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花生饼如何核算进项税转出额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6-25
案例:我公司是一家食用植物油加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加工食用花生油,适用税率13%.在加工食用花生油的同时,公司可以回收副产品花生饼,由于花生饼属免税货物范围,公司要花生饼的进项税转出额,税务部门要求按税法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现举例说明:

  2005年1月,公司购进花生仁250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106194.69元,税款143805.31元;加工收回花生饼130000公斤,1月份开具普通发票注明花生饼销售收入50000元,2月份销售花生饼开具普通发票80000元;2月份销售花生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67256.64元,税款112743.36元。副产品成本按现行销价确定。账务处理如下:

  1月份购进花生仁时

  借:原材料———花生仁1106194.6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3805.31
    贷:银行存款1250000

  加工收回花生饼

  借:产成品———花生饼130000
    贷:生产成本———花生油130000

  1月份销售花生饼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饼销售收入50000

  计算1月份进项税转出额:143805.31×(50000÷50000)=143805.31(元)

  借:产成品———花生油143805.3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3805.31.

  1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43805.31-143805.31=0(元)。

  2月份销售花生油

  借:银行存款8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油销售收入867256.6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43.36.

  2月份销售花生饼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饼销售收入80000.

  2月份“应交税金”=销项税额(112743.36)-期初留抵税额(0)=112743.36(元)。

  3月份税务部门按季度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季度应转出进项税额:143805.31×130000÷(130000+867256.64)=18746.12(元);

  冲减多转出的进项税额:18746.12-143805.31=-125059.19(元);

  借:产成品———花生油(红字)125059.1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额)(红字)125059.19.

  第一季度经调整后的期末留抵税额=进项税额143805.31-143805.31+125059.19)-销项税额(112743.36)=12315.83(元)。

  以上财务核算方法较为麻烦,对主产品成本影响较大,产品成本变动频繁不利于成本核算,税负较大,特别是在收购旺季主副产品销售比例较大时,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税负。本企业采取了另一种对副产品成本、销售收入与主产品分开单独核算的办法,按副产品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核算较明晰,产品成本核算稳健。仍以上例核算如下:

  1月份购进花生仁时

  借:原材料———花生仁1106194.6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3805.31
    贷:银行存款1250000

  加工收回花生饼

  借:产成品———花生饼130000
    贷:生产成本———花生油113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900.

  1月份销售花生饼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饼销售收入50000

  1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43805.31-16900=126905.31(元)。

  2月份销售花生油

  借:银行存款9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油销售收入867256.6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2743.36

  2月份销售花生饼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饼销售收入80000

  2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26905.31-112743.36=14161.95(元);3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26905.31-112743.36=14161.95(元)。

  以上业务是我公司遇到的实际工作问题,查阅会计资料又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写信进行咨询,恳请指导正确的核算方法。

  对于纳税人经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划分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所以,如果你单位生产销售花生油和免税副产品花生饼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话,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方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该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可能会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如你所述,假设第一季度数字到年末没有发生变化,年末经调整后的期末留抵税额应为:进项税额(143805.31-143805.31+125059.19)-销项税额(112743.36)=12315.83(元)。而在你第二种核算方法中,随着免税产品结转产成品同时按照销售价格转出进项税额的做法,是不符合现行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的。

  如果以上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方法,在日常财务核算中对主产品成本影响较大,产品成本变动频繁不利于成本核算,建议你单位调整产成品的成本核算方法,如可以采取计划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核算。企业可以在会计期初确定一个合理的产成品单位计划成本,平时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作为成本调整项目科目,年末时(会计期末时)按照最终确定的进项税额转出调整数额,将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