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樊强 时间:2014-10-06

  2.营造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健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体系
  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法制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为营造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法治环境,首先,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行政法制监督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和指导,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程序。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行为一样都应该具有严格的程序,使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只有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推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健康发展。
  3.注重事前监督,使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作为一种权力制约机制,行政法制监督应贯穿于整个行政权力运作的全过程,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监督要改变轻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的做法,形成一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防范胜于救火”,建立行政法制监督的事前监督机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事中监督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事中监督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事后监督类似于“救火”,是监督体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综上所述,就行政法制监督的整体工作而言,应做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
  4.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完善行政相对人监督、舆论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中“软监督”、“虚监督”和“漏监督”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力度的疲软和监督手段的单一。因此,必须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建立行政法制监督协调机制,做好监督的总体规划,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冲突,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同时,行政机关要诚意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积极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5.整合监督主体的力量,保障行政法制监督的独立性
  单一的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监督已不足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必须建立起完整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提高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地位,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体系更趋合理、科学。即只有保障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才能使监督力量更强大。各监督主体只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杜立夫.权力监督与制约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王世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向[J].政治与法律,2000,(6).
  [3]崔自力.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