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民币汇率的视角看国家货币主权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丛大林,朱尚尚 时间:2013-03-24
 摘要:评论和攻击别国的汇率政策,是否意味着国家货币主权的内容已经发生改变?本文借以人民币汇率的焦点问题为视角,对国家货币主权的现状及发展前景进行分析。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 货币主权 中国
  
  一、国家货币主权
  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经济方面的重要体现,货币主权则是国家经济主权的组成部分。国家货币主权是指每个国家在其国内有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有独立执行其对外的货币政策,平等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利。各国的立法和大量国际条约及实践说明,国家的货币主权主要体现在:发行独立的国家货币,确定本国货币通外国货币的关系,建立外汇管理制度,安排国际结算等几个方面。
  当今各国的货币主权并不是绝对的,对货币主权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但是限制要有 “度”的把握,近来国际社会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大加炒作,可理解为对我国决定和改变币值的权力进行挑战,以下主要从这个角度对国家货币主权进行阐述。
  
  二、人民币汇率问题
  根据货币主权原则,各国确定本国货币与别国货币的比价,属于该国政府独立行使的权力,其他国家不得干涉或反对。我国政府也历来把人民币汇率问题视为国家货币主权重要的一部分。目前,涉及汇率争端一般都是以贸易摩擦为手段,进而通过政治途径解决,真正上升到法律争端的还未曾见。笔者认为,尽管当前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发挥的作用不大,但应未雨绸缪,并且如果能够论证当前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合法性,对我国外交谈判的环境会更加有利。
  迄今,解决人民币汇率问题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是将汇率争端在WTO框架内解决;二是指控人民币汇率安排违反IMF协定,在IMF框架下解决。尤以直接或间接通过WTO解决的呼声最高,WTO争端解决机制及执行机制都比较成熟,而IMF执行措施的力度远没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强硬。国内学者针对人民币汇率的管辖权问题,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 GATT第15条仅规定了货币兑换和国际支付方面的内容,人民币汇率义务应由IMF依IMF协定第4条进行监督,而不应由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第二,可将人民币汇率机制解释为“与贸易有关的外汇措施”,而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第三,认为WTO框架下的现行外汇机制排除了WTO对缔约方之间汇率争端的管辖权,但应在程序与实体上对WTO规则进行修订与完善,尽快确立WTO对汇率问题的管辖权。三种观点均认可:WTO对汇率问题没有做出实体性的规定。至于程序上能否将汇率问题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笔者认为理论上是可行的,因为WTO争端解决的门槛要求并不高,汇率问题与贸易相联系是不争的事实,而WTO成员方可就“协定下的任何利益受到丧失或损害”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贸易争端,而不论另一方是否违反协定的规定。那为何至今仍未有此类争端被提交呢?一来各国也认为即使提交到WTO也前途未卜,胜算不大;二来,基于政治的考虑,许多国家的汇率政策并非无懈可击,故有所忌惮。
  所以,人民币汇率问题在WTO框架下解决目前不具有现实性,多哈回合也并没有把学者们所提到的“与贸易有关的外汇措施”纳入议题。与汇率问题具有最密切联系的依然是IMF及其相关规定。实践中关于人民币汇率争议较多是第1节规定的第3项具体义务,即成员国应该“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它成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西方国家通常指责中国操纵汇率,导致贸易失衡。但是尽管明确禁止外汇操纵的行为,但在协定中并没有具体对“操纵汇率”作出界定,为弥补这一缺陷,IMF于2007年通过了《对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议》,对“操纵汇率”的含义作了阐述。《决议》规定只有客观方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该会员国才会被认为是为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的:1)一会员国是为造成汇率低估的严重偏差而实施旨在影响汇率水平并且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的政策;2)造成这种偏差的目的在于扩大净出口。并且,在进行“操纵汇率”的认定时还必须考虑主观要素,这种判断很困难。成员方这一义务很大程度上是流于形式,所以,西方国家要想通过IMF认定我国违反国际义务,在现阶段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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