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生态化改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金华,谢一鸣 时间:2013-03-03

    3.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方式不合理。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是以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计征依据,并结合补偿费费率以及开采回采率系数予以征收的。将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计征的依据,容易导致矿山企业放弃那些难开采或价值不大的尾矿、伴矿,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矿山企业采富弃贫的短期行为。而就世界范围而言,实行从价计征即以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征收依据的较少,大多数是实行从量征收,以开采量作为补偿的依据。另外,以开采回采系数来制约采掘业减少储量消耗,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由采富弃贫带来的利润远远超过因实际开采率降低而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4.矿产资源税费体制构建不规范。首先,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存在交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而《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则规定: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很明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重复征收。其次,一些非出于环境目的的扭曲税费致使一些企业税费负担过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自l994年我国将产品税改成增值税以来,矿山企业的税费负担明显加重。首先,矿业资本有机构成高,设备购置费用数额大,固定资产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其次,矿业主要依赖生产要素的增加,而矿产品属于初级产品,为直接生产矿产品而购进及消耗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很少或没有,只有少量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而矿业产值的绝大部分都要作为增值部分而缴纳增值税,致使矿业的税赋比一般的工业企业要高出许多。而且在所得税方面,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未作为资产处理,导致所得税税基高。
    三、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生态化改革
     对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行生态化改革,目的在于将矿产资源开采中产生的各种生态外部性影响内部化,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方面,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价值和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平衡,促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生态化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对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种做出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相关规定;二是创制新的矿产资源生态税种;三是降低非出于生态保护目的的扭曲税种的负担,以保持税收的中立性。具体体现为:
    1.重构矿产资源税费体制,整合税费种类。完善我国的资源税制度。虽然有学者建议取消“资源税”,认为现有的资源税,征收标准、归属和用途都不能正确体现国家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收益,不能正确体现国家作为行政权利和财产权利主体与矿业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也不符合国际惯例[4]。但笔者认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取消资源税的条件,如取消资源税变动过大,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财税政策的背景条件。应该在保留资源税的基础上,对资源税制度进行完善。一方面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提高征税额,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及对处于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功能脆弱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适度地课以重税。另一方面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增加其生态价值补偿的功能,以补偿矿产资源开发必须投入的生态环境成本。
    取消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直接纳入具有绝对地租性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以避免体制上重复征收的尴尬。改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中的从价征收为从量计征,并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同时,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用途,确保其中一部分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支出。
    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有选择”地分步转型,即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全部机器、设备增量一次性全额抵扣进项税,同时对存量中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在三年内分期抵扣的方案既能基本体现增值税的优点,又能得到一般纳税人的普遍欢迎和支持[5]。
    而且允许矿业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初期折旧、提值折旧等方法作为降低所得税税基的重要手段。这一点,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阿根廷第一年允许有60%的折旧率,剩下两年每年20%;
    而巴西,加速折旧与核准的采矿项目的数量变化有关。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走国际合作道路,实行联合纳税,减少总体纳税额,减轻和企业所得税负担。
    2.制定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税费率,发挥税费率的激励效用。在区分品种的基础上,根据资源的稀缺程度和资源的市场需求,结合一定的市场经济条件适度提高一些偏低矿产资源的税费率。实行浮动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税率,充分发挥税费率对生态保护的激励作用:当矿山企业的活动亲于生态环境时,降低税费率;当矿山企业的活动逆于生态环境时,提高税率。对回采次数等于或高于核定回采率的矿山企业实施税收优惠。例如,在埃塞俄比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矿山企业回采或是重新开发其他矿可以享受净利润大约5%的税收优惠,在24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8月秘鲁,回采没有任何限制还有税收减免。
    3.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治理费或履约保证金[6]。作为一项新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目前已有30个省份建立了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7],在矿山环境保护及治理方面已显现出了一定的优势。保证金的交纳一般根据矿山开采的产量按吨矿2-l5元或售价的2%-4%征收,由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的交纳额度,在银行建立企业生态修复保证金账户,由政府监督管理其使用[8]。采矿权人按照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合格的,保证金应予以返还。如采矿权人不进行恢复治理,或恢复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保证金则不予返还,而将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
    4.开征环境税。环境税(又称为生态税、绿色税)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依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征收环境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通过影响污染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变其成本收益比,迫使企业重新评估自己的资源配置效率。从我国当前的情形来看,环境税的开征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在2009年6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上也曾表示,环境税制度目前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在条件成熟时推出。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中,不合理的开发行为往往会造成对生态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开征环境税将促使矿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开征环境税,主要应考虑以下两方面:一是设立新税种,例如针对矿业生产作业中产生的排放污染物征收硫税、碳税、污水税等;二是协调环境税与其他税种的关系,如环境税应该要与资源税等税种共同协调好税收的优惠政策,共同致力于鼓励矿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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