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避税与反避税.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钟 毅 时间:2010-06-25

[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下.随着对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查处力度的加大、避税行为成为部分纳税人的首选.所以,有必要对避税行为加以充分认识,并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打击避税行为.

[关键词]税收;避税;种类;措施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凭借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国家不同,时代不同,税收也不同,因而纳税人力图降低税负的方式和手段也有所不同.这些方式和手段虽然多种多样,无外乎偷税、漏税、逃税和避税等.前三种行为在任何国家一经发现都将受到严厉的查处.特别是偷税和逃税行为一旦被查处暴光,将难以逃脱严厉的经济惩罚.因此.越来越多的纳税入。盈力于’研究国家税法的漏洞和国际税收间的差异,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各种方式.达到减轻或免除其税负的目的。

什么是避税、其涵义及类型有哪些,这是我们必须了解的最基本的概念和内容。

                                          一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沦上的疏漏或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作出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的含义:一是避税的行为主体是的税人或法人.为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事先经过周密安排和筹划,利用税法的空缺和漏洞或者利用税法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二是避税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避税行为合法与否.关键是看国家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进行减轻纳税义务的选择,或者是否从上对减轻纳税义务选择明令禁止;三是避税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使税收负担最小化.从纳税入角度看.避税实际上是对经济利润追求的体现.但从国家角度来看,纳税人避税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对税法缺陷进行补救,也就是说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并加以完善。

                                          二
从近几年的税收实践上看,避税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
这种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出几项并列而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规定都合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三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计算折旧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招国家税务局批准.另外.四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根据这些规定,在固定资产折旧的选择上就有较大余地,从而直接影响同一纳税人年度的利润水乎,加上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资料价格受国内、国际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波动很大,纳税人完全可能事先测算.选择有利的计算方式来实现避税.

(二)利用不明晰条文避税.
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过于抽象,纳税入可以从自身利益角度加以理解并据以执行.从而实现避税.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未满一年,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由于我国对居民个人身份的确认采用的是时间标准,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之间关于确定居民身份的居留期限长短不一的规定达到变更原来个人居民身份的目的,而逃避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

(三)利用税法条文的矛盾性或冲突性避税.主要是指利用税法的具体规定相矛盾的方面进行避税.

(四)利用各国实施税收管辖权原则不一致来避税.这种避税与税法上的差异以及避税她的存在等因素有关.比如:关联企业之间在提供商品.贷款、劳务和租赁设备的过程中,利用转让价格.从而降低或提高商品价格贷款利率、劳务费用,把高税国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以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这种避税行为.从法律角度上看,在税法没有作出确定关联企业转让价格的标准以前.投资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自行定价.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五)利用税法以及税收条款的某些优惠或漏洞进行避税.

这种类型的避税,往往是在“合法’的掩盖下.用欺诈手段进行彻税和逃税.比如: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转让技术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所得税,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可以不纳税.我国外商接资企业.大部分都育外方投资进口的设备,外方利用中国不了解设备的其实价格,从中拍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价格,以筋避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的税金.在实际经济运行活动中,这种现象经常发。生.这种操作方式实际是一种进税行为.

上述几种避税方式,有的是永久性的避税,而有的则是纳税人利用时间差,暂时递延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只是获得资金营运上暂时的好处,但并不是说,暂时的避税可以忽视.应当看到国家修改的法律对已实现的暂时性避税没有溯及力时,也可能会转化为永久性避税.

近年来,我国在反避锐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反避税工作经验.特别是对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作了大量的补救工作.但是与国际先进的反避税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还不很完善和规范.因此.必须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加强反避税立法,有力打击偷逃税犯罪,保证我国的税收朝着健康、、法治的方向;才能确保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我国的经济权益和经济秩序才能得到维护和稳定。

        三

加入wTo以后.国内的国际交往进一步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关联企业也会逐渐增多,因此。在全球化的前提下,国际间的税收竞争和避税是不可避免的.避税会对国际资源配置、公平税负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了防止国家的税收不流失.保证各国之间的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做到公正.公平和健康,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不断完善税收立法.
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是防范避税行为的前提.在一定程度上,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给纳税人有空子可钻.致使避锐行为不断发生.因此,完善税收立法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完善流转税的立法.流转环节税是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艰巨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婉转稳的立法.一方面增值税应当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使国内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生产成本;另一方面要从避免重复征税、税负、失衡等方面加强立法.真正做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使我国的流转税趋于成熟和完善.第二,要统一企业所得税,建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两种不同的所得税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将中国的企业和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严格区分开来,并实施了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实际上未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因此,我国应当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将所得税政策予以统一.这样既可以从报本上杜绝企业选择不同的所得税政策避税,又能为企业之间公平税负、乎等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一是课税对象的统一;二是税率的统一;三是企业成本,费用列支标准和范围的统一;四是尽快简化过乱的和无度的税收优惠,逐步减少特殊优惠,以顾应正常的、公平的国际化税收竞争需要.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涉外税法,加快与国际税收防盗购衔接.使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断透明、公平、、规范.真正达到税收法制化的标准.

