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营造金融高管人员问责文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3-19
    1.制定并执行监管法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银监会已经提出“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思想。但需要以此为据,制订一系列可行的监管法规,出台法规文件,着力引领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责任事故发生,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当前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检查金融高管人员的行为表现,落实合规风险管理,防止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发生。
    2.制订并执行高薪与责任挂钩制度。商业银行对高管人员实行高薪制,但有专家认为这必须与其承担的责任挂钩才合理,否则危害不浅。曹文撰文指出:“缺少问责的高薪体制既不理性,也容易包藏祸害”,主张建立高薪与责任挂钩制度。笔者认为可从如下二个方面考虑金融高管的薪酬。第一,身份。高管人员身份不同,薪酬不同。我国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身份不一样,有的是通过市场聘请的,有的是各级政府任命的。商是商薪,官是官棒,其薪酬不同。第二,业绩。高管人员薪酬奖励应与业绩挂钩,业绩越高,贡献越大,薪酬越高;反之越低。第三,负责程度。高管人员必须对道德风险、决策风险、经莆风险、经营结果负全责,不能出现一点失误,出现失误,就要减薪;出现的事故大,不仅要停薪,而且要接受相应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将高管地位、收人、责任连为一体,使高管问责在监管机制中发挥最具威慑力的作用。
    3.推行法人治理制度。改善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使商业银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银行建立问责机制的根本途径。目前,加强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主要是加强董事会建设。防止董事会权力董事长化;使高管人员任免公开化、透明化;强化董事会的责任意识,使高级管理团队的报酬水平与业绩相应挂钩,同时加强独立董事的建设,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于管理者。在法人治理基础上,实行循道与贵德统一,推行董事道德操守法定化,为问责制变成金融高管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行政基础。
    4.建立并执行高管人员任职培训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任职培训可由银行业公会承办并定期举行,培训内容应包括政策法规、业务技能、领导艺术等,并可通过真实的案例进行教育。通过培训方式加强高管人员守法经营的政策教育,防止自身违规作案;提高其管理能力,增强其高管人员对内部人员作案和外部诈骗案件发生的防范能力。探索将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引人高管人员管理中的新思路,允许商业银行在条件具备时建立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银行因为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分散其损失。
    总之,金融监管部门只要使金融高管人员确立一些新的问责观念,在金融系统持续开展问责文化教育,在金融监管实践过程中严格执行问责法规,就能在金融系统营造出问责文化出来,为我国金融监管事业服务,更好地开展金融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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