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财政横向不平衡与构建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晓龙 时间:2013-02-17
  1.实行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转移支付模式。自从分税制实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支付方式,即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世界上除了德国等少数国家实行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转移模式外,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这种纵向拨款的方式对于财政的纵向平衡的实现是不可缺少的,但其在实现财政横向平衡方面却力显不足。横向转移的模式指的是平级政府主体间财力的转移,即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财力转移。显然,采取这种横向转移的模式对于缓解财政的横向不平衡有着积极的影响。我国当前在实行纵向转移模式为主的同时,实行横向转移支付模式有了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首先,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过大,公共财政的服务水平极不均衡。由于我国东中西部的差距过大,而中央的财力又有限,单靠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很难实现地区间公共财政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其次,我国相对富裕的东部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已经接近某些发达国家的水平,有能力并从整个国家的战略角度出发也有义务支持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再次,发达地区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财力转移不仅仅对受转移地区的财力水平,提供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水平有利,而且有利于地区间各类要素的流动,进而促进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有利于提高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从而最终也会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这是一个相互协调发展的过程。
  2.逐步降低税收返还数额直至取消。我国在1994年采取“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以后造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下滑,为了维护地方既得利益我国采取了税收返还的方式来弥补由于分税制带来的财政纵向不平衡。税收返还的数额是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的净上划收入数额(消费税+增值税的75%-中央下划收入)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的税收返还额则在1993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税收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税收每增长1%,中央则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增加0.3%,并且以环比的方式逐年增加。税收返还严格意义上不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它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地方的既得利益,因而不具有均等化效果。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税源充足,其得到中央的税收返还数额也就较大。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所得到的税收返还的规模就较小。因而税收返还的存在加剧了我国财政的横向不平衡。并且由于税收返还的数额巨大,其在转移支付总额中所占得比重虽然逐年下降,但迄今为止仍然是我国现阶段最主要的转移支付形式,因而对我国财政横向不平衡的影响就更大,因此应该逐步的减少税收返还的数额直至取消。
  3. 合理确定现有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中的配套政策。专项转移支付又称为有条件的补助,是指中央为实现特定的宏观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委托地方政府代理一些应属中央事权范围类事项而设立的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地方政府后有些是需要地方政府拿出一定比例的地方资金作为配套。理论上讲,对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务、辖区间外溢性公共服务等进行的专项转移支付要求下级政府配套,是贯彻上级政府的政策意图,引导地方政府资金的投向向,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示范效应,增强地方政府责任意识的一项重要政策,可以改变相对价格,有效解决外溢效应等引起的效率低下问题。但这种要求地方政府拿出配套资金的专项补助也有种种弊端:富裕地区由于财力的充裕往往能够较充足的安排相应的配额,从而能够获得较多的专项拨款,而贫困的地区在配额方面的财力准备上可能就显的捉襟见肘。为了获得专项拨款可能就把一些用于其他的用途财力转移过来,从而加大了贫困地区的财力紧张,进一步导致了财政的横向不平衡。因此中央财政应在专项拨款方面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降低地方所需配套资金比例,并尽可能的取消配额要求。
参考文献:
曾军平:《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财政平衡效应研究》,经济研究,2000(6)
刘溶沧,焦国华:《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与转移支付制度创新》.财贸经济,2002(6).
赵云旗:《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安体富:《中国转移支付制度:现状·问题·改革建议》,财政研究,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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