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房产税计缴的几个关键点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颜良 张涛 时间:2013-02-23
    另外,《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 〔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 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科 ● 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 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 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自用的地 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一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 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 至30%]×1.2%。二是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 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至 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 定。三是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 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 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四是报批类减免税政策.
    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一些房产规定免税,包括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 房产免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4.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的起止时间 对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 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 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 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 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 时间的问题,《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 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 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5.关于外币换算的时间点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第四条规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 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 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参考文献】 
[1]岳树民、王海勇.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现状与问题分析[J],扬州大学税务 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2]路小平、张红.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初探[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年第 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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