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浅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梁小林 时间:2014-10-06
  5、坚持和完善职能分离制度、合议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按照遵循公平与效率原则,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海事机构应当进行体制改革,制定职能分离制度,对海事行政处罚职能应作如下分离:由执法大队负责检查违法案件、简易程序案件的结案工作,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核,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督促执法人员违法行政行为。对一般程序的立案、调查、取证、拟写调查报告,由海事管理科负责一般程序案件的结案工作;综合管理科法规员对整个案件进行监督审核,如一些案件处罚的幅度、对象、种类是否合法、合理进行;最后由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把关。这方面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些制度,但还需进一步完善,如执法大队与海事管理科应建立一个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环节,海事管理科应对谈话笔录、证据进行核实,如果存在欠缺应及时提出纠正;而执法大队应对海事管理科作出的处罚幅度是否合理或漏罚提出意见,供海事管理科经办人(法规员)参考,从而制约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错位。
   合议制度是指两人以上对某一案件进行探讨最后经多数人通过决议。海事机构规定:对个人罚1万元及以上,对经营人(单位)罚2万元及以上以及对船舶滞留等处罚必须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这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错位。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他们的处罚有异议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也能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错位起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作用。
  6、建立完美控制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制度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又称情报自由,是指凡涉及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从而有利于公众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利于遏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告知并说明理由制度。这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该制度要求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说明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行政行为过程的制度。对于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而言,回避制度的意义尤其重大,其主要价值在于防止行政行为人的偏私,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增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因此,在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则不能参与该事项的处理,应当回避。
  四、总结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一部分,它是海事行政执法机构提高行政效率必须的权限,它能使海事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与其他行政权一样,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负面作用。控制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机制应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各种措施应互相配合,方能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将汇合成巨大的力量,以抗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能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使之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树立海事管理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执法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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