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税务筹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郝成 时间:2013-02-26

  3、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样来看,施工企业应该尽量往后推迟工程结算的时间,也就相应的往后推迟了纳税业务发生的时间。暂缓缴纳税款,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税务筹划方法。同时,施工企业在选择工程结算方式时,不应把预收账款的时间作为工程结算的时间,这需要施工单位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与业主单位进行协商,以保证施工企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结算方式。
  4、对混合销售业务的筹划。在建筑业中,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当纳税人发生此种类型的业务时,应先办理相关的建筑业施工资质证明,同时符合分开纳税的四个条件:(1)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纳税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安装资质;(3)应当具备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4)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当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纳税人发生的此类业务才可以缴纳营业税,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征收增值税。
  5、利用减免税项目来避税。税法规定建筑业的免税政策有: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争取承接免税项目,从而进行合理避税,获取更多的利润。
  三、结束语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新税收法规的出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逐步降低。但是,只要有差别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企业就会继续为税务筹划而努力。总体来看,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围绕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和延期纳税这两个思路来进行的。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并不能仅仅局限于以上几个方面,还应该以系统的观点来精心安排,妥善筹划,为企业实现预期利润及目标,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坚持不懈地将纳税筹划进行下去。
  (作者单位:中铁18局集团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廖勇.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初探[J].广西电业,2009.9.
  [2]陈一杰.关于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06.12.
  [3]徐蕾.施工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案解析[J].山西建筑,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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