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营及法律环境层面的担保风险控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7
   摘要:信贷担保的风险是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而法律环境的缺陷又是信贷担保的主要风险源。面对信息、诚信、传导三不对称的环境滞后,就需要努力推动信息对称、诚信对称、传导对称。
  关键词:信贷担保风险管理法律经营环境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把目光纷纷投向信贷担保风险,因为它正是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信贷担保的风险控制中,经营及法律环境举足轻重。信贷担保的风险控制环境,从管理学角度看是经营环境,从法学角度看是法律环境。良好的经营及法律环境可以有效地减少担保风险,反之会增加担保风险。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深化,信贷担保的经营及法律环境已经大大改善。但是,与迅速发展社会经济形式相比,信贷担保及法律环境显然相对滞后,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来自经营及法律环境缺陷的风险源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超资格、超实力担保
  信息不对称有两层含义:一层是空间上的不对称。是指信贷担保关系中的三方,银行方的信息相对社会化、公开化,借贷方和担保方的信息相对私有化、隐蔽化。在通常情况下,银行的信用政策、信用资格、信用信誉、信用实力、信用程序等相关情况,几乎完全向社会公开,几乎完全透明:借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资格、信用实力等情况,则几乎形同“个人隐私”,不易被外界真正了解。另一层含义是时间上的不对称。正是由于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借贷方和担保方几乎可以随时掌握银行相关政策和相关程序的各种变化,而银行方对另两方资格及实力的变化,往往需要通过上一个经营期的报表加以判断,从而在获取信息上形成了明显的时滞。
  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担保人比较容易或有意或无意地产生超资格、超实力的担保,银行不易进行有效地及时控制。“超资格”担保主要有四种状况:1,出保时保证人不完全具备保证资格(包括保证资格有争议);2,出保时保证人失去了保证资格;3,出保时押品不完全符合抵押、质押条件;4,出保后押品失去了抵押、质押的部分条件。“超实力”担保业主要有四种状况:1,出保时保证人提供了超过承受能力的保证:2_出保后保证人的经济能力下降:3,出保时高估押品价值:4,出保后押品价值缩水。
  如果排除有明显的恶意骗贷因素,比较容易出现“两超”状况且最易加剧风险的担保形式主要有四种:1,上下互保。多发生在母公司子公司之间,而且往往是分别向不同的银行申请贷款:2,平行互保。多发生在有关联的企业之间,通常也是分别向不同的银行申请贷款:3,一户多保,也可称花保,即1家企业为多家不同的企业出保,被保企业分别向不同银行申请贷款;4,结伙叉保,即甲为乙保,乙为丙保,丙为甲保,形成三角交叉保。多发生在大型集团的下属企业之间。5,结伙串保,即a为b保、b为c保、c为d保……形成一长串的担保链条,多发生在大型集团的下属企业之间和其他关联企业之间。互保、叉保、串保中的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导致较大的贷款风险。尤其是花保、叉保、串保往往会埋下巨大风险的隐患。例如,中国某最大的啤x花企业曾在净资产5亿多的情况下,办出了20亿元的贷款担保。几年前轰动北方的沧州案也很典型。河北宝X集团及其5个控股公司和10户关联企业曾通过互保、叉保、串保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约30亿元。2007年初因宝X集团和宝x股份出现债务问题,参与担保的所有企业的全部银行贷款风险先后显现。沧x股份也因承担宝x系的担保责任而迅速陷入困境,并于同年4月进入破产程序,形成不良贷款10亿元。随后,又有2家当地企业因卷入担保而导致破产清算,形成不良贷款约8亿元。其信用风险蔓延到山西、青海等地。
  (二)诚信不对称——导致恶意套贷逃债
  在诚信不对称的情景下,银行能够真诚地公开自身的政策、意图、程序、实力,借贷方或担保方刻意向银行方隐瞒自身的真实情况。恶意套贷逃债往往是诚信不对称情景下最为突出的问题。恶意套贷逃债的惯用手法有两条:一条是弄虚作假,主要是在担保资格、担保实力上弄虚作假;另一条是干扰实现。如采用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的途径,转移资金。故意转移押品等等。套贷常用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重复担保,二是三角叉保,三是结伙串保。例如,去年3月《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某电力企业主雷某采取弄虚注册、假造担保协议、利用自己掌握的多个公司交叉担保等方式,从当地3家银行骗贷1.65亿元。案发后所有贷款全部转入不良,其中大部分已成损失定局。又如,前几年轰动全国的德隆集团倒闭案,也具恶意骗贷逃债性质。德隆系近百家关联企业以叉保、串保、重复保等方法获贷100多亿元,后因担保链中的多环节出现问题,链条中的一连串企业陷入信用危机,导致德隆系全面崩塌,全国17省市的100多家企业被拉下水。近10家商业银行遭受贷款损失。
  (三)传导不对称——导致债务悬空
  债务悬空是指银行甚至司法机关无法落实银行已经存在的某些债权债务关系,其基本标志是无法落实可以执行的贷款债务人。比较典型的债务悬空门道有四条:1,借改制、撤销等表象原因,借款人、担保人玩消失;2,借各种原因、借款人、担保人玩名存实亡;3,借款人不仅名存实亡。而且还玩抵押不具效力:4,借款人或担保人制造复杂的多角债务纠纷,玩无休止的官司循环。在我国大型银行股份制改革之前,债务悬空曾经是最令人头痛的债务风险。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几家大型银行报损的呆坏账资产中,仅债务悬空的呆坏账就高达数百亿元。
  债务悬空固然有种种主客观原因,而行政传导大大强于法律传导以及利益约束大大强于法律约束,是主要原因之一。就信贷活动而言,行政传导强于法律传导的基本标志是行政可以干扰法律执行、可以干扰司法,行政可以负面影响信贷及其担保。在行政干预下,银行对有关信贷的法律执行、对信贷风险的控制原则,甚至司法机构的司法审判,有时不得不服从于地方行政意图。
 在信贷担保领域,行政传导强于法律传导的问题往往集中在“借”与“还”两个节点上。首先,“借”的环节——放松担保条件和担保审查,往往以不规范的担保取得贷款。有相当一些地方政府依然没有从庞杂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一直在直接干预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久而久之。比较容易形成一种怪现象——即企业的信贷需求和对策可以上升为地方政府的信贷需求和对策。地方政府乐于为工商企业取得银行贷款去“说话”,于是企业往往可在放松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贷款。其次,“还”的环节——干扰贷款如约回流、干扰权利实现。在这个环节上有A、B两个点比较容易出现行政干扰。A点:企业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违约债务——助逃。例如,对企业的逃债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出面“说话”。B点:对企业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债务“指导”司法审理过程,等等。前面所列举的种种债务悬空,有相当一部分与行政干扰有关。据中南某银行披露。前些年一些企业借改制的时机,采取
母子分离、金蝉脱壳、先分立后破产等方式,使约20亿元的信贷资金形成债务悬空,其中,约有近10亿元与行政干预有关,占悬空债务的50%左右。
  行政传导与法律传导不对称的根源有两个:一个是管理惯性。几十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经济,从而容易形成行政干预。另一个是利益约束强于法律约束,从而一些企业把利益追逐凌驾在法律约束之上。这也是导致信贷担保的最根本风险源之一。
  二、通过完善法律环境控制风险源
  银行信贷担保风险的有效控制,离不开良好的经营及法律环境。针对法律环境对信贷担保风险的成因及其影响现状,改善信贷担保的经营及法律环境,就需要努力推动信息对称、诚信对称、传导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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