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叶中 时间:2014-10-06
  其三、倡导宪法思维,着重培养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中高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思维。通俗地说,宪法思维就是用宪法的立场来思考问题的方式和习惯。宪法的立场,要求我们在思考问题、作出决策和处理问题时,必须以宪法为出发点、以宪法为根据、以维护宪法权威和促进宪法价值的实现为根本目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相对于用红头文件或上级命令的立场来思考问题的方式和习惯而言,宪法思维更具有客观性、宏观性、全局性和民主性。一是客观性。思维是人的一种主观认知能力,它本身具有主观性。但是,宪法一经公布,就具有客观约束力。宪法思维的客观性表明,运用宪法的立场所制定的法律、政策或决策,是一种具有客观性的可预期的东西,而且这个过程也是可以公开的。这对于防止政府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和暗箱操作,树立“阳光政府”形象的意义不言而喻。二是宏观性。
  宪法从宏观上把握了国家的主要矛盾,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宏观思路。当宪法思维主导国家的政治过程时,决策者就站得高、看得远,就会抓住国家的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有的放矢,从而使国家政治资源的利用效益最优化。三是全局性。宪法是规定国家全局性问题的根本法,它是全国各族人民和社会各阶层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所以,以宪法为立场的思维,就是统筹兼顾的全局性思维。这种思维有助于政治人物大局观念和妥协精神的形成,并促使其在政治决策过程中,竭力谋求可以达到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最优方案。四是民主性。宪法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民主的思维,因为宪法本身是民主的。而一种民主的思维,就是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思维。只有在广泛听取多方不同观点、不同意见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作出相对合理与科学的抉择。因此,宪法思维有助于国家政治过程的民主化,有助于防止政治人物在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刚愎自用和独断专行,也有助于防止政治生活中的个人崇拜和惟上主义。
  2、关于宪法的实施保障。
  宪法的生命在于得到有效地实施。所谓宪法的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就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来说,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二是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在宪法的实施保障机制中,违宪审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其一、违宪审查模式。违宪审查就是合宪法性审查,是指有权机关对国家立法或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裁决的过程和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从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从违宪审查机关介入宪法案件的时间而言,违宪审查可以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二是从违宪审查程序启动的原因而言,违宪审查可以分为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三是从违宪审查的主体而言,可以分为司法机关审查、立法机关审查、专门机关审查和复合审查等四种模式。其中,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该案所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或宪法惯例规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法律、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模式;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模式。
  其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宪政国家所共有的制度,它与代议制度、权力制约体制以及人权保障制度并称为支撑宪政国家的四大支柱。宪政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要实行宪政就必须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学术界,对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主张:一是主张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二是主张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一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职责;三是主张将现行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持其原有职权不变的基础上增加违宪审查权;四是主张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一个性质和职责与各专门委员会相同,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
  我认为鉴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实际状况,要建构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借鉴复合审查模式,即由代议机关和普通法院并行的审查模式,并坚持以事后审查为主兼与事前审查相结合、以附带性审查为主兼与宪法控诉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而言,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以外的全国人大代表,它只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不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其职权就是专门负责解释宪法、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合宪性等问题;同时建立中国的宪法诉讼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宪法审判庭,受理有关具体违宪行为的案件。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因此,加强人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一是进一步树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观念,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人大代表应该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必要的法律素质,要优化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可考虑适当增加法律专业人士,设立一定数量的专职常委,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能力。二是进一步推进选举程序的民主化,完善选举制度。在候选人的推荐、介绍、确定以及选举过程的组织等方面,坚持依法、民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切实落实差额选举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任免制度、询问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重大事项决定制度、听证制度等的实施。四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各级党组织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党组织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优秀干部,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4、科学规范国家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宪法既是授权之法,又是控权之法。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我国不搞“三权分立”,但科学配置权力、实行权力制约却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现行宪法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制下,对国家权力资源的配置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不时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执行难等问题,不时发生的一些违宪现象,与国家权力资源配置在某些方面不尽科学合理,以及未能切实贯彻权力制约原则有关。因此,有必要予以改进。在立法权方面,应该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之间的权限范围,进一步明确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以避免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抵触和重复,避免同位法如规章与规章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行政权方面,还存在有的部门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硬管等现象。前者是权力的缺位,后者是权力的越位。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应该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界定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避免“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在司法权方面,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应科学配置,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该立足宪法,从宪政体制整体和宏观的角度,构建改革方案。权力如果不受到有效制约,就会走向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要使权力结构本身形成严密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在权力运行机制中,不同性质的权力要作适当分解,决策职能、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应该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在各种权力之间形成有效的制约。
  5、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是人权保障书。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全面系统规定人权的最重要的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大部分已为我国宪法所涵盖。由于各种原因,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在保障实现方面还不理想,因此,应该加强人权保障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有的学者主张进一步完善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保障制度,理由是,宪法既然是法,就应该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可诉性。也就是说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不当侵害,而其他法律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司法机关应该可以援引宪法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还坚持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公民义务意识不强的现象,比如纳税意识不强就比较普遍。因此,必须完善有关法律,健全相关制度,既要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又要使公民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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