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税收制度的特点及新世纪初的安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丁淼 时间:2010-06-25
 芬兰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

  芬兰税制主要特点有:

  1.靠税不靠费。以中央政府1999年财政预算为例:由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杂项收入、政府贷款利息和国有利润收入,借贷等4项构成预算总收入1871亿马克。其中,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为1522亿马克,占81.3%。杂项收入中,剔除从欧盟获得的补贴、出售国有企业股份、彩票赌场收入后,只剩100亿马克,占总收入的5.3%。政府各部门收取的诸如外交部签证费、司法机构查没收入、捕鱼打猎许可费等各项收费在内项目很少,而税收负担很重。近年来,芬兰出现了希望提高针对专门对象的“收费”,降低普通税负的呼声,但看来改起来还要十分慎重,以税为主体制度是不会动摇的。

  2.税权高度集中。芬兰财政部税务司是负责为税务立法服务的机构。财政部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税种的设立提出意见,交议会通过后执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力设立税种,也没有权力提出收费项目和罚款项目。地方政府只有根据中央政府决定的税种和各地情况决定税率的高低。因此,无论是在芬兰居住还是经商,除了照章纳税外,人们几乎没有办事要收费的概念。

  3.“一只口袋两条线”。政府可比作一只大口袋。政府各种税费等收入统统装入这只大口袋。政府的一勿公共支出也统一从大口袋中往外掏。但各项公共开支,政府都要给以保证,纳税人对哪些应该保证的公共开支项目也有权力监督。此外,制定税收和各种费用的机构与按照税法实际收税的机构是两条线。财政部税务司和税务局是业务完全独立的两个机构、两套班子。在芬兰,绝对不允许自己决定收费和收取费用自己开支或使用或截留税、费的情况。

  4.雇主(公共部门和企业)是税收的关键环节。作为国家收入主体的所得税,主要依靠雇主向税务部门申报。由于雇主(包括企业)都有完善而严密的、审计制度,因而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能得到保汪。因为雇主如实申报与降低雇主自身赋税的切身利益紧紧相连。以前纳税人自行申报和雇主申报两条线相互印证,现在由于机广泛使用,1/3的纳税人已经不用再自行申报工资收入状况,根据雇主申报就可以准确无误地征收所得税。

  芬兰的主要税种

  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芬兰的营业实体分为无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经济协会(即合作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芬兰最常见的营业机构形式,也是受控外国企业的最主要形式。在芬兰获取利润的公司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公司包括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利润按居民公司的方式课税。

  (2)课税对象、税率。居民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是全球的所得减费用,以每一类所得单独计算,营业损失不能冲抵其他所得。芬兰不征收专门的资本利得税。对芬兰的受控外国公司有专门立法,以防止分配和持有建立在低税国家的公司所得逃避芬兰税收。芬兰居民(公司或个人)应就其所得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份额纳税,而不管利润是否分配。规定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税水平低于芬兰税收的3/5.居住在另一国的非居民个人和公司应就来源于芬兰的资产、经营或专业活动、工资、薪金、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缴纳中央所得税。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通常免税。适用于芬兰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现行税率是28%,但不缴纳地方所得税,芬兰的外国分支机构按25%的税率缴纳中央所得税。芬兰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按25%的税率纳税,有税收协定的按规定予以减免。按国内法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大多数情况下是免税的。如果收受公司是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居民并拥有芬兰公司股本至少25%的,则对其收到的股息不征收预提税。芬兰公司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不大,且呈下降趋势。1965年为2%,1975年为1%,1992年为2%,1989年为2%,1990年为1.7%,1994年为0.8%,1998年上升到4.1%,主要原因之一,芬兰于1996年将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5%提高到28%。

  (3)其它规定:芬兰从1990年初开始,实行新的归集抵免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当一家芬兰公司支付股息时,该公司应缴纳至少为已付股息1/3的税。这种税可冲抵股东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芬兰规定任何年度的亏损可向后结特,从后10年应税所得中折扣。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芬兰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2)课税对象、税率。个人所得分为资本所得和勤劳所得。与资本所得有关的费用可以主要从资本所得中扣除,与勤劳所得有关的费用只能从勤劳所得中扣除。资本所得的中央所得税税率是25%。资本收益按资本所得课税。当计算资本收益时,应从每一出售资产的销售价中扣除购进价或销售价的30%。勤劳所得按累进税率课税。4.2万马克以下的勤劳所得不征收中央所得税,但要征地方所得税。1999年初芬兰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各级税率,除最高级外,普遍降低0.5%,另外根据通货膨胀率对各级所得额普遍调高2%。为了鼓励勤劳就业,在中央征收所得税中增加了劳动费用的扣除;在地方征收所得税中增加了劳动所得额的扣除。此外,个人还要就勤劳所得缴纳15%至19.75%的地方所得税和1%至1.5%的教堂税。个人资本所得应缴纳地方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勤劳所得按35%的税率纳税,资本所得按25%的税率纳税。

