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我国债券信用评级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4-26
  3.信用评级机构尚不具备加工高质量评级信息的科研能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风险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等特征,信用评级机构作为揭示风险的专业机构,应在行业风险、地区风险、专题研究、数据研究、评级体系、违约统计等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提高分析人员的分析研究能力上加大投入,加强自我积累及提高,为识别信用风险、判断信用违约率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而目前我国的多数评级机构还是以片面追求业务拓展、获取眼前利益为目标,缺乏对评级的基础投入,没有形成突出的技术优势,这将从根本上制约其发展。
  (二)债券信用评级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因素
  1.缺乏对评级机构的统一监管,多头管理与无人管理并存。目前,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分别在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主体债券、交易所债券的发行规定中认可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使用,三个部门认可的评级机构有交叉也有不同,监管的理念、内容和力度有较大的差别。如仅人民银行制定了《信用评级规范》,对评级机构执业行为提出详细要求;而同时,企业债可以跨市场分销,缺乏统一的协调的监管,将难以对评级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具体比较见表2。目前《征信管理条例》已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虽然其中明确“人民银行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赋予了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的法定职责,但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三个部门在信用评级监管实践中的权限还有待进一步界定。
  2.评级行业的发展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是征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及制度安排尚未出台。评级机构难以从工商、税务、法院等政府部门、征信机构、银行、媒体等多渠道、全方位收集企业信息,对企业提供的信用信息无法进行比对及验证,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开披露的企业破产、违约的数据较少,难以借助违约率统计加强评级的基础研究等。二是债券市场有关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不强。企业及承销商仅关注信用评级在债券发行中降低发债成本、保证发债成功的“许可证”作用,忽视揭示企业真实的信用风险、反映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等功能,对评级机构规范的执业行为支持不够。
  3.评级行业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尚不成熟,债券发行、利率等尚未实现市场化,难以形成对债券信用评级真实的市场需求。债券发行者多为大型国企或地方政府公共项目,且大多得到高资信等级机构(通常为政府或金融机构)担保,信用评级揭示风险、评价优劣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无担保短期融资券定价虽然趋于市场化,但开展债券评级的时间较短,缺乏足够的样本,评级机构还无法通过违约率、利差检验等统计数据来验证评级结果的准确性,也无法向社会披露自身的评级表现。
  五、对策建议
  (一)加快征信立法进程,协调强化监管,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债券市场评级外部环境
  1.推进征信立法,建立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法律框架。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明确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用评级机构法定职责的同时,对发改委、证监会的管理权限进行界定;并将评级机构的准人条件、人员素质、执业规范、信息披露、独立性及利益回避安排、退出机制、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措施纳入法律监管框架。应借鉴欧盟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管理的思路,进一步细化关于加强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强制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加强对评级机构内部管理的指导,实现对评级机构的有效约束。
  2.协调、强化对债券市场相关主体的监管。一是要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管。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债券承销商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监管,保证其出具文件的客观、真实及完整性。二是应加大对发债主体的制度性约束。应对发债企业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并以公开批评、将违规情况录入征信系统等方式,约束企业协助完成跟踪评级。三是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加大对评级机构执行制度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于违规的评级机构,应采取公开批评、责令退出市场等手段进行强制性约束,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评级机构规范执业及提高执业水平。
  3.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时推出“低信用等级债券”等产品,引入成熟的多元化投资主体,使信用评级识别风险、判别优劣、解决信息不对称、债券定价的作用得到发挥,通过市场的需求,为债券信用评级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4.推动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是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及共享机制,完善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机制,健全破产机制等,创造良好的信用制度环境。二是加强对债券市场各参与主体信用知识的宣传及教育,提高其对评级作用的认识,创造良好的信用文化环境。
  (二)评级机构自身应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自律合作,努力树立行业公信力
  1.遵守评级行业职业操守,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评级机构应切实遵守适应行业发展特点的职业操守,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切实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应建立健康的评级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评级业的良好信誉。促进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内部管理。有效增强独立性。评级机构为确保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评级结果,一是要有效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各种行为及情形,如,评级机构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资产关联或其他利害关系,评级人员从事信用咨询或顾问业务、参与评级价格谈判、兼职从事与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工作,等等。二是要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机制以避免上述利益冲突。如,评级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披露其评级原则、方法和流程,提高评级结果的透明性;应完善组织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应细化评级人员操作守则、“防火墙”制度、独立的评审机制等确保各项评级业务符合规范要求,杜绝影响信用评级客观独立性的因素。
 3.提高评级行业的技术水平。评级机构应站在整个行业生存和发展的高度,加强违约率统计、利差检验,分析目前评级表现的不足;积极学习先进的评级技术,同时加强自身技术研发、技术积累。提高人员素质,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信用评级体系,促进评级技术的发展。
  4.加强评级行业的自律合作。评级机构应从维护行业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加强评级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完善自律守则,落实自律公约,避免不正当竞争,减少以市场、利益为中心的短期行为,共同树立评级行业公信力,促进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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