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与优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卓娟 时间:2010-06-25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 ,也是国家调控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之一。从2005年起我国决定将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薪收入的纳税起征点由 800元提高至1600元 ,最近又决定将纳税起征点进一步上调至 2000元 ,力图通过不断的税制改革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和促进税负公平。本文分析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的问题,结合最优税收理论以及边际税收函数的相关知识,提出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及优化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最优税收理论 边际税率函数 公平原则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对个人(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以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经过多年实践,事实证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形势,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调整与优化。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先天不足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这种计税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相反所的渠道少,综合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却要多缴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分类征收方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2.征收范围狭窄
  个人所得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形式;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或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的记录上看,既有账簿上记载的,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些形形色色的个人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致使收入隐性化加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只列举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国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培训费用,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
  4.税率设计不合理
  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5%,最高一档税率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税率过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理论依据
  
  1.最优税收理论
  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其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假定政府的目标是使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在这一前提下,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也没有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因为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受到税收的约束的。边际税率越高,消费者将改变消费决策,也会引起生产者更改生产决策,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先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损失,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第二,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也就是说,中等收入阶层应缴纳更多的税收,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应缴较少的税收,甚至最低收入者与最高收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当然,对于最高收入者,政府应开征遗产税、财产税对其征税,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不过,这是其他税种应考虑的问题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现实中完全竞争几乎不存在,所以,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地设计所得税率。
  2.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函数
  根据经济学与微积分的知识,我们假设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函数,理论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连续的;
  (2)单调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递增的;
  (3)可导性,即税率函数图像必须是光滑的;
  (4)税率导函数的连续性。
  假设r为个人所得税税率,R为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X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建立函数:税率函数r=r(X),边际税率函数R=R(X)。根据最优税收理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型。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
  
  根据上文所提出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所依据的理论,我们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化设计:
  1.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上文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 ,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但由于应纳税所得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 ,征收手续复杂 ,征管成本较高 ,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 ,有健全的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 ,否则难以实施。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 ,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 ,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应有选择。
  2.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 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
  3.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 10%,将高税率部分的 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4.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 ,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我们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 ,认真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持之以恒、落到实处。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责任。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让每个纳税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5.严格控制代扣代缴制度,推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不管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均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所支付收入的个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和支付个人收入的信息,同时提供扣缴税款的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1]国家税务总局网.
  [2]张馨,陈工,雷根强.财政学.出版社出版,2006.
  [3]杨斌,雷根强,胡学勤.税收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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