  3.增值税。此税于1969年开征,当时标准税率为11.1%。从1998年开始,对增值税率进行调整:标准税率为22%,对主要食品实行17%的低税率,对客运、旅店、电视许可证及大部分的文化活动适用8%的税率,对报纸、期刊适用零税率。这与大多数国家逐步提高增值税率的趋势是一致的。

  4.碳素税(包括燃料税)。1990年1月开征,征收水平不高。以所有的化石燃料为课税对象(但对运输用的燃料不征),按每吨碳素平均征收24.5马克。分类情况:煤每吨16.8马克,轻油每千升21马克,重油每千升21马克,天然气每立方米10.5马克。芬兰于1993年对二氧化硫(SO2)征税,柴/汽油按含硫量计,每千升25埃居。1994年又修改燃料消费税。课税对象由碳化合物改为欧盟型的含碳燃料,还引入了一种对内燃机和汽车汽油的差别税收。

  其他税种

  1.遗产和赠与税。遗产税与赠与税采用相同税率分别征收。现行夫妇双方的子女为继承人的税率:

  (1)20000-100000马克部分为10%;

  (2)100000-300000马克部分为13%;

  (3)超过300000马克部分为16%。

  2.社会保障税。芬兰的社会保障税(缴款)经常变动,适用于雇主的平均税率,养老金16.6%;失业保险2%或6.1%;意外保险O.44-7.77%;社会保障4-6.5%;团体人寿险0.12%,雇员的社会保障税税率2.45%加超过8万马克的1.9%。1995年雇员就业养老保险4%,失业保险1.87%。这些保险税在征收所得税时可从勤劳所得中扣除。

  3.财产税。就上一年来的净财富按年征收,计算净财富时要从总资产中减去负债。只有个人、合伙及非居民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缴纳此税,1995年,居民个人适用税率:110万马克以下,税额500马克,超出部分适用0.9%的税率。非居民就其每年在芬兰的全部财产按1%纳税。

  4.不动产税。就应税的不动产值按0.2%到0.8%税率征收。如果不动产用于营业,则不动产税可从营业所得中扣除。

  5.其他还有特别税和消费税。

  芬兰新世纪初的财税安排

  芬兰从1994年起衰退有了明显改进,失业率从18%降至1999年的11%。预算赤字占GDP比重从1993年的7%降至1998年的1.5%。以上成绩主要由于紧缩财政开支和税收收入的增加取得的,而税收增加导源于经济增长,低通胀和低利率等因素,其中公司税和间接税增加最多,公司税占GDP的比重从1994年的O.8%增加到1998年的4.1%,间接税从1995年13.8%增加到1998年的14.1%。然而芬兰政府财政的平衡,特别是中央政府财政盈余是建立在非常高的税率基础上的,这是福利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从财政收支结构方面来看,它是难以持久的。如果未来的经济增长能有保证,那么,就必须减税,为此,芬兰政府拟在1999-2003年间减税额占GDP的1.5%。1999年大选后执政的社会民主党政府提出1999-2003年财政政策的指导方针是:

  1.中央政府的财政委达到结构性的结余;

  2.中央政府的债务占GDP的比例要降到50%以下;

  3.从1999年开始的4年内中央政府实际支出水平要维持原有水平不变;

  4.家庭缴纳的所得税削减100亿-110亿马克。

  从芬兰现在的经济趋势看,这一计划有可能实现。据芬兰银行预测,经济继续健康增长和就业率提高,将有助于2000年中央政府的财政积金的增加超过GDP的1%;根据国民收入账户计算将有较预算计划为多的50亿马克的积余,它完全来自社会保险基金的积余。在经济与货币联盟中,健全的中央政府财政是必需的,因为使财政政策能适应的商业周期的波动要留有调节的余地,而不能建立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乃是支持日益增加退休金支出。在芬兰,政府总预算的情况历来比之欧元区较大的国家具有较大而更多的可变性,因而建立较多的财政积余是特别需要的。政府早已宣布,来自所有私有化的收益将用来偿还债务。在给定有利的经济业绩和大量的私有化收益下,政府现有规定的目标并不是十分野心勃勃的,到2001年,即使所得课税削减1%,而间接税的净收入又减少10亿马克,政府的财政积余仍能增加到140亿马克。政府总财政积余将增加相当于GDP的5%,中央政府债务将降低到接近GDP的40%(接近“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30%规定),尽管财政政策可能有预料不到的差误,但是,保持紧缩的支出,将在中期内足以保征最终全面削减税负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