好,没有这样的表述,如果能够通过宪法解释技术,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纳入相关条文的“射程”或“阴影”之内也是可以实现权利保护目的的。
[25] 胡伟、秦守勤:“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宪法保障之缺失与完善”,载《贵州民族研究》2011年第5期。
[26] 费孝通:《中华民族研究新探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页。
[27] 李占荣:《宪法的观念世界》,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1-63页。
[28]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3页。
[29] 例如,国家或政府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文化活动创造一种共同体意识(a sense of the common unity)。See Robert M. MacIver, The Web of Government, New York: Macmillan, 1947, p. 330.
[30] 邓小平:《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词》(1979年10月30日)。
[31] 参见,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11月26日)。
[32] 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2年2月15日)。
[33] 参见,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6页。
[34] 2004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对此进行了解释--党的十六大提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又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
[35] [美]托比·米勒:《文化公民权》,载[英]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页。
[36] 总体来说,我同意这样一种看法,即,现行宪法对文化权利和文化制度的规定最为完备,参见,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1页。
[37] 邓小平:《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词》(1979年10月30日)。
[38]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5页。
[39] 1999年3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对此解释为,“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40] 参见,2004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41] 李晓新:《中国经济制度变迁的宪法基础》,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6页。
[42] 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对市场经济改革的良性互动和及时回应,“对促进中国21世纪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宪法保障”。参见,吴天昊等:《新中国宪法行政法60年》,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页。
[43] 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涵,提出了建设的主要任务。可以认为,1990年代初期,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
[44] 历次宪法修正被认为是“客观情况变化的结果,也是在指导思想上要求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周旺生:《立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8-69页。
[45] 朱福惠:《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护观解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46] 胡锦光:《研究基本权利体系的价值》,载秦奥蕾:《基本权利体系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序”第3页。
[47] 当前学界对于立法的频繁修订存在一些争议。显然,过于频繁的修法不利于法的安定性及人们应有的稳定预期,不过,应当说,立法对于改革实践的回应是必要的,所要讨论的主要是如何回应的问题。美国宪法也是不断完善发展的,对此,奥斯特罗姆评价说,“宪法的修修补补是非常重要的”。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民主的意义及民主制度脆弱性--回应托克维尔的挑战》,李梅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32页。
[48]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0页。
[49] 几年以前,就有学者提出,“根据十七大报告上述精神,我国现行宪法中所确认的文化制度应当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参见,莫纪宏:《宪法学原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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