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庞晓 时间:2014-10-06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为应对此类现象,本文就知识产权的侵权如何认定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观点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 侵权认定 无过错责任
 
  一、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
  中国入世之后,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加以完善已经成为法律工作的重点。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及制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补充。但根据我国的归责原则主要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的好处是,避免了对知识产权中凝结的无形的知识资产进行举证和质证,提高了知识产权法在侵权认定方面的运作效率。我国知识产权对在先权利进行保护,实质上它是对无过错侵权的排除。这样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极易运用手中的权利进行垄断和控制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标记、版权以及与其有联系的邻接权等。产品外观设计侵权和侵权后产生的法律及经济利害关系的处理,是知识产权法工作的核心。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就是实际遭受的损害,如财产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痛苦。我国知识产权法对有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如下规定:(1)《著作权法》第46、47条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的录制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行为、汇编行为,都属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只是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了复制、汇编,即没有相应的使用和出售现象,这就不会发生损害事实,当然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该法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侵权。(2)《专利法》第11条对专利权人的制造权、许诺销售权进行了规定。如果侵权人只是制造或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既没有使用,也没有销售或赠予,在此情况下,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专利法》第57条也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3)《著作权法》第49条、《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条分别规定了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通过法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
  (二)行为人过错
  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对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这部分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有的学者认为该类侵权行为具有多种属性,包含了多种行为,主张同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的学者主张引进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法已经承认了无过错责任的地位。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如果善意使用、销售依然构成侵权,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非故意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此处规定的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同理,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也不以行为人过错为构成要件。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侵权行为是多种不法行为的组合,其构成要件法律规定的各种不法行为共有的构成要件。即只要有行为的违法性就构成侵权。
  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只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判断行为有无违法性,理论和实践中通常用认为,凡侵害他人权利,若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即属违法。即一个行为只要侵入知识产权专有权的范围,不问其结果如何、主观状态如何,如果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即可以认定该行为是侵权行为。
  因为,只有认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后,才能进一步判断侵害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至于要承担哪种民事责任,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看属于哪一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满足了“四要件”,则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或违法状态正在持续,虽然还没有出现损害后果,但也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如果,没有过错,但获得了不当得利,则应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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