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困境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昕劼 时间:2013-11-13
  摘要: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三年多来,各项工作已经步入正轨,但是由于证券行业的独特性,使证券公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遇到了很多与银行业反洗钱工作不同的困难。证券公司在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局限性要求从制度规范上突破证券业反洗钱工作的困境。
  关键词:证券业;反洗钱;困境。
  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银行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5年间,银行业机构逐步学习、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行业反洗钱工作体系日趋成熟。但是由于证券业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制度和机制不成熟,制约了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地开展。
  一、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现状及现实困难。
  (一)制度建设和组织机构设置方面。
  1.证券公司制度建设的局限性。2.证券业制度建设缺乏层次性。3.制度建设中缺乏奖惩机制。4.缺乏专业及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
  (二)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1.账户管理存在真空。2.身份信息校验缺少途径。3.部分客户身份信息含义不明确。4.客户身份识别缺乏统一标准。
  (三)可疑交易识别方面。
  1.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后对资金流向监控困难。2.非面对面业务对可疑交易识别带来的困难。3.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分析水平参差不齐。4.缺乏经验交流和行业指导。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1.等级划分标准不统一。2.等级划分手段落后。3.等级划分结果与可疑交易识别分离。
  (五)黑名单管理工作。
  1.名单的收集整理工作繁重。2.名单识别困难。3.其他名单获取困难。
  (六)公众反洗钱意识薄弱
  由于没有对公众的反洗钱义务进行规定,而且对社会公众的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在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调查时不理解、不配合。然而,在香港,公众对依法打击洗钱认同度高。香港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众举报反洗钱的义务,要求所有市民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有关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的可疑活动,民众对依法打击洗钱有很强地认同感。同时,对洗钱知情不报的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如香港《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25A条、《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规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代表犯罪得益及恐怖分子财产,必须向获授权人员(即联合财富情报组人员)披露,如未披露,则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将被判处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3个月。
  二、突破证券业反洗钱工作困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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