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与借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沈琳 时间:2013-03-05

  可见,香港所得税扣除比率最高,大陆次之。但若综合考虑捐赠受益主体的数量和扣除对象等因素,大陆的扣除比率实际较台湾低。而且,大陆关于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扣除的立法层次较低,有很多是以通知的形式下发,不能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三地的所得税法都没有对企业当年公益性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这既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也不利于企业逐年消化一个纳税年度内的较多捐赠,导致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规模偏低。据对上海企业的一次调查显示,92.4%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以捐款捐物、劳务支援、技术培训和智力支持等多种形式进行过捐赠;此外,大部分市民都曾在单位或社区参加过各种捐款捐物活动,这些有相当比例都没有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可见,对未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或者是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均不得予以扣除的规定过于严格,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3.财产税类。在香港,凡为香港的利益向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捐赠,用作慈善用途的,在计算遗产税时可予以扣除。台湾规定,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捐赠给以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而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的教育、文化、公益、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的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凡通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向私立学校的捐赠,可以享受更高的扣除比例,个人的捐赠扣除比例为50%,营利事业的捐赠扣除比例为25%。此外,慈善救济事业使用的房屋免征房屋税。依据大陆税法,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育、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港台都有通过开征遗产税或赠与税建立起慈善捐赠“倒逼”效应的机制。国外经验表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鼓励慈善捐赠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而大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税种设置,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空白。
  4.行为税类。香港规定,属于馈赠的不动产转让或香港股票的转让,如果是由享有实益权益的人士或登记物主捐赠给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或以信托方式付给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的,免缴印花税。在台湾,非营利组织专供卫生使用及教育文化之宣传巡回使用的交通工具,有固定特殊设备及特殊标识者,免征使用牌照税。对非营利组织中的私立学校、公立学校和领受捐款的公益团体等特定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给予减免印花税。大陆则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可见,台湾在对慈善捐赠的行为税类的优惠上,涉及税种较多。印花税方面,港台规定面向普遍的受益主体的捐赠均可免税,而大陆则仅局限为向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和学校的捐赠,税收优惠范围相对狭窄,也与之前许多税种的优惠范围不一致。
  5.资源税类。台湾各级政府出售或依法赠与的公有土地及受赠的私有土地,私人捐赠供社会福利事业或依法设立私立学校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税。大陆规定,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对大陆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借鉴
  目前,大陆正在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要适应这种由单位管理向社会管理的转变,必须培育出一大批慈善机构,并使之逐步发展成为除市场、政府以外的第三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力量。因此,在充分借鉴港台经验的基础上,大陆的慈善捐赠税收政策应着力进行以下几方面改革:
  (一)完善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法律体系
  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社会募捐法》,将现行散见于多部法律中的税收优惠条款补充完善,添加进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和实际可操作性。加快遗产税、赠与税乃至特别消费税的立法研究,逐步建立起具有捐赠“倒逼”效应的机制。
  (二)有重点地扩大慈善捐赠的范围
  根据目前的社会现实和经济发展状况,可以考虑重点将灾害救助、教育事业、扶贫济困、社会福利等纳入慈善捐赠的范围,但在捐赠范围的规定上不必过于细致。总体而言,可以效仿香港,规定只要是对社会有益且具有慈善性质的捐赠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三)扩展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形式
  调查表明,大陆90%以上的企业曾以多种形式进行过捐赠,其中有相当比例由于以非现金的形式进行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基于这一事实,应效仿台湾对实物捐赠同样予以税收优惠,具体可以采取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对实物捐赠予以税前扣除的关键在于如何对捐赠的实物进行价值认定。对此可以依照以下顺序进行:(1)按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当期有效价值证明,如购货发票、资产评估报告等;(2)按捐赠当期捐赠方生产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3)按捐赠当期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4)按税务机关核定的价值。
  (四)扩大公益性组织的范围
  有步骤、分层次地相应扩大有资格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组织的范围,特别要将地方性的公益性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纳入,给予其出具捐赠免税凭据的资格。逐渐做到,只要是通过公益性组织和政府进行的捐赠都应允许税前抵扣。同时,对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捐赠严格区分,差别对待,体现出政府对公益性捐赠的支持和鼓励。
  (五)提高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
  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财政收入逐年稳定增长,为进一步推动慈善捐赠事业蓬勃发展,政府应当大幅提高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笔者认为,可以对个人捐赠准予全额扣除,对企业捐赠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应遵循国际惯例,允许超出限额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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