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4-19
    【摘要】我国商业银行投资业务起步晚,发展快,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发展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发展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开办时间不长,与国外先进商业银行相比存在诸多劣势,自身发展还存在问题,因此需要更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
  我国的投资银行发展较晚,第一家证券公司是1987年在深圳成立的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从我国实践来看,投资银行业务最初是由商业银行来辅助完成的。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开放证券流通市场,原有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逐渐被分离出来,各地区先后成立了一大批证券公司,形成了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体系。在随后的十余年里,证券公司逐渐成为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主体。但是,除了专业的证券公司以外,还有一大批业务范围较为宽泛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投资公司、产权交易与经纪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在从事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
  我国的投资银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全国性的,第二种是地区性的,第三种是民营性的。全国性的投资银行又分为两类:其一是以银行系统为背景的证券公司,其二是以国务院直属或国务院各部委为背景的信托投资公司。地区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省市两级的专业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以上两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依托国家在证券业务方面的特许经营权在我国投资银行业中占据了主体地位。民营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一些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它们绝大多数是从过去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和投资顾问业务发展起来的,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在企业并购、项目融资和金融创新方面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正逐渐成为我国投资银行领域的一支中坚力量。
  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功能不全
  国际投行的主营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中都没有开展起来,商业银行缺少核心业务,影响优势的发挥,还不能算真正意义上开展投行业务。
  (二)经营品种简单
  我国商业银行从事的部分投行业务,大致分为咨询顾问类、重组并购类、资产转让与资产证券化、直接融资类四大类。尽管如此,投行业务开展的程度仍不深、业务范围仍不广,能从事兼并收购顾问业务、金融工程以及研究与发展类业务的屈指可数。
  (三)对企业走出去支持不够
  境内企业在海外上市的承销业务大都交与合资公司或外资公司,我国的投资银行还普遍缺乏声誉,尤其是缺乏国际声誉,国内商业银行尚不能为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化竞争、海外兼并收购形成有力的支持。从西方发达国家看,现代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是以其大量经营企业并购业务为标志的,另外在资产管理和金融工程方面也都有优异的表现。
  此外,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等方面都不及国际大型投资银行。
  三、导致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缺陷和问题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
  (一)分业经营格局的制约
  这是最重要的原因。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陆续颁布,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这在经济转型初期有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001年国家推出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提供了政策空间。尽管商业银行开展了常年财务顾问、银团贷款、结构化融资、重组并购、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一些证券公司未能开展或者未形成优势的投行业务,但证券的承销、经纪与交易等需要经营牌照的业务仍未能开展,对商业银行的全面服务功能形成制约,造成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不能形成完整的业务价值链和全面的业务体系,很多投行业务只是投行业务整体价值链上的某几个环节,要开展具有完整价值链的投行业务还需要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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