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斯的税收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于广信 时间:2010-06-25
凯恩斯的税收理论是建立在他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和投资乘数原理之上,是从宏观角度研究分析税收问题,并将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干预的主要手段,这些以宏观思想为依托的税收理论,突破了古典学派传统的中性税收,“夜警”国家等理论体系,对以后资产阶级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凯恩斯的税收理论的主要主张

  凯恩斯从税收如何促进实现充分就业和税收如何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两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以下观点:

  (一)改变税收体系,提高消费倾向

  他认为难以实现充分就业和存在经济危机的原因,在于社会有效需求不足,而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和资本边际效率递减,又直接影响有效需求不足,必须通过加强国家干预来刺激有效需求增加。我也承认,办法就是双管齐下,一方面设法由社会统制投资量,让资本边际效率逐渐下降,同时用各种政策不增加消费倾向。而税收变动就是增加消费倾向的极有效的各种政策之一。因为各种资本之边际税率,在市场估计办法之下,可以变动甚大,而利率可能变动范围太狭,恐怕不能完全抵消前者的变动。所以,凯恩斯把改革税收体系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促使消费倾向增加的主要办法,国家必须用改变租税体系,限定利率以及其它方法,指导消费倾向。

  (二)税收体系应以直接税为主

  各种间接税,如销售税和消费税,其征税对象实际是人们手中原来可以用作消费支出的货币,如果将这笔货币通过征税作为政府支出,则达不到提高有效需求的效果,这类税实际是将私人消费转变为政府消费,即私人支出转变为政府支出,原来的效果和征税后的效果几乎一样。所以凯恩斯认为,间接税是不合适的税种,应当改变租税体系,将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改变为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

  (三)对遗产课以重税

  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提高消费倾向,应实行累进税率,尤其对遗产,应课以高额累进税率的重税,否则就容易使人们将财富积存下来,而不同用于投资和消费,从而降低消费倾向。他主张征收高额遗产税,其目的除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以提高消费倾向外,同时也是为了消灭坐收利息阶级,于是对食利阶层课以高税。

  二、凯恩斯税收理论的启示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得到了飞速,人民的生活也得到了巨大的改善和提高。国家倡导的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先富政策的确使先富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造就了成千上万个家,然而与此同时,地区、行业以及企业之间收入差距也相对扩大。“三资”企业以及一些效益较好的国有垄断型企业,职工年均工资数万元,有些亏损企业则难以发放工资;少数私营企业主及特殊职业者,年收入达十几万以上。据国内外学者测算,目前我国收入差距已超过了西方发达国家,接近了中等收入国家,只低于巴西等南美国家和前苏联等东欧国家,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党的十六大提出我国要在木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日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因此,如何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凯恩斯主张加强国家干预经济,来协调收入分配关系的政策。因此,我国应借鉴其理论原理,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更好地运用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税收手段来调节我国各方面的收入分配关系:从而达到将来建立共同富裕社会的目标。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凯恩斯认为,如果财富过分集中在个别资本家的手中,他们又奉行节约的信念,就必然会大大地降低社会消费倾向,不利于资本积累。因此,应采取加强征收富人直接税的办法来重新分配收入,从而使社会消费倾向提高。结合我国国情及活动的状态,应适当提高累进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努力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从而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

  (二)征收遗产税和赠予税

  征收遗产税和赠予税是鼓励年轻一代自力更生,有效地控制财富差距代际积累的重要手段,对于扩大政府财源,支持公共事业,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考虑到我国的人日政策,应实行“总遗产税制”,“先征后分”,即征税后才能把遗产分配给继承人。考虑到社会普遍收入尚不高,所以征税的起点可以适当高一些,应征面可以窄一些,重点是放在调节过高收入上。根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为不影响富人积聚财产的积极性,遗产税税率可低一些,并同时配套实施税率略高的赠与税制度。当然,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要慎重研究,以有利于经济和提高效率为前提,稳定币值,吸引持续投资。

  (三)对非劳动因素带来的高收入,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税收加以扣除,收归国家

  较优的条件(指土地的肥沃程度和地理位置、矿藏的丰富度和地理位置等)会带来级差效益,由于我国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这种级差收益应通过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形式上缴国家。对一些国家特许的垄断经营的行业和,应征收垄断利润税。

  (四)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转移支付方式,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制定最低收入标准,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达到这一限额,设立帮困扶贫基金,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给予补助和救济,使其能维持基本生活;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落实养老、医疗、失业等统一计征的社会保障综合税,以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等的发放,进而提高居民收入分配的预期;应增加对普遍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投入,并建立民办公助的高等职业教育,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时候,建议能够拨出一笔专款,专门资助子女及贫困生上学;以累进所得税的收入用于公共事业投资,如公共经济住宅等,以便于低收入阶层受益;对日用品实行补贴,以减少低收入阶层的负担。

  (五)调整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为实现地区平衡发展,政府应在积极引导和组织相对富裕一些的东部地区为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提供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并通过产业转移和协作,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的同时,努力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逐步增加发达地区对中央财政的贡献率,逐步增加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数量及税收优惠措施,支持这些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第二,逐步减少,甚至在适当的时候取消对某些发达地区的政策优惠,从而创造各地区公平竞争的外部发展条件。

  (六)废除现行农村税费制度,统一城乡税制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所采取的城市偏向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导致城乡差距过大,农民负担过重。所以应调整城市偏向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改变现行的工农业之间、城乡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通过废除现行农村税费制度,统一城乡税制,使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税收权利与义务;调整重城市轻农村的财政支出原则,通过增加农业科技和农用基础设施的投入以及加大扶贫力度等措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分税制,使城乡居民得到大体平等的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农村各项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妥善安置农村富裕劳力;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