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伟 时间:2014-10-06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故而,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特别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一个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现今社会“律”的更重要要求就是要有正义,至少是现实的正义。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造就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更是裁量权的优势所在。在行政领域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更显得尤为重要。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效率上的需要。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和疏漏。 “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的必要性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但在运用这种手段的同时,又带来以下弊病:第一,由于裁量具有一定的自由幅度,这种自由的权力使行政官员的主观能力作用大大地扩展,因此,很容易造成以权谋私、办人情案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有演化为人治的危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了法治精神,在行政主体自身形象被损害的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行政主体挑战法律权威的滥用职权行为,其最大的危害正在于它使社会公众丧失了对法律与政府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正是建设法治国家最为需要和宝贵的。第二,自由裁量权要求执法者的政策水平要高,至少应当准确而全面地理解法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合理作出裁量,这与目前中国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普遍偏低形成矛盾,很难匹配。第三,由于裁量的自由性,往往造成近似的案件由不同的人处理而明显不同,从而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使国家的法治统一受到损害。第四,合理或适当原则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但由于“合理”、“适当”是一个不确切的概念,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而容易造成执法的不合理、不适当,甚至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首先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要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自由裁量权能够存在,不仅因为它具有必要性,也因为它具有公正性,才能够适应各种具体情况,丧失公正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会存在于社会太久。控治并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是保障其存在的绝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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