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治中超家长主义的体现与控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凯凯 时间:2014-10-06

  摘要:法律家长主义表现为一种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它主要表现为两个部分,一是阻止其自我伤害,二是增进其利益,法律家长主长的理念与中国的法律文化、中国的行政权力行使的初衷有契合之处,有广泛的适用空间,但是在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中,该理论有很多被滥用的情况,我们称之为“超家长主义”,我们应对其有所限制,法律家长主义在中国行政法治上的适用应当不能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人身权利。
  关键词:家长主义;超家长主义;行政法治
  
  一、法律家长主义概述
  家长主义又称父爱主义。根据《法律哲学:百科全书》所载,它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对待孩子一样。总的来说家长主义主要分为两种:软家长主义和硬家长主义。
  超家长主义是硬家长主义的一种错误应用,它是指管理者不顾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限制其自由的行为。限制的意图、限制的行为、对当事人意志的不管不顾,构成这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现代以来,公民要求政府积极地承担某些特定义务,比以前更密切、更广泛地介入他们的生活,国家和政府的身份逐渐从“守夜人”转变成“家长”,特别是在行政领域表现地尤其突出,法律家长主义的理论对社会的影响也进一步深入。
  二、法律家长主义影响下中国行政法治的现状
  法律家长主义制度在各国的实证法上应用范围颇为广泛,中国的行政法也深受其影响,尤其是硬家长主义,我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封建主义社会,新中国成立到今,不得不承认在我国在行政制度及行为中仍然受到封建主义与官僚主义的影响,家长主义主张“父爱式”管理,在中国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并隐隐有滥用的情况,我们将这种对法律家长主义的曲解的行政制度及行为称之为“超家长主义”。
  (一)中国“超家长主义”出现的行政法理论依据
  “超家长主义”与行政法理论基础中的管理论有契合之处,也成为了政府实行家长式管制的理论依据,管理论主要在前苏联、东欧各国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流行,目前很多学者主张平衡论或新管理论,但是政府在具体行政过程中仍然受管理论的影响。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国此,行政法可能称为管理法。管理论主张加强政府的集中管理,在政治和法律上强调集权,具体到行政法领域,在行政法的指导思想上,在处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上,强调命令与服从关系。
  家长主义尤其是硬家长主义也强调政府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两种理论有惊人的契合之处,受其影响,政府及公权力机构的行为管制与命令行为逐步增多,超家长主义现象不断增多。
  (二)中国“超家长主义”在中国行政法治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的行政制度与法律法规中,管制性条例占多数,美国人曾经作过一项调查,在所调查的行政法规中,88.4%的法规是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的,也就是义务,很多是强制规定,在我们看来,有些强制规定是人们容易接受的,如强制骑摩托车者戴头盔、汽车司机系安全带等等,有些规定则是人们反感和拒绝的,如云南省曾在1980 年代婚检中进行处女检查,并对检查中的非处女予以50 元罚款等规定。也有些规定是有争议的,比如 “强制婚检”的存废问题。目前,“超家长主义”在我国行政法治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现行行政法规中存在的强制规定
  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条法规是一条典型的强制管制条款,对于三无人员一律收容遣送,政府公务人员在实施此项条例中更是以家长的方式进行,对于可疑人员,只要未发现证件直接收容遣送,这是我国行政法规中超家长主义的一个具体体现,孙志刚案件就是这一条款下的产生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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