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的产生原因与协调方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二)协调的主要方面

1、需要会计主动向税法协调的方面(1)在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的自由度,使得会计利润与税法上认定的利润在认定上更加规范,简化税款征收的核算。

   (2)尽量减少或消除有可能造成资产的期未价值的支出因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认定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

   (3)对于我国众多的私营小企业,可以考虑适用严格的税收法律制度来选择会计核算方法。

   2、需要税法主动向会计制度协调的方面(1)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可以考虑借鉴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此基础上充实并且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的原则与内容。在当今通行的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都是其中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反映交易或其他事项的经济实质很有助益。而实际上税收监管的重点就是鉴别企业交易的经济合理性,也即以独立交易的正常交易价格确定企业纳税数,采取这种方法会有利于实质课税,可以克服我国原来税法形式课税的不足。

   (2)税法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会计制度实施避税,需要在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做出规定,规定企业在决定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和其他涉税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同意。

   (3)税法需要考虑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会计估计所考量的不确定性是有其合理性的,这会和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要的确定性之间会存在着较大的矛盾,这就需要从税法做出规定加以协调。税法应出于经济合理的原则,尽可能的尊重和保护企业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做出的合理选择,以涵养税源、保护投资,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税收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的产生是有着其合理性与必然性的,但是我国政府不能任由其扩大和发展,而应尽量协调之,从而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释

[1]戴德明.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J].会计研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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