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荣 时间:2014-10-06
  然而,国有企业是国家控股甚至是国家独资的企业,天生就与国家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政企难以分离的真正原因是行政权对经营权的干扰,而这种干预又常被视作所有权人对经营权人的监督,因此,只有抽掉国家干预企业的所有权基础,将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开,才有可能实现政府与企业的真正分离。
  三、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选择
  产权不明是造成政企不分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政企分离的关键是经济行政权与国家资产所有权的分离,行政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离的关键是行政权主体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分离,因为在行政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集于一体的情况下是无法真正将两权分离开的。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我国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职能将从管企业转变为管资产。它体现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政资分开。把原来分散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等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整合集中起来,统一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初步实现了“资”与“政”的分开。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由国资委委托已经设立或即将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独立运作,它们与政府部门不再有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是政企分开。由于原有的政府职能部门不再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因而,它们的职能将主要转向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如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等而不再履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职能。这种体制就将分散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产权管理权集中起来而言,有其进步意义。但由于它仍未能将监管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彻底分开,因而,这种改革仍然是不彻底的。从理论上说,这种体制仍无法避免行政权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干预,包括直接任免企业的负责人、指挥企业的生产、干预企业的决策、强制决定企业的合并与解体等。
  因此,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当是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与国有资产监管权的主体彻底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只履行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依法赋予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国有投资经营公司去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而发生的行政关系。
  当然,国家所有权与监管权的分离仅是为政企分离创造了前提条件,政企分离并不等于完全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如果因为是国有资产,国有投资经营公司对投入企业的资产就仍然享有所有权,那么,企业的财产权仍未落实,现代企业制度仍然无法真正建立起来。因此,要真正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还必须实行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财产权的分离,赋予企业以财产所有权,在出资之前,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是所有权,在出资成立新的企业后,国家对该出资不再享有所有权而仅应是股权,国家通过收益的分配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在这方面,国家作为出资人与非国家的资质和个人作为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不应有区别和不同,出资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法等法律及企业法人章程予以规定。此外,现在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国有企业大规模的转制、改制,一方面是基于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重新定位,实现国家在竞争性经营领域和行业的退出,即退出私人产品的生产经营领域,以集中力量进行公共产品的供给。
  
  参考文献:
  [1]王克稳.经济行政法基本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鲁照旺.产权制度与企业治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王保树.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措施的法理念[J].中国法学,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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