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存在“四难”亟待解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7

  (三)柜面审核难
  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合规性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目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均通过非现场审查报表的方式审查金融机构每旬(月)缴存的财政存款金额是否正确,但由于执行“按月报送,定期审核”的方式。商业银行仅在月末调整时向人民银行报送上月月末日计表,上中旬调整时,只填制缴存清单和余额表,不提供原始报表资料。在上中旬调整日,会计营业部门只能机械地根据金融机构填制的缴存科目余额表办理退补缴业务,无法审核退补缴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采取这种审核方式,只能从形式上检验金融机构是否漏算了科目以及数值计算的准确性,从实质上无法看出金融机构是否未将吸收的财政存款全部纳入规定的科目中,以规避缴存核算义务等行为。
  (四)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难
  1.实施监督检查缺乏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否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的其它财政存款及缴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未作任何规定。相关法规也缺少对缴存财政存款业务实施检查的明确依据,导致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监督检查工作难以开展。
  2.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一致。1984年印发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1985年印发的《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和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对欠缴、迟缴财政存款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分别为:“按欠缴金额每日万分之二计收罚款”(后调整为万分之三)和“根据迟缴或少缴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后调整为万分之五)”。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2004年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对不按规定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金融机构迟缴、少缴、欠缴财政存款如何处罚,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由于处罚依据存在实质性缺失,导致财政存款的处罚主体、处罚方式、处罚标准等无所适从。
  三、解决“四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清理完善财政存款缴存的制度规定,加大监管力度
  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将涉及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补充和完善,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缴存时间、范围、缴存程序、手续和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手段及相关法则等事项作出具体的、系统性的规定,以指导和加强当前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管理工作。修改《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明确财政存款缴存业务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商业银行违反财政存款管理行为的处罚内容及具体操作标准。各级人民银行成立由货币信贷、会计、国库、营业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组,开展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核算及缴存等有关工作的专项检查,加大对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力度,规范财政存款缴存工作。同时,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制度规定、相关法规的学习贯彻,开展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培训,使其适应工作要求,坚决杜绝财政存款少缴、漏缴现象。
  (二)提高财政存款管理的信息化程度
  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建议开发财政存款缴存管理系统,针对交存款机构开发数据接口程序,由系统根据核定的缴存科目,直接获取交存款机构核算系统导出的原始报表数据,禁止人工修改,提高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系统自动生成交存(调整)财政存款划拨凭证和财政存款余额表,人民银行根据交存款机构报送的交存款凭证和余额表进行账务处理后,由系统对账务处理结果与交存款系统计算结果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真实、账务处理正确,同时也能克服每月上旬、中旬人民银行无法核对科目余额真实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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