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源税改革下的新疆财税形势浅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吉 时间:2013-02-26

摘要:新疆油气资源税的从价征收是新疆地方财政收入提高的有效手段,也是中国地方税收体系的重大改进,是对分税制的一次完善试点,这对于新疆地区逐步缩小东西差距、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实现中央提出的“十二五”时期新疆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研究油气资源税改革的具体效果及其与新疆地方财税的关系很有必要性。
  关键词:油气资源税;新疆;财税

  引言
  2010年5月中共中央首次召开了新疆工作座谈会,会议通告中明确提出在新疆率先实行资源税改革,本次改革主要在油气资源领域进行,对原油、天然气由之前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这样,对于作为资源大区的新疆将会增加数目可观的地方财政收入,为新疆“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地方财力保障;同时本次资源税改革试点也是对现行分税制的一次调整和完善,在改进地方税收体系以及增加地方财力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本文就新疆资源税改革情况结合“十二五”规划探讨一下新疆财政形势。
  一、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数量分析
  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由从量征收到从价征收是从2010年6月1号开始,在此之前新疆油气资源税是以原油30元 / 吨的税额、天然气9元/千立方米的税额征收,根据统计数据加工整理可得2008年、2009年的油气资源税收入相关情况(见表1)。
  2008年、2009年新疆油气资源税与新疆财政收入、税收收入的关系(见表2)。
  由上述数据可知,在实行油气资源税从量计征的规定下,新疆2009年的油气资源税收入只有9.7亿元,占全部资源税收入的比重为79%,属于资源税大头,但资源税总额占地方税收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只有4.1%和3.2%,对地方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贡献不大,这是与新疆作为资源大区的经济优势极为不相称的一种局面,严重制约了地方财政有效获取高额稳定财力的能力。
  2010年的中央新疆工作会议决定在新疆实行油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决定从6月1日开始执行并暂按5%的税率征收(此处暂不考虑油气资源税的相关减免税规定),这样以国内原油均价4 000元/吨为例来说,新疆原油的单位税额将由改革前的30元/吨升高到200元/吨,单位税额达到改革前的将近7倍,假定2010年全年从价征收则可以获得约50亿的原油资源税收入,考虑到2010年前五个月的从量征收可粗略估算出2010年全年原油资源税将会达到32亿元以上,较2009年从量计征可以增加24亿元。2010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上调国内天然气基准价至工业用燃气1 200元/千立方米、化肥及非工业用燃气790元/千立方米,按5%的税率可以计算出新疆天然气单位税额在40元~60元/千立方米,如果以2009年产量计算得到2010年新疆天然气资源税可达7亿元以上,较2009年至少增长5亿元。这样仅2010年油气资源税就能多增加新疆财政收入29亿元以上,油气资源税在全部资源税中的主体作用更加突出,资源税占地方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将达到10%左右。如果考虑产量增加、价格升高等因素则油气资源税将为新疆地税收入作出更大贡献。
  二、油气资源税的几点影响分析
  1.改进地方税制,直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中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就存在着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的现象,政府支出事务的下放但税收收入的大头被中央层面拿走,而地方税种普遍是小税种或者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种,缺乏地方主体税种,严重制约地方财政行使政府职能的财力,同时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行政积极性。而本次油气资源税的新疆试点是对中国地方税制结构的一种完善,而且对新疆地方财力的贡献可观,有利于新疆跨越式发展和“十二五”规划的顺利推进,也对广大的中西部资源地区有一定示范效应。
  2.缩减企业所得税,影响国地税分配格局。油气资源税的从价计征使得新疆地区的三大油田付出更高的资源税成本,而资源税的缴纳可以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作为企业支出税费,这样石油石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相应调减,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弥补了部分资源税支出;按照现行税法石油石化企业的所得税属中央收入由国税征收,这就造成了国税少征的企业所得税在征纳环节直接变成了地税中资源税的一部分,仅就新疆一个地区的资源税试点对国税收入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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