(二)加强反避税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纳税人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发展到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以及“三资”企业并存的多种经济.我国随之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但是.由于我国处在起步较晚的经济形式调整时期,因此.对外资企业的税收立法还很薄弱,也不很健全.特别是现在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反迢税法律条款,使我国的涉外税收管理乏力,加之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因此.管理偏松、信息掌握不及时以及对偷税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等现象时有发生,偷、避税状况日渐突出.比如,就外商企业来看,我国通过税务监管的外商企业有10万多家,根据有关税务资料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汇算结果反映.外商企业亏损或微利的企业达65%.但根据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反映:外商企业盈利占80%以上.这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偷税、逃税、避税的情况相当严重.所以.反避税的立法已是当务之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和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强化涉外税收管理,提高公平竞争意识,以达到堵塞漏洞、防止和查处偷避税行为的目的.反避税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关联企业的定义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明确;第二,国家应当制定迢免转让定价的法律措施;第三,明确规定对涉外税收的检查范围和处罚标准;第四,进一步明确外商企业的纳税报告义务和明晰纳税申报项目及其内容;第五,我国加入wTo后,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日益密切,跨国公司日益扩大.要防止国际间的避税,除了单边制订反避税法规和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外,还必须采取双边或多边的措施.这些措施一是通过两国税务部门之间的情报交换可以减少由于纳税人在居住国或非居住国不报告全部收入而造成的税收流失;二是双边协商可以进一步采取其他步骤,特别是由于各自国内税法变动而产生的问题.只有加强了反避税的立法,才能使税务管理机关和纳税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强化税收征管.
税收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依赖于税收征管的强化.税收征管的目的,是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加强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反避税的一个重要环节.

加入wTo后,我国的税源结构将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新贸易方式会不断出现,跨国公司和国际贸易将会增加,税收征管也必须紧随这种变化而变化.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收征管,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迫在眉捷.因此.应当加强对私营、民营外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尽管我国对外两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建立了一整套涉外税收法规,比如:我国税务机关已根据《征管法》对在华生产经营的外两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税务检查等。但是,由于我国的税收征管方法简单、手段落后,加之管理滞后,在对外商企业的税收征管上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漏洞.要强化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重视涉外税收管理的综合治理.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充分认识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性,把涉外税收工作纳入议事囚程.一是要建立严密的税收监控和信息网络.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信息库,以便随时掌握和了解全国的外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纳税动态,为全国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必将推动反避税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充分依靠中介机构,如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等组成协税护税网络,保证涉外税收的贯彻实施.第二.将纳税人报告义务的规定系统化和规范化.在规定纳税人报告义务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使纳税人承担报告义务.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企业的申报表,从中获得充分的税务信息,以便及时对纳税入的税务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第三,密切各经济部门的横向联系,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反避税工作.纳税人转移收入和利润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反超税工作只靠税务部门是难以防范的.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对收入与费用计价标准的控制管理.广东省番禺市某厂中方为维护企业权益,防止外两避税所采取的方法就比较实用.比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的作价原则,暂以产品所耗原材料.包装物抖、生产人员工资为直接成本乘以130%为出厂销售价”.这对外商因掌握境外购销权而可能发生利润转移,起到了防范作用.第四,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税收管理,是反避税的重要环节,高水平的征管工作只能来自税务人员的高索质;无论多么完善的税法,无论多么具体的避税措施,离开了税务人员的贯彻执行,只能是一纸空文.国际上很多国家税务人员的招收标准很高,要求也很严格.对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正式录用:我国与国外比较,相对来说起步较晚,还缺乏经验.因此,我国税务人员的素质亟持提高.首先、要建立一支训练有累纪律严明、思想索质好的队伍.其次.要严格进入标准.再次.要重视和加强在职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税务人员不仅熟悉税法,还能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国际审计以及查帐技能等广泛的知识.最后,要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对在税务征管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以及反避税有功人员,要给予特殊的奖励,对不严格执法、违反纪律,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惩罚.

(四)大力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务稽查,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随着国际经济的跨国性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各种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关系日趋复杂,新的贸易方式不断出现.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更加激烈,国际间的偷、避税现象也会日渐突出.要尽量减少这些有害成分,杜绝偷避税行为的发生.除了加强我国的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外,还必须在我国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一支税务业务强、思想政治索质较好的稽查队伍.特别需要对税法和会计制度、涉外知识等较精通的专业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做到有效地防止偷避税行为的发生.有力地打击惩处偷税犯罪行为,减少国家经济损失.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
由于国际避税至少要涉及两个国家,因此,仅靠一个国家的反避锐立法和税务行政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有关国家之间签订反避税的税收协定.并加强在税务管理上的国际协作。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主要体现在:一是签订反避税的国际税收协定.为了减少和消除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应切实加强国际协调和合作,应当在有关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或多边反避税的国际税收协定.二是交换税收情报.国际之间交换税收情报,有利于相关国家及时了解、掌握跨国纳税人的纳税和避税情报.并为有关国家及时采取反避税行动提供信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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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孟焰.西方审计学[M].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
[2]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知识问答[M].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3]刘小川.国家税收[M].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4]税务管理[M].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